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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陽明:為「長老教會北投教堂」指定為市定古蹟與教會溝通結論函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第三科) 副 本:(暫隱匿)
主 旨:為「長老教會北投教堂」指定為市定古蹟與教會溝通結論函
說明
一、前由本人所陳請之「長老教會北投教堂」市定古蹟一事,在會勘時與會勘後,在教堂接待的康知禮牧師都欣然同意,本人前往北投教堂星期禮拜時,眾教友也都樂觀其成為古蹟。
二、但審查通過後,另外有人提出異議,才赫然發現北投教會已分裂並鬧雙包達十年之久,這兩個教會各自對外的名稱都完全相同為:北投基督長老教會。一個是在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七十七號(此為古蹟所在之地與地址;現約有百餘位教友)。另一則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清江路83號(現約有六、七十位教友)。現在提出異議的則是位於清江路教會的會友。比較難理解的事是:他們相互指責,清江路教會指責對方為非法不被承認,事實上中會也是以這教會為直屬對象;而中央南路教會則說:我們是一百二十一年一脈相傳下來的,如果我們是非法的,為什麼我們可以在這裡傳教、信教這麼久?我們向上帝做禮拜,是虔誠的,別人承不承認無關我們信仰的真誠。承認與不承認的爭端歷史悠久且複雜,外人甚難理解,故本案宜只就古蹟論古蹟才好做出正確的判斷。
三、本人早已與在古蹟所在的教會(北投中央南路一段七十七號)多方溝通多時,故其教友與執、長老會都同意並出具由所有執、長老簽名列為古蹟的同意函(請參考附件),這一方面並無任何問題。本來教會成長後,有些會向外擴展,再分立教會,相當自然。北投教會戰後歷史上已有分枝四次的記錄(含清江路的這次),但幾十年來該教會外表甚為平靜,所以外人無從知道該教會竟然鬧雙包且已有十年之久,所以就無從知道與在清江路的教會溝通,而非故意不溝通。
四、至於財產登記所有人則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本人亦受邀列席該會86.12.15第十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該會決議「為保存禮拜堂的建物,對歷史文化的貢獻,原則上同意市政府列入古蹟。」並請本人前往北投教會向會友說明。(請參考附件)
五、本人在1997年12月21日上午11時到清江路教會向眾會友說明之前,已先與該教會牧師姚昭雄牧師或見面或後來的多次電話溝通,並於1997.12.18日晚上,參加該教會以執、長老為主的家庭禮拜說明溝通。而此間反對該教堂列為古蹟者,多認為康牧師不為中會所承認,列為古蹟並不能處理康牧師的問題,並抱怨中會對其不夠尊重,換句話說,多把古蹟與教會的爭端混在一起談,氣氛並不好。最後他們則認為應暫緩處理古蹟指定。
六、本人認為信教本無所謂的被承認或不承認,而與此事件相關的三方,已有該古蹟登記所有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董事會原則同意,古蹟現在使用人(中央南路教會的執、長老會與會眾)與管理人(康知禮牧師)也完全同意,只有在清江路的教會認為應暫緩。所以此件古蹟實在應以三方的多數來認定,事實上清江路的教會反對的理由並無關古蹟的價值。況且該建築與土地為八十幾年前陳近先生所捐,其用心與用途也在傳教,從這一角度來看,北投教堂應列為古蹟才合乎原捐獻人之本意。而該建築也有「準公共建築」與「準公共財產」的特色,而少私人建築與財產的特性。故應以公共利益與文化歷史的角度為考量,而不是由幾個少數教會的人,就可決定該建築的命運應改建。
七、長老教會北投教堂建於1912年六月,比已列為古蹟的濟南教會或淡水教會、長安教會、大龍峒教會的教堂歷史都久遠,是北部現存最久與最老式的教堂,甚至也可列為全台最老的基督教堂或之一。事實上該教堂是為平埔族北投社凱達格蘭人所建的教堂,為碩果僅存唯一尚有記錄的平埔族活動的史蹟教堂,列為古蹟保護與保存實刻不容緩。所以綜合以上,本人認為應照審查委員的決議,公告列為古蹟永久保存。
八、以上報告,懇請 貴局當機立斷,照該案審查委員已做之決議,公告該建物為古蹟,以保護此一重要的文化歷史古蹟是所至禱。
1998.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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