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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陽明: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系列古蹟之指定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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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陽明: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系列古蹟之指定與檢討

本文1999年刊於宜蘭縣府刊物(宜蘭文獻詳細內容後補)

壹  概念的引用與主題的設定
     一  一個以主題來規劃的古蹟群
     二  一個社區自我定位與自我發現的古蹟群

貳  古蹟陳請的現實糾葛
     一 與北投纜車計畫的衝突
     二 產權問題的處理
     三  業主內部對立的衝突
     四  與業主的計畫衝突
     五  業主面對過時法令的無奈
     六  面臨維修的困境 
   (一)普濟寺(二)北投台灣銀行舊宿舍(三)草山御貴賓館(四)其他

參   古蹟保存的法制問題
    
     一  分級不夠精緻的問題
     二  定義不清楚的問題
(一) 古蹟(二)紀念性建築(三)歷史性建築(四)史蹟
     三  文化資產的定位與保存法之重整
(一) 古蹟(二)史蹟(三)歷史性建築(四)紀念性建築

從一九九六年初開始,「許陽明辦公室」與社區團體共同提出「北投溫泉公共浴場」為三級古蹟的陳請以來,到一九九八年十月止成果計有:內政部通過公告「北投公共浴場」為三級古蹟,台北市政府通過公告市定古蹟計有:(1)北投普濟寺(2)北投台銀舊宿舍(3)草山教師研習中心(4)長老教會北投教堂(5)草山御貴賓館(6)前日軍衛戍醫院北投分院(7)吟松閣(8)北投不動明王寺(9)北投文物館。

其中還有「紀念性建築」完成指定的計有:北投公園石拱橋。以上除了「長老教會北投教堂」是與北投社的平埔族原住民有關之外,可說全部與溫泉的開發有關。另外提請有關北投溫泉開發的「歷史性建築」,現經過審議的計有:(1)中山路四號(貓頭鷹之家),計畫規劃為文化館供社區文化、藝術活動之用。(2)中山路六號梅庭(規劃為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露天浴場管理站)。

除以上所述之外,北投目前最古老的溫泉浴場「瀧乃湯」,也經台北市民政局的古蹟審查會審查通過,不過由於是產權私有之古蹟,審查委員認為應與業主協調同意書,才能免日後有所爭論,所以至今尚未能協調出一張令大家都滿意的同意書,因此尚未能由市政會議通過公告。另外北投溫泉事業的開山浴場「天狗庵」,也經台北市民政局古蹟審查會審查通過,不過因為「天狗庵遺址」實際上只存一個入口階梯,使用「遺址」一詞的定義,與考古學上的「遺址」有所混淆,為免引起爭議,所以經過協調後改為立碑紀念,而不指定為古蹟。

所以我們這兩年來所推動的古蹟保存工作,是台灣以「設定主題」為古蹟保存定位與方法的首例,一般都認為相當成功。不過古蹟在指定的過程,也碰到種種的問題,有的過程也相當曲折,而法令也不盡周延,所以我們認為如果各方面的條件能改善,對於古蹟文化的保存一定會有更佳的效果。本文欲就此總總問題加以拋磚引玉,以就教於大家。

壹  概念的引用與主題的設定

一  一個以主題來規劃的古蹟群 

我們在推動北投溫泉鄉的重建工作中,經過一連串的工作與發展後,我們認為「北投溫泉公共浴場」搶救並規劃為「北投溫泉博物館」,只是一個起步而已,如果北投溫泉區的公共建設仍然沒有整體規劃,或歷史文化保存的情況沒有改善,則對溫泉鄉的重建並不會有什麼大的作用。不過幸好是由市政府甄選的規劃單位,提出了一個ECO-MUSEUM的概念,來建構整個北投溫泉區的重建。現在回想起來,這個概念對我們推動重建的幫助是非常大的,我們由這個概念的啟發,逐漸建構了一套重建北投溫泉鄉的說法與論述。研究、陳請古蹟的「許陽明辦公室」更以此ECO-MUSEUM的概念,來規劃古蹟的陳請。

ECO-MUSEUM的概念雖然並未有完整的定義與理論論述,不過大致上認為:目前在世界的博物館中,一方面傳統博物館(收藏、展示為主)正方興未艾,另一方面,一種試圖解決傳統博物館學內無法處理的新理念博物館,也在成形、茁壯之中。在這個概念中認為:「現在,你住的社區、市街,其本身就是博物館。」,「這是世界最新的博物館想法之一。」(註1 )

這些想法就是現今正在變化中博物館的最新創意。提出這項理論的是國際博物館會議(ICOM)會長安利.力比葉(HENRIL  RIVIERE)於一九七一年所發表。他以當時在歐洲各地大行其道的民家聚落博物館為初胚,擴充其意為「生活.環境博物館」(ECO-MUSEUM),指一種在已構成生活文化圈內,對人們生活及區域的自然社會環境的變化、發達的過程,以歷史的手法探討,並對自然及文化遺產用現地保存、育成的方法,來預測對該地域社會的適應及發展,進而對地域社會的進展有所貢獻,所認定的對象是以地域社會為對象,基本方式以博物館的組織擴大為野外、戶外博物館方式。雖然力比葉對於ECO-MUSEUM並未具體立言,亦無教科書或介紹的專書,但是經過法國、加拿大、瑞典、葡萄牙、美國等歐美博物館先進諸國二十年左右的實驗,目前已逐漸形成為正式博物館的一種。這種以貢獻當地住民運動與區域社會為目標的博物館,嚴格來說,其正體與區域環境再生、地方產業振興、甚至住民運動都相當近似,或成為這些運動的副成物也不一定。(註2 )

這種思想是以地區的住民為博物館區的主人翁,並以其為博物館活動的中心點,這與傳統博物館好像時鐘停擺的展示方式不同,而是積極的將變化中的社會直接的展現在參觀者前,讓他親身體驗。另外還有一點極大的特色,就是不但現存物沒有「展示室」存在,而且現存物在戶外野外到處都是,而中心位置的博物館本館僅是利用做為目錄室或資訊提供中心,甚至只是一個具服務設施的通道而已,這樣民眾可以直接由原存環境中參觀遺址或文化自然遺產,也就是參觀對象物與背景環境可以完整一體的展現在參觀者前。(註3)

ECO-MUEUM這個概念有人將之稱為「生態博物館」,而我們則將之稱為「生活環境博物園」。在以「北投溫泉親水公園」為主題,規劃整個北投溫泉區的重建工作時,我們將「北投溫泉博物館」的角色,定位為扮演「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的「中心博物館」角色;而「衛星博物館」的角色則初步是以系列古蹟來建構。因此一九九七年九月「許陽明辦公室」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第一批古蹟陳請時,即是以建構「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為名,而提出系列多數與「溫泉」有關之古蹟的陳請。「許陽明辦公室」設定以「溫泉」為主題來規劃古蹟的陳請,因此「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系列古蹟,應該是創下台灣第一個以主題來規劃的古蹟群紀錄。

二  一個社區自我定位與自我再發現的古蹟群

筆者辦公室所陳請指定的古蹟,在未指定為古蹟前,其實大部分是外界,甚至是社區內大家所不知的建築物,這些建築物的再發現,其實是從古籍中經耆老口述再發現所獲知,例如天狗庵舊址、前日軍衛戍醫院北投分院---等等;另外也有經探險再加耆老口述與考據所得,例如「北投台灣銀行舊宿舍」、「普濟寺」---等等。這些其實是一個社區自我定位與自我再發現後,才積極展開搶救的古蹟群,我們重建北投溫泉鄉的計畫訂定後,我們設定的發展定位是「充滿溫泉文化古蹟的溫泉鄉」,因此我們就開始有意、無意地展開地毯式的古蹟搜尋,這些古蹟未經我們詮釋前,多數是無名建物,但經我們歷史再發現且加以重新建構、定位後,再展開搶救與古蹟陳請指定,進而成為大家關注的古蹟與景點。這相當不同於一般的古蹟搶救,一般古蹟的搶救都是搶救眾所周知的知名古蹟。所以我們認為這些古蹟的搶救,是一個社區的自我認同,與自我再發現的一個過程。

貳  古蹟陳請的現實糾葛

一 與北投纜車計畫的衝突

其實在推動「北投溫泉公共浴場」保存的當時,就隱然與推動「北投纜車」的計畫有所衝突,因為該案的研究報告,在四條纜車規劃路線中,有三條路線都是計畫以拆除「北投溫泉公共浴場」為纜車站,而這個計畫最熱心推動的是陳進祺市議員。所以當時我們就做了一個決定,在推動「北投溫泉公共浴場」為「北投溫泉博物館」之時,不再刺激纜車的推動者。理由很簡單,纜車的推動已有相當時日,甚至已經超過十年,其問題的複雜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的,如果順利的話,我們很快就能達成目標,那時纜車可能連個影子都沒有,所以根本就犯不著去與興建纜車主張的市議員為敵,而阻礙到「北投溫泉博物館」與「北投溫泉親水公園」計畫預算的爭取。

這個想法就由許陽明去說服社區中幾個反對纜車興建者,結果大家都蠻能接受的;另外市長也裁示由區公所辦理區民對纜車的民意調查。但經過「許陽明辦公室」仔細思考後,認為沒有必要因民調的問題與結果,而迫使大家必須要攤牌,因為民調的結果無論是贊成者多或贊成者少,大家都必須面對抗爭、反彈或杯葛,所以在這種階段,絲毫沒有必要為纜車該不該興建的問題吵翻天,而使任何的建設案都遭到阻礙。在有了這種共識後,也由許陽明出面去阻止纜車的民調,由許陽明以書面文書向市政府表示如果有適當的地點,又能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我們對纜車是樂觀其成。市政府有了這張書面依據後,也同意不必辦理纜車的民調。所以也就成功地阻止了纜車的民調與其可能引起的風波。因此反對纜車的聲音到「北投溫泉博物館」開館時,大家都能知道其中的微妙之處,而沒有人公開撕破臉去批評纜車。在纜車計畫案中,原本就是計畫要拆除「北投溫泉公共浴場」當纜車站。但「許陽明辦公室」決定不採衝突策略這個作法後,其實也讓一直推動該纜車計畫的市議員,有機會在選舉時大發文宣,宣傳他對「北投溫泉博物館」的爭取功勞。所以不採與纜車主張者正面衝突的策略,真的可說是雙贏的策略。

當然這種避免衝突的說法與作法,可能有人會不以為然,認為對破壞環境的主張,怎麼可以姑息?不過地方性的事務,也常看到只因堅持理念或眼前的利益,而必須把它說出來、做出來,絲毫不考慮策略,以致地方上不同主張者的衝突不斷,最後兩敗俱傷一事無成者,也是所在多有。

二  產權問題的處理

而更特殊的是「北投溫泉浴場」雖是地處台北市,但是產權卻屬台北縣政府所有,這是因為當年北投併入台北院轄市時,「北投溫泉公共浴場」正是縣議會的招待所,所以產權沒有轉移給台北市。由於「北投溫泉公共浴場」土地屬台北縣產權,所以在我們舉辦「戀戀溫泉園遊會」活動的前夕,四月六日晚許陽明以傳真公共浴場之資料及電話向尤清縣長夫人(縣長因事忙不在公館)報告四月七日之活動,與公共浴場之情形。產權問題極難處理,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與台北縣政府財政局來往公文幾次都不得要領。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夜尤清縣長在官邸宴請角逐縣長的立法委員蘇貞昌先生,許陽明應邀赴宴,會中許陽明向尤縣長請求協助處理公共浴場土地問題,在向尤縣長報告「北投溫泉公共浴場」的情形並稍加討論後,尤縣長明示以土地交換方式解決。隔一天「許陽明辦公室」傳真台北市長室告知此事。十五日北縣政府主管會議議決此一交換原則。十七日「許陽明辦公室」以公文陳請市府儘速研究換地事宜。市長室將此公文轉「以地換地」專案小組及民政局處理。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民政局函覆:「北投溫泉公共浴場」涉及產權屬台北縣政府土地,研究以林口台北縣立大學之市有地交換案,奉市長裁示,交由「以地換地」專案小組併案考量。七月四日「研商台北縣、市土地產權交換事宜會議」在台北市政府十一樓首長會報室舉行,由台北市政府秘書長廖正井主持。決議因公務、公共需使用公有不動產,縣、市雙方同意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由需地機關檢附撥用計畫、圖說及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依規定申辦撥用。(註4 )

在這個案例中縣市的協調能順利進行,並完成土地的交換作業,台北市與台北縣同黨執政應該是一個相當關建的因素。也因為這樣「北投溫泉博物館」才能順利準時開館。

三  業主內部對立的衝突

長老教會北投教堂的古蹟指定,又是另一種模式。該教會是北投歷史發展進入現代社會的開端,其教堂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據說北投教會最初創立於現在北投的「番仔厝」,僅是一間簡單的禮拜堂。歷經遷移最後才於一九一二年六月在今址建此教堂,而教堂用地則是由陳近先生所獻。(註5)

這座以紅磚與木屋架構的小教堂,風格接近英國鄉村的小教堂,正面中央設入口,入口上有弧形與三角形結合之山牆,入口雨庇則疑為後來所加建。山牆之上則有水泥框額題「禮拜堂」三字,磚柱欄杆上則有置小球狀的裝飾,而最大的特色則是為因應當時可能認為很可怕的地震,所以磚牆兩旁設計有下寬上窄的扶壁柱。該教堂的屋頂曾經破損,屋頂木架也腐塌,因此約在十年前已將屋頂台式紅瓦拆除,並將屋頂木架抽掉改建。該禮拜堂造型嬌小簡單樸素,應能反映當時的社會風氣與情況。而獻地的陳近先生與其後代陳芳本、陳清本先生都是長老教會的知名人士,該教堂的設計者吳威廉牧師(Rev. William Gauld)則於1923年逝世,安葬於淡水外僑墓園。吳威廉牧師在二十世紀初年在台灣所設計的教堂大都已經改建,北投教堂為僅存的孤例,該教堂可以看出該時代的一些建築思考與風格,在文化宗教與教育上的價值也非常珍貴,實值得永久保存。

北投教堂在日治時期第二次大戰中,曾一度被日本政府徵收做為倉庫,在二次大戰結束時前後,北投教會亦常用做台北神學院教授兼牧之教會。至民國三十五年聘請林再添牧師為北投教會第一任獨立堂會牧師,因信徒人數逐漸增多,教會建築稍被擴建。民國五十二年附設中央幼稚園成立,民國五十七年七月林再添牧師逝世,同年九月聘康知禮牧師為第二任牧師,康牧師從那時起主持北投教會至今。現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投教會教堂信託登記的所有權者是「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註6 )

北投教會歷代領導人中可謂不乏知名之士,例如林黑凸是原住民「北投社」平埔族的頭目,日本學者伊能嘉矩在一八九六年至一八九八年左右對「北投社」的訪問,即曾多次提起與描述此人。其中潘氏亦是原住民,其後代猶在新北投自強教會服務。而李德財是彰化人,北投鎮第一任的民選鎮長,於一九九七年過世享年九十七歲。

筆者在一九九七年九月連同數件古蹟如普濟寺、台銀宿舍、天狗庵、石拱橋等向市政府提出陳請書,陳請書上認為北投教會的教堂應列為為古蹟保存的理由如下:

一、西方教會在北投發展的歷史見證:北投基督長老教會是西方教會在北投發展的開端,而其教堂則是一個最重要的見證。北投教會的教堂,與早就興盛的關渡宮-----等多樣性本土的宗教信仰,還有陸續在北投建立的日本宗教的寺院,如比本棟建築晚四年,建於1916年真言宗的鐵真院(即今之台北直轄市定古蹟「北投普濟寺」),與稍後的「淨土宗西山深草派善光寺」----等等日式寺院,構成北投宗教與文化的完整圖像。尤其北投教會是「北投社」原住民與其後裔精神活動的重要場域,百年多前北投原住民聚落「北投社」的頭目林黑凸(Limopon,詳見伊能嘉矩「台灣通訊選集」)即曾是此教會的第一代長老,更是彌足珍貴的史蹟。

二、溫泉鄉生態環境博物園(ECO-MUSEUM)歷史文物的整體保存與代表性的古蹟:北投溫泉鄉作為一個生態環境博物館,對於宗教在北投的發展也應有一完整的歷史綜觀之介紹,北投教會教堂雖然屋頂已經修改過,但是要修復其台式的屋瓦頂,並不困難。而且其「東西合璧」的建築風格,加上紅磚與石材水泥相間點綴,非常有「當時」的「時代特色」。其應該列為古蹟永久保存,使整個北投溫泉鄉生態博物園更加完整。(註7 )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民政局邀請學者到現場會勘,由康牧師接待並表達該堂執長老會樂觀其成為古蹟之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審查,並薦請古蹟定名為「長老教會北投教堂」。但通過的第二天見報後,即有稱是北投教會的代表說該教堂並無經教會同意,並嚴詞表達嚴重的抗議。這時民政局緊急通知筆者處理該抗議。經過一番溝通才知北投教會分裂已有十餘年,現在同時有兩個「長老教會北投教會」可說是「鬧雙胞」在運行,一個是在古蹟現址 ; 另一個則在北投清江路上,雙方互控且如寇仇,而直屬中會登記在案的卻是不在原址,而在清江路的北投教會。現址的教會被指控為非法,所以「北投教堂」現址的教會,同意「北投教堂」指定為古蹟是不合法的。也幸好是因教會有這樣的內部衝突,這棟珍貴的建築才能倖存下來,否則早在十多年前就照計畫拆除改建大樓了。

最後才弄清楚,原來過去與筆者在國際特赦組織同一小組的舊識,筆者所尊敬的北門教會陳宇全牧師,即是北投教會教堂的所有者「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董事會的董事長。之後蒙陳董事長支持,邀筆者在該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中會的董事會列席報告。筆者在會中說明,至盼董事會的諸長,能以文化古蹟論文化古蹟,如同過去二十年間長老教會堅持台灣主權,支持本土意識,打開言論自由風氣的偉大貢獻一樣,支持保存這個長老教會,與台灣文化教育上非常珍貴的資產,不要讓教會的糾紛影響到古蹟的指定。如同經書教導「上帝的殿堂不可毀棄。」,「讓凱薩的歸凱薩,上帝的歸上帝。不要將教堂的古蹟處理,與教會分裂的糾紛處理混為一談。」、「四海主內皆兄弟,期待古蹟的保存,也能讓後人記憶先人的風範,仿效一百多年前北投教會前輩解決糾紛的事蹟一般。百年前北投地方的平埔族人潘朱山當年與林黑凸爭『北投社』的頭目,結果林黑凸的武藝較高強,潘朱山落敗就因此受傷而過世。然潘朱山的兒子潘水生,與林黑凸的兒子林佛梨都是同在北投教會。因為兩人父親的恩怨,關係不共載天。但最後也是在教會會友做公親之下,勸說都是上帝的子民應對待如兄弟,才化解了彼此的恩怨。北投教堂指定為古蹟對我們也有如此教育的見證作用。」筆者報告後退席,之後才由陳董事長以電話通知董事會原則同意定為古蹟,但委請筆者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到清江路北投教會說明。( 註8 )

筆者至清江路北投教會說明前,即曾至姚牧師府上拜訪,並參加其執長老幹部的家庭禮拜數度說明。筆者的說明大致如筆者在該會中會董事會的說法一樣,但很多會友仇視康牧師,認為回到老教堂並將之改建為大樓,光大興隆教會是他們的職志,且古蹟的指定不能解決他們的糾紛,筆者並被指責為沒有尊重他們,所以效果並不佳。大家來來去去數回合,但最後清江路北投教會以決議書致民政局強烈反對北投教堂列為古蹟。最後民政局再度致函董事會請董事會卓裁,副本給了筆者(註9),所以筆者也寫了一份意見函給民政局說明:一、古蹟不宜與教會爭執混為一談。二、指定為古蹟才符八十八年前原捐獻人陳近之本意。三、本棟建築為準公共財而少私產性質。四、此為凱達格蘭北投社人僅存的活動見證,是國家重要文化資產應加保護。綜合了董事會與各方的意見後,最後市政會議通過長老教會為古蹟。雖有經過這些風雨,但結局令人欣慰,不過也因為如此波折,古蹟審查過後很久,才拖延到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才併同筆者同時陳請的古蹟「北投普濟寺」、「草山教師研習中心」、「北投台灣銀行舊宿舍」與紀念性建築「北投石造拱橋」,一起由台北市政會議正式通過,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公告。

四  與業主的計畫衝突

在筆者陳請的北投古蹟當中,另外一特別的案例是「北投台灣銀行舊宿舍」。該棟建築已經荒廢近十年了,還沒指定為古蹟之前,外界幾乎不知有這一棟建築之存在,筆者問過很多北投鄉親,也都不知這棟建築的來歷。這棟建築的入口相當小,破舊而不顯眼,而筆者也實在是因好奇而翻牆進去,才發現了這一棟依山傍水、庭台樓閣、曲徑深幽,美麗而浪漫的日式豪宅。筆者多方打聽後才知是台灣銀行的財產,也才知台灣銀行正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拆除執照,打算將之拆除。而過去沒有拆除的原因是該屋的最後一位居住者,是台銀的退休員工,當年在這棟建築居住時,不知為何而擁有該屋入口處一大半的畸零地所有權,雙方多時的爭吵,而使這棟建築拖延拆除。

筆者知道台灣銀行要拆除這棟建築時,立即採取兩個措施:一是請人測繪該建築之平面圖與立面圖,研究該棟建築的歷史與建築學上之意義,急速向市政府民政局提出古蹟陳請。另一方面則向台北市長辦公室提出陳請,請求在古蹟會勘、審查之其間,應暫緩發放拆除執照,俟古蹟是否確定再據以決定是否發放拆除執照。民政局舉行審查會時台銀出席的代表,再度表明台銀拆除的想法,而不願使該棟建築成為古蹟。不過當日所有古蹟審查委員咸認台銀屬公有行庫,該棟建築不啻是公有建築,所以一致通過該棟建築為市定古蹟。

五  業主面對過時法令的無奈

在我們所陳請的北投古蹟中,位於北投區幽雅路21號的「吟松閣」溫泉旅館,氣質優雅、人文風格強烈,是北投溫泉旅館成熟期的建築,被讚譽為是北投溫泉建築三寶之一。其建築年代有兩個線索:一是權狀上的建築年代,其記載為建於昭和六年(1931年)六月十日;另一個線索則是多年以前,「吟松閣」業主整修「吟松閣」時,在屋樑上所發現的上樑紀念物,在一根細木樁上面以毛筆書寫著:昭和九年(1934年)五月吉日建之。但不管如何,「吟松閣」記錄著北投溫泉旅館發展史上的重要一頁,北投溫泉發展到「吟松閣」的建造,已然是到了成熟時期,整棟建築處處散發著優雅的氣質,完全不同於「瀧乃湯」的庶民風格。日治時期北投溫泉建築到「吟松閣」的建造,可說已經發展到了顛峰。(註10 )

「吟松閣」的建築結構系統是日式建築,採木造結構及歇山式屋頂,一樓十五間房,二樓五間房。其主要建材屋頂是日本瓦,一、二樓則以木板為走道,房間為日式他他米房間,是碩果僅存的日式豪華溫泉建築。日治時期由長尾森氏所建與經營,戰後輾轉經手在民國五十八年由信大水泥公司楊塘海先生賣給現經營者吳江錦女士的先生,前陽明山旅館公會總幹事吳順城先生。其全名為「朝記吟松閣旅社」。(註11 )

 吟松閣」的庭園設計十分幽雅,從入口的石階到魚池、庭院、日式燈籠皆保存良好。1997年底,經來北投研究日式建築庭園的日本庭園史家小口基實先生鑑定,庭園中頂為六角型,有四隻腳的「六角四足雪見形」石燈籠,是日明治末年至昭和初所流行的庭園造景飾物,「吟松閣」的「六角四足雪見形」石燈籠的比例嚴謹,造型優美是難得一見的傑作,為當時最出名的日本石燈籠產地岡崎市,以該市著名的花崗石所打造的的產品。同一時期尚有另一種三隻腳的「六角三足雪見形」石燈籠,則是東京附近流行之物。在「吟松閣」魚池邊另一件斜柱石燈籠則為「蘭溪形」石燈籠,亦為日本著名的池邊飾景物。「吟松閣」大門雖然上漆,但保存日式門景原狀,不但保存了溫泉建築的幽雅與寧靜氣氛,亦是北投碩果僅存的日式門景,彌足珍貴。「吟松閣」歷經了近七十年的歲月,雖然內部裝潢也經全面改裝整修,但是由於經營者對於「吟松閣」建築的喜愛與珍惜,民國五十八年後請張明仁先生重新整修的內部裝潢,並沒有讓這棟建築的珍貴特質失色,反而因業主與設計施工者的精心營造,其優雅氣質更加濃郁。(註12 )

北投「瀧乃湯」、「星乃湯」與「吟松閣」共同被本人讚譽為「北投溫泉建築三寶」,北投的「吟松閣」與「瀧乃湯」剛好是北投發展兩個時期的強烈對照,一個是簡單樸素庶民風格強烈的建築,另一則是顯現庭園曲徑優雅氣質的建築,這是北投溫泉開發初期建築,與開發成熟階段的建築的珍貴對照。北投溫泉鄉作為一個生態環境博物園區,應該完整展現北投各種型式,與各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建築,以展現北投豐富的文化面貌。「吟松閣」中日式溫泉建築所佈局的石階、門景、石燈籠、魚池等都是可以維護整個溫泉區的歷史意象。故該建築列為古蹟永久保存後,會使整個北投生態博物園區更加完整,更能展示豐富的建築文化面貌。(註13)

近年來「吟松閣」與北投多家日式建築一樣,遭到消防避難方面有關法令的嚴重困擾,原因是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吟松閣美麗漂亮的內部木構裝修部分,大部分都必須改為防火防煙的建材,甚至避難的措施也需依照市內旅館的規定處理。問題是「吟松閣」的狀況完全不同於市內鋼筋水泥的旅館,「吟松閣」一樓的每一間房間,都可以打開落地窗戶直接到戶外庭院避難,二樓的房間也只有五間,要疏散脫離都非常方便,完全不同於市區的鋼筋密閉式的建築。如果「吟松閣」照現有法令修改,則「吟松閣」的特色會盡失,而且會變得更不安全。「吟松閣」業主受到消防避難規定的困擾,經常要面臨斷水斷電的威脅,可說是不勝其煩。所以在保存古蹟與全面現代化整修的兩難抉擇中,最後業主採取了古蹟保存的決定,遂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七日簽署同意書,同意由筆者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直轄市定古蹟的陳請,台北市民政局於二月十九日由民政局李逸洋局長,親率學者專家來現地會勘,並於三月十一日,在民政局召開審查會議通過「吟松閣」本館的古蹟審查,並在四月二十一日的市政會議中通過確定為台北市直轄市定古蹟。這是北投第一家通過市定古蹟審查的溫泉旅館,以溫泉鄉聞名的北投終於有了一棟古蹟溫泉旅館了。這是一項榮譽的桂冠,不但是業主個人的一項驕傲,也是整個北投溫泉鄉的光榮。因此業主對於文化資產的認識與用心,非常值得我們肯定與讚賞。但是「吟松閣」在相關的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民政局亦應積極協助業主,在維護與不改變建築與庭院原貌的情況下,市政府方面應加強與建設消防的公共設施,以解決業者之困擾,這才是獎勵「吟松閣」業主保存文化資產的最重要步驟。

六  面臨維修的困境  

由筆者辦公室所陳請的古蹟,除了「北投溫泉浴場」台北市政府很快地與台北縣政府達成協議,並編列預算,修復成「北投溫泉博物館」外,其他建築幾乎都面臨了維修的困境。

(一)普濟寺

濟寺主要是靠寺中的一位管理人楊吳滿女士出錢出力。雖然在這過程讓我們認識到一個令人尊敬的女士,即寺中大家敬稱的楊師姐。三十年來她視「普濟寺」為瑰寶,一磚一瓦一木妥善照料,「普濟寺」堪稱全台保存最好的日式寺院,楊師姐實功不可沒。在民政局邀請學者會勘「普濟寺」時,「普濟寺」的良好保存獲得學者的一致推崇,咸認如果每個古蹟管理人都像「普濟寺」一樣,則古蹟的保存一定沒有問題。得到這樣的肯定,三十年來出錢、出力竭力保護此一建築的楊師姐功勞最大。不過並不是每一人都是楊師姐,將來的傳承可能就無法做到如此,當然比較理想的狀況是成立一個基金會來管理此一古蹟,不過「普濟寺」所在之地為公有,現在管理人、政府所有權單位、古蹟管理單位民政局,還有社區之間如何協調出一個妥善的機制,讓此一美麗完好的古蹟永續保存,將是一個長遠而重要的工作。
    
(二)北投台灣銀行舊宿舍

「北投台灣銀行舊宿舍」則是另一個問題,台灣銀行原本想拆除這棟建築,現在被我們將之陳請成為古蹟。這顯然與台銀的規劃完全不同,而指定後至今,並沒有看到台銀有積極的動作要修理這棟建築。「北投溫泉公共浴場」未修復前是一隻醜小鴨,目前已經是短短開館六個月,參觀人數就超過二十萬人次的博物館,可說是北投的第一隻醜小鴨變天鵝的故事。所以目前我們已經發動另一波計畫,計畫讓北投的第二隻醜小鴨,也就是讓美麗的「北投台銀舊宿舍」變成一個「女湯休閒館」只准女性專用,以做為北投歷史與空間反省的地方,也就是希望這棟建築能成為北投變成天鵝的第二隻醜小鴨。(註14  )不過台銀究竟願不願意獻出這棟建築,或是如果照我們的理想規劃,則究竟要由誰來修復這棟建築,目前尚有待我們繼續努力。

(三)草山御貴賓館
     
1922年之時,日本領台已有些時日,因為歷任台灣總督與官員,無不希望恭請天皇或皇太子蒞臨台灣視察政績,而這時已獲日本皇室首肯,即將來台巡察。所以台灣總督府立即展開各種準備的工作,例如興建角板山、打狗山迎賓館、台北三線道等等,其中草山也是參觀的重點,因此「草山御貴賓館」(即第一貴賓館,民間通稱太子亭)即是在準備的當時所興建。裕仁皇太子在1923年4月25日到草山、北投御清遊,即曾在「草山御貴賓館」休息,之後該貴賓館即被民間通稱為「太子亭」。根據日治時代的建築資料,「草山御貴賓館」建坪一百十八坪七五七,其中洋館佔五十八坪五合;日本家佔六十坪二合五勺七才,整個敷地面積是二千四百九十坪。紅瓦的洋館與黑瓦的日本家都是木造平家建。施工者為日治時期著名的營造商池田好治。  

該賓館在迎賓接待裕仁後,從此變成是總督府達官貴人所使用的招待所。戰後蔣中正先生來台其第一個住所,即是「草山御貴賓館」,等到士林官邸建好後,才搬離該處。草山改名為陽明山,即是蔣先生住在該處所時,恐有「落草為寇」之譏,遂改今名。不過夏天蔣先生仍然常常利用該處,並在陽明山管理局所在之地辦公。爾後「草山御貴賓館」撥由孫科先生使用,蔣先生另用草山行館,即去年開放的「草山文化行館」,該棟建築遂逐漸為人所遺忘。(註15 )

「草山御貴賓館」在孫科先生到台灣,於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任考試院長即由其充為官邸,孫科過世後,又由其兒子孫志強、孫治平居住,管理單位從總統府、國防部到省政府都曾經管理過。據稱去年省政府即已要求收回該處,但孫治平先生拒絕。該賓館從落成至今,其居住的主角,從接待裕仁皇太子,到蔣中正、孫科、孫志強、孫治平,可說都是皇親國戚。現在其門禁森森,不得其門而入,由外觀之亦日漸頹毀,雖說洋館的外觀與日治時期所留下的照片外觀,差不多是相同的。但是整棟房屋的保存狀況極差,門窗破落,屋頂更塌了一個大洞,裡面堆滿壞腳踏車、壞椅子等等破舊家俬;而日本家更是整個塌陷,淹沒在雜草之中,實在令人無法想像當年的皇家級尊貴影像。(註16)更嚴重的問題是從古蹟陳情的過程當中,我們知道該棟建築現在的管理單位或所有權單位相當不清楚,由於當年省府要疏散到中興新村時的託管問題,日後又有總統府處理與管理孫科先生一家居住問題,目前這些關係並未完全釐清,而居住人孫家的兄弟長期住院醫療,現究竟有無人居住其中,可說相當神秘,也可說是變成三不管狀態。日治時期的建築圖說幸好尚有完整地留下,如果要修復應該還不是問題,不過權屬問題如何解決,又如何讓權屬單位認定此棟建築的珍貴與重要,進而搶救整修是另一個重要課題。

(四)其他

目前我們建構的「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系列古蹟中,除了以上幾件之外,「長老教會北投教堂」、「草山教師研習中心」、「前日軍衛戍醫院北投分院」亦或多或少有整修的問題。不過目前這些建築都仍在使用當中,暫時還沒有立即的修復危機。不過「長老教會北投教堂」的內部糾紛,未來規劃、維護經費都不是很理想;「草山教師研習中心」、「前日軍衛戍醫院北投分院」的產權所有單位,是否重視維修亦需社區與社會輿論經常給予關注,才有可能改進目前經費不足,也不夠重視的狀況。所以如何改進使古蹟的維護,使古蹟能保持最佳狀況,亦是一個嚴肅的課題。   

參  古蹟保存的法制問題

過去古蹟的分級是採三級制,即一級古蹟、二級古蹟、三級古蹟,是由文化資產法所規定,而這種分級法在八十六年該法修正公布後,已改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古蹟三級,這種分級雖較為修法前明確,但仍然有諸多的問題,如果分級制度可以更精細,則當更可以適應諸多不同的古蹟狀況。

一  分級不夠精緻的問題

國定、省(市)定、縣(市)定古蹟三級,雖可以清楚管轄權屬,但是這三級裡面,如果再分等則將更可適應各種不同的狀況,例如「北投公園石造拱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召開審查會時,學者認為該建物未達古蹟的標準,所以將之列為「紀念性建築」。可是列為「紀念性建築」適當嗎?筆者認為「紀念性建築」應該是一種對國家或地區的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人居住過的建築,年代並不是重要的考慮,人物的重要性才是考慮的重點,所以筆者認為「北投公園石造拱橋」列為「紀念性建築」並不適當。如果市定古蹟能再分二等,則「北投公園石造拱橋」列為市定二等古蹟,就可以順理成章,其他各級古蹟的情況亦是如此。

二  定義不清楚的問題

前國內對於古蹟的認定與分類,大概有四種一是「古蹟」、另一種是「紀念性建築」,再來就是台北市已經在運作的「歷史性建築」,還有一種就是「史蹟」。「古蹟」係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而來,「紀念性建築」則是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而「歷史性建築」則應是地方政府的單行法規所來,例如台北市政府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所訂頒的「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獎勵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助及認定要點」。至於「史蹟」,則應是行政解釋。

(一)古蹟

古蹟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中有詳列八項古蹟評定的項目。但是古蹟的定義仍無明確敘述,僅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中有明列「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並在二十七條訂有指定之程序。「古蹟」的定義是否明確可能不是重要的問題,不明確可能留下更多古蹟指定的空間,所以古蹟在定義方面較不成問題,問題較大的應該是再分等的問題。

(二)紀念性建築

「紀念性建築」的定義在建築法中並無規範,不過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五七一四二號函:「關於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紀念性建築物」之認定貴廳擬界定為:『以具有供人瞻仰、追思、留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廟寺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獲省市政府核定者』本部同意。」此外也有一些定義式的公文解釋如: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三四二八五號函:「----是以案內鹿港福興都市計畫案劃設保存區內之建物,如確定為維護完善之具規模地區,且有重要歷史文化研究價值者,得由貴府認定為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所稱之紀念性建築物,而於都市計畫內做必要之規定。」而過去台北市政府認定「紀念性建築」的方法,以中正紀念堂內之國家劇院、音樂廳暨各項附屬建築物,即由工務局簽報市長以紀念性建築物處理。(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八日台內營字第二二八四九七號函),而近年台北市「市定紀念性建築」之指定的程序,則與古蹟之指定程序是一樣的,在古蹟審查時,審查會如認定為紀念性建築者,則薦請市政會議指定為「紀念性建築」,台北市「北投公園石造拱橋」與「大稻埕第二公學校」(今台北市立日新國小)的紀念性建築指定,都是此一程序。

(三)歷史性建築

台北市政府曾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訂頒「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獎勵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助及認定要點」。在這一要點中,其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所稱之歷史性建築物係指經本府認定、都市計畫劃定或經私人或團體提出經本府認可,具有紀念性或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且為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建築物(古蹟除外)。」

(四)史蹟

內政部七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三八二二四二號函:「按『國父在台行館』既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本部組成之古蹟鑑定專案小組鑑定結果係屬『史蹟』,其具紀念性,應無疑義。---」。所以「史蹟」之認定與指定,應是由行政解釋而來。
    從上面各項敘述來看,其實「古蹟」、「紀念性建築」、「歷史性建築」、「史蹟」的認定標準,其界線是非常模糊的,例如上述的「歷史性建築」與「古蹟」就看不出在法上之定義的不同。而其不同之處,就台北市的實務而言,其實就是由審查會來決定。例如筆者所陳請之「北投中山路四號與六號梅庭」之古蹟陳請,即由民政局古蹟審查會建議由都市發展局指定為「歷史性建築」(註17  ),故轉由發展局依上述「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獎勵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助及認定要點」處理。

三  文化資產的定位與保存法之重整

綜合以上所述,就法的嚴格性或嚴謹性而言,最高階者當然是「古蹟」,但「紀念性建築」、「歷史性建築」、「史蹟」的適法性,或受到的重視與保障其實都相當不足,有待法律之修訂補充以期更能加強文化古蹟之保護與保存。而歷史街區,由於其中牽涉到整個街區是否具有完整性的問題,必須考慮整體,也必須考慮個別建築與公共設施---等複雜問題,筆者認為應另立「歷史街區保存法」來處理,與個別文化資產的處理分開,才能周延地照顧到複雜的歷史街區問題。

至於筆者認為比較理想與完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在建築或地點的保存來說,應該具有下列各種分類,茲略述於下以為本文之結束:

(一)古蹟

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其分級、分等如下:
一、 國定一等古蹟
二、 國定二等古蹟
三、 院轄市定一等古蹟
四、 院轄市定二等古蹟
五、 縣市定一等古蹟
六、 縣市定二等古蹟

(二)史蹟

這一分類應有「國定史蹟」、「院轄市定史蹟」、「縣市定史蹟」三種等級。「史蹟」是指國家或地區重要歷史事件的發生地點或地區,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者。例如牡丹社事件古戰場;古寧頭戰場;八二三砲戰重要戰場;高雄事件發生地高雄警察局新興分局前街道。此一分類的重點在於戶外或野外的地點或地區,而不是建物,因為可能已經沒有建物了,或本來就不存有建物過。如果是這樣則「北投天狗庵舊址」,就可以台灣與北投的第一家溫泉旅館來加以保留,而不致與考古學上之「遺址」定義有所混淆。

(三)歷史性建築

「歷史性建築」指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地,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的建物。此一分類的定位著眼於重要歷史事件的發生建物,此一分類是專指與「事件」相關的建物,也同樣是並不一定以時間的久遠為考量,而是以對國家的發展,在歷史、文化、藝術上具有歷史性價值的建物。例如日治時期台灣民眾黨的組黨所在地;二二八事件的天馬茶房所在地(已改建);高雄事件的發生地高雄警察局新興分局(現已拆除重建);如「北投七虎球場」,那是值得保存的台灣第一個完整正式的籃球場。讓國家重要的歷史事件場景能夠保存,以建立完整的國家歷史見證地,如果已改建則立碑紀念,而尚未破壞的歷史場景,則應修法嚴格保護。

(四)紀念性建築

「紀念性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值得紀念的建物。」此一分類的定位著眼於與國家歷史、文化、藝術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值得紀念的建物。是一種針對國家或地區的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人居住過的建築,「人物的重要性」才是考慮的重點,是專指與「人物」相關的建物,同樣不以年代之是否久遠為考量。前述的孫中山先生在台行館,即可歸於此一分類。

註釋

註1   生態環境博物館,郭中端,北投社雜誌,第七期,1997年10月31日, PP.5-6。
註2   同前註。
註3   同前註。
註4   自由時報,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北市綜合新聞版,第九版。聯合晚報,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台北市版,第二十版。台北市政府(函)府財五字         8605364400號,主旨:檢送「協商台北縣、市土地交換事宜」(七月四日)會議記錄  乙份,請查照。
註5   我的祖父陳近入教捐地蓋北投教堂的過程,陳旭日,北投社雜誌,第七期,1997年10月31日,P.22。
註6   北投第一家教會的簡介---北投教堂應保存為見證歷史的古蹟,陳明川,北投社雜誌,第七期,1997年10月31日,PP.21-22。
註7   同前註。
註8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函)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財北字第86039號。
註9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北市民三字第八七二0一二一五00號,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註10  榮獲第一家古蹟旅館桂冠---氣質幽雅、人文風格強烈的「吟松閣」,許陽明,北投社雜誌,第八期,1998年4月15日,PP.16-17。
註11  同前註。
註12  同前註。
註13  同前註。
註14  女性與北投---搶救一棟溫幽秀麗屬於女性的的古蹟,生活環境博物園雜誌,1999年第一期,PP.15-29。建構「北投台銀舊宿舍」為女性空間,許陽明,自由時報,1999年1月31日,第十五版。
       自由時報,1999年6月13日,台北市綜合新聞版,第十四版。
       北投溫泉女性空間與休閒規劃---一個運動性的思考---以搶救「北投台銀舊宿舍」為「北投女湯休閒館」, 許陽明  陳林頌  蔡孟珊,婦女與休閒研討會論文,中華民國戶外遊憩學會,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註15  「草山御賓館」---一棟皇親國戚居住的溫泉建築,許陽明,台北畫刊,台北市政府新聞處,1999,一月號,PP.52-54。
註16   同前註。
註17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北市民三字第八七二0七六五八00號,主旨:檢送本市北投區溫泉浴場庭園內「心型造景」、中山路四號、梅庭、瀧乃湯、吟松閣等五處建物古蹟鑑定審查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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