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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98.11.17勞資1字第0980126706號函令
2009/12/10 02:36:44瀏覽699|回應0|推薦1

行政院勞委會 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勞資1字第0980126706號

核釋工會法第10條第7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依上開規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如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工會得於工會章程規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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