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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合併 不能裁員
2010/01/11 22:55:50瀏覽662|回應0|推薦0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1.11 02:59 pm
 
勞委會進行勞基法翻修,今天上網公開草案,徵詢各方意見,其中除了增訂派遣相關規定外,也對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採用「買賣不破僱傭原則」,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應全數留用,勞動契約也不能改變。勞委會表示,前述規範適用非公司類 (如財團法人)及金融機構 (銀行、保險及證券等)的併購案。

勞委會表示,若屬一般股份公司併購,適用「企業併購法」規範,勞基法則規範非屬公司型態的團體及財團法人。另外,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併購員工相關權益根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修正後,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服務業併購規定,也適用上述新原則。

勞基法此次修正重點共有四大類,分別是: 一、增訂派遣規定;二、放寬定期契約期限;三、增訂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及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四、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的員工權益。

修正草案也大幅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規定,原本現行規定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勞工原則上要全數留用,勞動條件也必須照舊,除非勞工不同意,或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不同意離職,或是不同意接受更改為的勞動契約,新雇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

勞委會表示,上述規定較企業併購法的「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對勞工更有保障。如果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雇主應給勞工「謀職假」 (勞工為另謀工作,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且舊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新雇主則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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