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N1新型流感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Q&A |
Q1 | 勞工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新流感」,權益有何保障? |
A1 | - 如經認定為職業災害,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
-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依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對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雇主並應以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如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勞工因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殘廢或死亡給付部分,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抵充。
|
Q2 | 勞工子女因停課在家致勞工需親自照顧,權益有何保障? |
A2 | - 為照顧因疫情在家之孩童,如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的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上述規定請假。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如未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時,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事假,1年內合計可請14日。如勞雇雙方協商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排定特別休假方式處理亦可。
|
Q3 | 受僱者如欲申請家庭照顧假,雇主如果拒絕,勞工可循之申請救濟管道為何? |
A3 | 雇主如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申訴,以維權益。另,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Q4 | 勞工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新流感」,權益有何保障? |
A4 | 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
Q5 | 勞工未感染「新流感」,但雇主認為勞工有感染之虞,而要求勞工免出勤,權益有何保障? |
A5 | - 勞工如未感染「新流感」,惟雇主要求勞工不出勤,係屬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 勞資雙方亦可協商合意安排特休,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
Q6 | 雇主如要求勞工需提出H1NI快篩陰性證明始允進入工作場所,權益有何保障? |
A6 | -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需提出H1NI快篩陰性證明後始得進入工作場所。
- 如雇主因勞工未提出H1NI快篩陰性證明而拒絕勞工出勤服勞務者,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
Q7 | 勞工有感冒或發燒症狀,雇主強迫勞工請病假,權益有何保障? |
A7 | - 勞工如可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請病假,如雇主強迫勞工請假,係屬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 勞工有感冒或發燒症狀,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