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2/10 02:36:44瀏覽699|回應0|推薦1 | |
行政院勞委會 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勞資1字第0980126706號 核釋工會法第10條第7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依上開規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如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工會得於工會章程規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