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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16:04:14瀏覽935|回應2|推薦4 | |
台灣對於同志婚姻的論戰已久,而在多元成家草案的擬定下,這個充滿爭議的話題終究得浮上檯面,進而促使正反雙方走上街頭。 Michael Sandel在哈佛大學的正義課中有過一場頗為精闢的剖析。而「同志婚姻合法化」的議題在課堂上,其實是做為一個例子來討論兩個層面的價值,社會道德與法律約束。而課堂的最後,當然不會對「同志婚姻合法化」做出任何價值判斷。但其中政府角色的中立卻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部分。 在進入本文前該確立一些討論基礎。首先,同性戀者是天生如此,就如同異性戀者一般。去問一位同性戀者為何喜歡同性,就跟去問一位異性戀者為何喜歡異性一樣地莫名其妙。若有人把羅馬帝國時期拿來當同性戀者是後天養成的例證,我只能說「別把奴隸與階級制度下的非人道行為跟同性戀相提並論」。其次,道德價值與法律規範常常是脫鉤的。有興趣可以去把Sandel的正義課好好看完就知道為何如此了。第三,台灣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以宗教做為反同性婚姻的理由只能代表其「個人觀點」,並不能成為「法律規範」約束「全體國民」。 以現狀來說,同志在法律上處於相對弱勢,不論在婚姻、家庭維護、經濟或稅制上。基於上述的討論基礎,說實話,不論社會價值與道德會做何評價,法律都不應對同性戀者有差別待遇。同樣地,在美國,就算法律給予不同膚色的人同等權利,種族歧視仍舊存在。法律在同性戀者的社會價值上只能給予最基本的保障,而這份保障亦不應被剝奪。 回歸到社會價值,排除宗教因素,反同志婚姻的基本論點有二。首先是生育,同性當然無法生育,然而若以此觀點,老年與不孕的婚姻都該被反對。其次是所謂的「性解放」。雖然我不是很理解「同性戀」與「性解放」之間的關係,但在「雙方」或「多方」合意下的結合,與他人何干?就因為「性」被負面解讀,所以「性解放」就該像「犯罪」一般地被法律約束?還是該讓社會道德或宗教信仰停留在各自的框架,成為反對多元成家的力量,在法律之外對社會形成約束?不論如何,至少這些「個人觀點」形成所謂的共識不應被強加在他人身上。 而支持同志婚姻的基礎,「愛」,或許會推論出與道德價值完全脫鉤的結論。若我們認同有愛就能結婚,則不光是同志婚姻,目前的一夫一妻制也應該被打破。甚至,擴張到自己、動物、非生物。這種討論換來的只會像在正義課中的一陣哄堂大笑。但卻值得讓大家反思政府在婚姻中所該扮演的角色。 回到「同志婚姻合法化」的議題。與道德價值無關。政府或許根本不該禁止各種形式的婚姻,至少在法律規範上。至於社會觀感則是會隨時間改變,如同過去一夫多妻制的常態,到今日的一夫一妻制的常態。但相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論在哪個國家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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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