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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耶穌遇見同志》第五章 不同立場的族群樣貌與其核心關懷
2021/02/21 11:48:19瀏覽2716|回應1|推薦2

第五章:不同立場的族群樣貌與其核心關懷

作者:王道維

前言:

在現代的多元社會中,幾乎每項公共事務都會引來不同的意見,但很少有像同志議題這般長期地引起多方的關注與這麼強的對立局面。為了幫助讀者從較為單純的同志個人關懷進入多元複雜的社會面向,在本章中筆者將羅列出近年來在台灣社會的相關爭議中所出現的八大類族群(註1),並簡單介紹他們的核心關懷與彼此的互動關係。希望不同立場的讀者都可以約略看見自己所在的位置和其他族群的想法,增進互相的了解與對話的空間,進而指出這些差異是如何緊密地與思維的方法論和人性的本體論有關,並以此建議未來可以共同務實努力的方向。

內文:

        只要細心觀察台灣近二十年來(2000-2019)爭取同性婚姻的歷史與社會現狀便可發現,與同志議題相關的爭議背後其實是有特定的團體在運作,不管是力挺支持或集結反對皆然,分別來自同運團體與宗教團體。而宗教團體中又以基督教背景的組織最有集結力與影響力。類似的衝突模式在歐美國家過往推動同性婚姻的過程中也都曾毫無意外地出現過。因此如果只單從這個角度來觀察,台灣的情形的確是類似歐美二十多年前的狀況。

與歐美國家在社會背景上的異同

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些歐美國家與台灣的社會文化背景其實有個非常重要的差異:目前所有正式通過同性結合法制化(不管是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制度)的國家,都是具有悠久基督教歷史的國家(註2)!而即使以最寬鬆的角度來看,台灣社會中的基督徒比例從未超過10%(註3)也就是說,如果從全世界人類文化發展的巨觀角度來看,其實是「基督教文化」(而不是印度教文化、佛教文化、儒家文化或伊斯蘭文化等)才是對同志朋友最為友善而使之得到社會認同的主要文化因素,但偏偏這個重要背景卻不可能是台灣通過同性婚姻法制化的主要原因!

 (圖一)目前同性婚姻或相關制度通過的世界地圖。深藍色代表有正式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其他顏色代表各種不同程度的正式或非正式關係。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同性婚姻」條目: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以上的兩種角度在現象上都是真確的(各國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主要都是基督教團體,但最後通過同性婚姻的也都是有深厚基督教背景的國家),但顯然看起來有些矛盾難解。這背後所牽涉的原因就是「基督教文化」與「基督教信仰」本身在社會發展上的進程上並不相同。「基督教文化」所影響或參與的人不見得是虔誠的基督徒,卻一樣是受到泛基督教文化中對個人價值尊嚴的重視。從基督教神學來看,「對個人價值尊嚴的重視」源於《聖經》中的上帝不但按其形像樣式造人,並且基督耶穌也是成為人的樣式來拯救每一位信祂之人,不分種族、階級與性別等。因此雖然基督教信仰認為亞當墮落後的人類都是帶有罪性且遠離上帝的,卻不代表任何人可以抹滅傷害其他人所按照上帝形像而被造,且值得被基督耶穌救贖的超越性價值。

兩千年來,基督宗教在西方世界的發展下,已經逐漸將這些帶有濃厚基督信仰背景的人性價值潛移默化到整個社會,因而在十八世紀啟蒙運動後產生「人文主義式」的價值觀。後者在許多世俗學者的加入後逐漸脫離其基督教背景,開始在許多方面(包括對同志議題的觀點)反過來挑戰更為原初、曾經引導協助過人文主義思想發展的「基督教信仰」。這就是為何在基督教文化影響悠久的社會,比較容易產生對同性婚姻的支持論述,但是在基督教會內部的信仰傳統中,卻多半對此發展方向有所保留或反對。類似這種對同志族群友善的信仰因素在其他宗教或文化背景中,幾乎未曾出現(即使經濟社會先進如日本、韓國或新加坡),也因此很難有同性婚姻的可能。我們也可由此可看出台灣社會有若干較為特別的地方,恐怕並不如前面簡單的圖像或許多人所以為的那樣單純,需要更進一步地探究與釐清。

廣大的中性民眾在想什麼

由以上可知,台灣是目前唯一一個未曾深受基督教文化洗禮,卻仍然通過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國家。若我們仔細觀察歷年各式的統計與調查資料,同志族群與基督教徒在社會中所占的比例大約都在5%到10%之間,但是堅決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民意調查結果卻至少都是30%以上!這反映出另一個許多人所容易忽略的事實:至少在台灣,這兩個「少數族群」(同志族群與基督徒)在其所倡議或反對的理念上,影響力其實遠遠超過他們自己的族群範圍,各自成為代表社會上至少三分之一強的民眾立場,主導這些年相關爭議的話語權(註4)。

因此筆者個人認為,在觀察台灣近年來同志運動的發展與反對同性婚姻的保守力量時,絕對不可以簡化成只是「同志族群」與「基督教會」的兩者對立(註5),而是更要關注在這兩者以外,其他占了80%至90%的絕大多數民眾,他們如何看待這些議題與同志族群?如何看待自己的文化傳統與孩童教育?那才是真正影響台灣同性婚姻推動與發展,甚至是未來能否持續被接受的關鍵。而除了完全無意見或者立場搖擺的民眾外,贊成與反對同性婚姻的雙方陣營又是何種面貌?他們彼此之間的觀點又有何相同,有何差異?這或許也是關切此議題的人士更需要注意的部分,而不該只聚焦在基督徒或同志這兩個少數族群本身。

多元意見的樣貌:以友善交流會的基督徒為例

    由於本書的讀者可能也多關心基督教與同志議題的關係,因此筆者就先以我們在基督信仰的背景下所舉辦的「友善交流座談會」(註6)的參與者為例,來說明即使在基督徒群體當中,也會出現的不同意見,接著再描述在台灣目前的社會結構下所展現的多元樣貌。依據參與者對同志議題的背景或立場,大略可以分出以下六種類型的基督徒(含天主教徒)(註7)。只是這分類並非彼此完全互斥,也有相當部分的重疊,可參考圖二。

(a)傳統教會中的一般異性戀者。

b)雖有同志身分,但已不再以同志作身分認同,也就是所謂的「後同志」(註8)

(c)接受自己同志身分並在同志教會或對同志伴侶開放的教會聚會者。

(d)認同同志運動大多數理念,並實際參與同志運動者,包括異/同性戀者。

(e)廣泛關心社會議題的基督徒。

      (f)隱身於傳統教會的同志基督徒。

其中(a)與(b)多半都是持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認為這是《聖經》明確的經文教導,也是上帝的心意,沒有調整退守的空間(註9)。而其中後同志(b)的人生經驗顯然也是一種同志朋友的處境,雖然在人數與比例上都相對稀少許多(見第一章)。事實上,目前台灣大多數教會所能接納的同志朋友(或者比較了解的同志處境)多是來自以「走出埃及輔導協會」為主的基督教機構,強調同志是有可能藉由上帝的恩典幫助,活出基督徒的樣式,免除在同性性傾向上的誘惑所可能導致的犯罪。雖然對於其他的同志團體來說,這是一種近乎「迴轉治療」(conversion therapy)而違背心理諮商的準則,意圖把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改變為異性戀。但是「走出埃及」的基督徒卻認為他們並未作任何非自願性的強迫,只是協助那些在情感上與心理上無法接受自己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且希望脫離目前同志生活的朋友,畢竟所謂的「改變」本來就不限定於性傾向,而是一種全人生命狀態的更新。

    較之下,(c)與(d)幾乎都是贊成同性婚姻,因為這與他們本身的生命經歷與生活權益息息相關。與一般非基督徒背景的同志(或同志運動的主張)有所相異的地方在於,他們認同同性婚姻本身並不只是從關乎自己的人權或平等角度來考慮,而更是認為婚姻的本質是互相的委身與包容,無關乎性別,因而同性伴侶間的親密關係也應該定義在婚姻內才是符合信仰的價值。曾有一位在牧師家庭長大的同志牧師與筆者分享,雖然從實務面來說可以理解「同性伴侶法」也能夠協助解決同志成家的問題,但是同志基督徒們是根據《聖經》而相信只有「婚姻」才是上帝所喜悅的結合,也願意因此接受所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信仰價值與生活規範(註10)。這種從信仰而來的婚姻價值恐怕不是一般同志(非基督徒者)所能體會的,畢竟當代社會中的婚姻常常被當成幾乎與一紙契約無異的關係。除了信仰的理由之外,他們當然也不希望因為非婚姻的專法(如同性伴侶法)而被當成次等公民(或次等基督徒)對待。這些所反映出的不只是客觀面向的制度問題,還有主觀面向的認同問題。

相較之下,(e)與(f)比前兩者的立場較為曖昧卻更務實:他們所關心的並非只是同性婚姻最後通過或不通過、是修改民法或專法,更在乎的是如何適當牧養已經願意委身在傳統教會內的同性戀者,或是教會應該如何適當地回應社會相關議題(不只是同性婚姻)。他們一方面因為自己的經歷或所認識的同志朋友而完全能體會同志對婚姻制度或社會平等對待的需求,但也的確注意到,目前同志運動的訴求並未提供足夠穩定的文化厚度來維持所爭取的社會制度。他們深深期待教會界能發展更完整務實的公共神學與實際有效的牧養策略,避免在這樣的社會爭議中變成只會宣示信仰立場,卻進一步失去更多年輕族群的認同(註11)

(圖二) 友善交流座談會的參與者類型

 台灣社會對同婚的立場光譜:支持者 

  如果連人數不到台灣社會10%的基督教會內就有以上六種不同的背景或意見,那麼整個台灣社會對於同志議題有更多元的立場也就毫不意外了。針對支持同性婚姻的一方而言,大略可分為以下四類族群,其核心關懷重點其實有所不同,簡單介紹如下(見表一):

   (A)性權派:此派基本上反對任何限制個人情感或慾望的社會制度,認為「性」本身沒有任何倫理性的內涵,應該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只要不違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或產生對其他人的傷害,性行為不應該區分方式、性別、年齡、數目甚至物種等等,沒有任何被法律或道德所限制的理由。在台灣會有這樣極端的看法,主要是由何春蕊與其夫婿卡維波兩位性別學者所引入,成為90年代同志運動所引用的論述資源之一。但是與保守人士所想像的不同,這種性權主張最早且最主要的實踐者卻是異性戀者的私密社團(如換妻俱樂部或毒品性愛趴),而非同志族群。

我們也可以想見,真正支持這種極端觀點的人可能不會認同目前任何形式的婚姻制度(不管是異性或同性)。因此在2013年《多元成家法案》被提出時,也有所謂「毀家廢婚派」的說法被提出討論,認為同志族群不該模仿異性戀背景下所設定的婚姻形式,反而應該對這樣不合時宜的社會制度(婚姻與家庭)進行解構。只是這些看法的支持者仍屬極少數,其言論的確有時也會出現在支持同婚的社群中,引起許多誤解與其內部的爭議。

(B)婚權派:此派主要推動者來自兩類的團體:除了以「同志諮詢熱線」為主的同志團體以外,另一個就是以「婦女新知基金會」為主的婦權團體(以協助維護婦女權益為主)。此派主張強調婚姻在當代社會需要更注重性別平等的面向,是藉由當事人彼此合意的情形下所簽訂的共同生活契約。因此同志朋友透過自由選擇婚姻對象來組成完整家庭的權益(包含孩童的養育),是不可因生理性別或性傾向的差異而有所差別,否則就是對同志族群嚴重的性別歧視。從此派的角度而言,爭取同性婚姻更積極的意義是「婚姻平權」,強調沒有性別差異對待的婚姻制度才是合宜的,並非對於同性伴侶有所憐憫而施捨的另一種制度(因此主張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而非另立專法)。與性權派(A)的不同,這一派顯然是承認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至少目前仍是許多同志所期待參與的制度(但是否認有宗教性質的神聖化,而是一只彼此同意的契約)。他們同時也認為目前民法所定義的婚姻制度,即便在異性婚的範圍內有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其架構的思維與立場背後仍帶有父權社會的陰影,容易在家庭裡忽略女性獨立的權益與自主性。對於若干法律(例如通姦除罪化、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等議題)也希望能有更為積極的改變以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

只是以上的理念對於目前台灣社會而言可能還是屬於略為前衛,未完全得到社會大眾普遍的認同(註12)。對於這一派的支持者而言,他們認為這是一個社會運動的過程,藉由倡議、論述與行動逐漸爭取更多人的支持,以達到社會改革或再教育的目標,是一種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實踐,而非只能被動地接受現狀。 

(C)同情派:相較於前面兩派較為少數的支持和參與者,近年同性婚姻議題之所以會引起廣大的回響與社會動能,恐怕主要是來自此類人士,而其中主要的參與者是人數眾多但是比較散亂無組織的年輕族群(約1980年後出生,現今四十歲以下的青年),以及若干傳媒/藝文界的人士。後者是因為其工作環境中本來就會面對許多不同類型的同志朋友,因而對其在社會僵固的性別期待中所遭遇的困難有真實的同情。而前者主要是因為自小在強調個人主義的開放自由環境成長,很早就從網路媒體或學校同儕中直接認識同志朋友。這些年輕學子自己或許都還不見得會進入傳統婚姻(可能更多寧願同居),但卻對其同志朋友想要藉由婚姻得到家人與社會的祝福感同身受。其中最多被提及的口號就是「愛最大」或「相愛為何不可以結婚」之類的情感訴求。雖然這類口號可能過於簡化婚姻的社會功能與法律意義,但的確能吸引眾多的年輕族群在網路聯繫或街頭動員中,給予同志族群最重要的支持力量。

(D)學院派:在同性婚姻推動的過程中,法律界和媒體界的主要論述力量是來自學術界人士,特別是屬於人文、社會、心理、法律與政治等領域的學者。他們由於長期教授並實踐以人文主義為核心的社會關懷,因此對於個體的權益是否受到社會國家制度的欺壓,有著比其他社會大眾更為敏銳的觀察,對於社會上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也有著更為弘遠的期待。事實上,他們也大多經過西方高等教育中自由主義的洗禮,甚至親身經歷過西方國家近二十年來因同性婚姻而發生的種種社會變化,因此也比較能將個人性/文化性的道德判斷與法律上追求的自由平等理念有所區分,認為不同價值觀彼此間的寬容共存(包括同志權益的提升與同性婚姻的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必經過程。

(表一)台灣社會中贊成同性婚姻者的族群光譜與其主要觀點或核心理由(本表所列的這些族群只是粗略描述以方便辨識,但顯然可能有人同時屬於不同族群或不能如此被歸類的。)

 

台灣社會對同婚的立場光譜:反對者

 在反對同性婚姻的光譜中也一樣可分為四種派別的族群,各有其關懷的重點與理由,分別說明如下(參考表二):

       (E)制度派:此派主要的參與者來自於中產階級的家長與理工及教育背景的學者。教育界的學者當然了解同性婚姻的通過,會給教學現場許多有同性性傾向或有性別認同焦慮的同學帶來鼓勵與安慰,使其肯定自我的生命價值而追求自己在親密關係上的幸福,但是他們更關注的是:如果婚姻的定義不是經過社會文化的逐步適應,而是法律條文的一夕改變,那麼還在一般家庭養育下的國中小學生該如何適應?如何能有效兼顧「適齡性」而非只是片面意識型態的傳遞?此外,由於青少年正值第二性徵發育期,教育現場學生間的個別經驗差異或城鄉資訊的差距比許多人想像中來的大,倘若只是盲目跟隨社會運動的倡議而推動躁進(不適齡)的性平教育,一定還會有許多更需要擔心的問題會因此惡化(例如性經驗提早、青少年性病或懷孕墮胎等),因而對於同性婚姻的推動有相當的憂心。 

此外,中產階級的家長(特別是男性)或大專院校中占多數的理工科系學者,雖然並無教育或性別專業,但可能由於所受之教育與專業訓練的關係,使得他們相當看重社會制度的有效運作與規範,並且認為婚姻制度相較於其他人倫關係,是有特殊的「公共利益」,才會需要在法律上有目前這樣的「制度性保障」(註13):為的不是保護兩人間的愛情,而是為了讓下一代能有理想的成長環境。由於對整體社會而言,同性婚姻的公共利益顯然不能等同於異性婚姻(因為無法自然產生下一代),因此應該要從「特例」的角度來為性少數提供類似於婚姻的法律架構(如專法),才不會因此影響社會的基本結構。對此類族群來說,對同性婚姻質疑不等於反對同志族群,因為婚姻的制度本身就必須是帶有特定功能的社會結構,不能只從個人權力/喜好的角度來看。 

(F)護家派:此派的主要支持者大多來自於中產階級家長(特別是女性)與非學術界的中高齡人士。他們所關心的角度不是社會制度面的問題,而是擔心同性婚姻法制化後會帶出一種正向鼓勵風氣,讓絕大部分的異性戀孩童對於本來應該清楚的性別觀點感到混亂,也會間接促使社會對性行為更為開放,使孩童過早或過多暴露於性病或未婚懷孕等風險當中。從這個角度來看,護家派在論述上或許不見得精確或學術性,但是的確帶著深深的擔憂與恐懼(不是對同志朋友的恐懼,而是擔心婚姻制度鬆動後對家庭價值所造成的影響),也因此對於反對同性婚姻有著更為激烈的情緒,也同樣的反對諸如通姦除罪化或娛樂性用藥的合法化等等。 

近年來在反對同性婚姻陣營中常強調的「家庭價值」或「家庭主流化」,也是循著這樣的脈絡出現:隨著台灣近三十年來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作為組成國家最重要的基本結構:家庭,也隨之分崩離析。他們雖然也很同情同志朋友的遭遇,但認為這些正是要加強原生家庭功能才能解決的情形:如果社會給父母有足夠的支持,讓父母也能對孩童有足夠的關懷與責任感,即便家庭中有不同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孩子也不會受到過分偏差的對待,幫助他們逐漸融入主流社會而得以避免歧視。因此持這類立場者也會主張政府的各項政策要以支持傳統異性家庭的運作為目標,而非將之撕裂(如改變婚姻的法律定義),如此才是對社會最好的政策。 

(G)宗教派:此派是因為其個人或團體的宗教信仰來決定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認為婚姻應維持上帝所造的一男一女(或陰陽調和等不同宗教語言),因而並無所謂的「同性」婚姻,也因此並不認為需要藉由「公共論述的理據」來說服社會大眾。只是即便如基督教會作為檯面上反對同性婚姻最主要的宗教團體,但是在論述的內容上絕大多數仍採取制度派(E)與護家派(F)的立場。畢竟台灣社會雖有相當多比例的人口信奉其他宗教(特別是佛教與民間信仰),但是長久以來政治與法律的運作幾乎很少受到宗教勢力的直接干預,還是以世俗化論述或民意取向作為公共政策的依據。因而此類宗教派的聲音雖然不容易被他人反對(宗教信仰自由),卻也不容易直接有效地影響其他更多非信徒。但是由於幾乎所有的宗教教義都希望「社會穩定祥和」,因此也就間接強化了制度派(E)與護家派(F)對於傳統婚姻制度的維護力量。 

宗教派人士雖然幾乎都反對同性婚姻,但是不可忽略其中仍有相當的差異性。例如基督教會中有若干個別教會(多半有長老教會背景)是明確選擇支持同婚,而佛教中也以釋昭慧法師最為著名。此外,在反對同性婚姻的教會中,對於是否應該另立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權益也有不同的聲音,例如天主教與聚會所對此就持相當保留甚至反對的態度,而基督新教的教會則多半願意接受非婚姻名稱的伴侶制度(註14)。這樣的差距也的確反映在2018年底公投第10與第12案中的得票數差異上(註15) 

(H)仇同派:此派人士幾乎無法具體指認,因為主要是藏匿於網路社群或批踢踢(PTT)背後發表對同志族群(不只是針對同婚制度)的攻擊性言語。當然,他們之所以不會具名發表的原因是因為知道這樣的攻擊在目前社會傾向更友善對待同志的氛圍中是不受歡迎的,甚至可能會有誹謗或歧視法律糾紛。這群人顯然與前三者不同,他們並沒有對於宗教、社會或家庭的核心關懷立場,只是單單對於同志族群(或者女性與其他少數族群)帶有強烈的歧視感,因而不但會廣泛傳播對於同志的不利言論,也會在同志運動受挫時對網路上的同志族群表達嘲笑戲弄,或甚至仇恨言語。 

(表二):台灣社會中反對同性婚姻者的族群光譜與其主要觀點或核心理由(本表所列的這些族群只是粗略描述以方便辨識,但顯然可能有人同時屬於不同族群或不能如此被歸類的。)

不同立場的交集與互斥

        以上八種族群的分類當然是有過度簡化的嫌疑,並且可能帶來對於宗教、學科、年齡或學歷等方面標籤化的刻板印象,但是這類社會議題本來就很難如物理定律那樣精確定義或分類,我們應該關注的是:這樣的分類,對於認識這些支持者與反對者是否會有所幫助?畢竟面對如此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時,如果我們並不真的「認識」這些意見不同的「人」,就很容易將對方貼上某種道德性的標籤來合理化自己的立場。這樣的情形在過去幾年來其實屢見不顯。 

        除此之外,由於不同族群本來就有自己所熟悉的語言與價值觀,並在其所屬的同溫層中互相取暖以加強自我肯定,所以對於其他族群的感受更不願意聆聽或無法同理,甚至默許其他更激進的言論來代替自己出聲攻擊。社群網路的同溫層現象更讓整個社會被分眾化與敵對化,消減對公共議題的思辨能力。即使有人有心尋找不同意見或資訊來源,也多半只是為了強化自己的立場而非虛心調整己見(如心理學中的「動機性推理」),或者意圖藉由一部分的開明來合理化另一部分的偏見(「自我縱許」理論(註16))。這樣的情形在爭議性本來就很高的同性婚姻中顯然又更加明顯。這也可以從筆者以下所整理的表三中可以看出,其實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多數都是一體兩面的論述,都有其思想脈絡與道理,端看當事人希望從哪個角度來強調。

(表三):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幾個主要面向與理由對照,雖然表中所提到的七個面向並不見得都是理由充分或正確無誤的,但筆者認為這正顯示出整個同性婚姻的議題不是黑白/正邪二分的聖戰,需要更細膩的處理社會上不同族群的經驗、情感與思維上的差異。

 

以下舉個實際例子說明不同派別之間的互動或衝突: 

1.首先,支持同性婚姻中的性權派(A)之主張的確曾經在同志運動的圈子中成為焦點,讓同志朋友(特別是男同志圈中)思考是否真要複製那些不太合乎他們生理需求的婚姻制度。但是近年同性婚姻的推動過程中,此派主張已被邊緣化,而由婚權派(B)主導相關的論述與立法,但也總是被質疑無法與性權派切割。例如性權派(A)常常公開表達出對於性的裸露與慾望(如同志大遊行中的極少數參與者),使得護家派(F)的支持人士對此放大指責,更為家庭的未來感到憂心,因而轉嫁於對婚權派(B)與同情派(C)的道德指控,認為是一種默許和縱容。 

2.同樣的,仇同派(H)的人士雖然會將同志相關的議題都連結到自己對同性情慾非常負面且黑暗隱晦的印象,並且會以愛滋病當成同志族群所獨有的某種報應,但是在網路上所散布的這些歧視言論卻常常並未被護家派(F)所仔細區別,甚至被盲目地引用傳遞。這種「無心之過」往往在未加查驗的情形下,對其社群或在社會上製造出恐懼或嫌惡的感受,因而對同志族群有更深的傷害,強化年輕族群(C)對同志朋友的同情心,結果反而使年輕世代與其父母輩產生更嚴重的對立。 

3.在支持同性婚姻這四類立場中至少有三派(如ABD)是由社會或學術理念所主導,而同情派(C)又多來自年輕學生,因此形成一種非常菁英式的知識團體,有意無意間帶給社會輿論一種彷彿只有支持同性婚姻才是合理進步的選擇,任何反對或質疑都只是民智未開或盲從迷信的表現,不值得聆聽或同理其憂慮。這種明顯帶有右派菁英色彩的同性婚姻支持者與一般左派色彩濃厚的社運團體(如關懷外勞、外配、偏鄉、身障、低薪勞工或受暴婦女等)有著顯著的不同。 

4.相較起來,在反對同性婚姻的四類立場中,除了制度派(E)是比較有學術背景(但的確並非專門於性別或社會相關領域)之外,其他的類別(如F與G)可能更多是中高齡人士,在其成長過程中較少接觸同志朋友,也在家庭觀念上更為務實與保守,對於孩子的教育更為關切,在人數上可能還是主流社會的大宗。他們雖然不那麼熟悉精緻的政策論述或法律攻防,但是很單純地反映出對於同志相關議題的委婉態度:願意包容接納,但不希望鼓勵強調。對他們而言,這種「中產階級式」的價值觀很多時候只是反映現狀而非需要辯論明證的議題,因此在溝通上會比較容易被動或保守,但卻在不記名的投票(如公投)中表達其沉默的聲音,其力量往往被年輕世代(C)所低估。 

5.最後,由於年輕學生(C)主要的意見表達與資訊來源多是來自網路媒體,也因此很容易以為網路世界的聲量、連署或分享就足以反映整個社會狀態。但實際上的政治操作或社會運動方向往往由性別團體(B)中極少數人所主導,又必須與政治人物協商,難免因為政治現實利益的混雜而未能完全透明。因此在公投結果出爐後,這些年輕學生才發現理想與現實的差距,轉而在情感上極度地失望與悲憤,顯示社群網路的同溫層效應,可能對於年輕世代了解社會現實面帶來嚴重的誤導。 

6.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也需要注意到以上的族群分類在支持與反對間並不是完全沒有交集的,例如部分同情派(C)與學院派(D)人士並不見得完全反對以專法(可能是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取代婚姻平權,可能更願意務實地看待法律上對同志伴侶是否有提供具體實質的幫助。而制度派(E)與部分護家派(F)人士其實也不見得誓死反對同性婚姻,只是更期待這個過程必須對文化傳承與家庭價值要有更清楚的保護與實踐。在這光譜中間的學院派(D)與制度派(E)中,又有若干更為溫和務實的學者,更看重社會上不同團體間溝通協調的過程而非只有結果的輸贏,希望能盡量幫助雙方達到某種妥協的平衡點,好能兼顧同志的利益與傳統家庭價值的維護。 

只可惜在前幾年因為同性婚姻白熱化而出現的社會對立下,以上所提及那些中間溫和的態度很容易被其所屬的族群視為信仰/理念「不夠純正」,支持或反對的不夠徹底,甚至私下有打壓排擠的情事(筆者剛好兩方都有認識不少這樣的學者)。雖然這種事情在我們這個民主素養尚嫌幼嫩的社會似乎難以避免,但是這些和平使者所做的努力應不至於徒然,反而會成為我們社會在激情過後修補許多撕裂傷口的主要力量。 

兩造核心差異:思維的方法論與人性的本體論

       以上所分析不同族群的經驗、情感與論述上的差異,可顯示出雙方關於思維的方法論與對人性的本體論方面有著不同角度的觀點。筆者以下就從這兩方面來作進一步的分析與比較。 

        從思維的方法論來看,反對方當中的制度派(E)與護家派(F)嚴格來說並不是真的反對同性婚姻,而是認為這是牽涉到婚姻本質的重新定義,是一種文化傳統的改變,因此需要經過多數民眾的確認而非透過少數人(如大法官)的決定來影響大眾。也就是說,此思考方向是認為應該要「從社會群體所認同的定義來出發,對現狀與制度產生約束,確保其可信賴性與永續性」。但支持同性婚姻者的思維方向卻是相反的,是立基於「認定同性伴侶目前所缺乏的法律保障為事實,質疑婚姻只能由異性伴侶獨占的必要性與合法性」。前者想從「本質定義」來規範「事實現狀」,後者則是想從「事實現狀」來重作「本質定義」。這兩者分別相當於西方倫理哲學中的道德主義與自由主義進路,也反映出許多社會爭議的基本思維模型差異(註17) 

        若再從對人性的本體論來看,堅定反對同婚者相信「婚姻制度取消性別差異的理由在邏輯上也無法反對婚姻在年齡或人數上的限制,終將導致婚姻制度未來更容易因為人性私慾的需求而瓦解」(也就是所謂的「滑坡效應」,雖然並非邏輯之必然)。但是堅定支持同婚者卻是相信「婚姻平權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象徵,顯示人性尊嚴可以不必受制於傳統,讓社會朝向更為平等健康的方向發展」。兩者對於人性會因為制度開放而趨向墮落,還是因此更為完整健康有著完全相反的想像。這些部分雖然並未常常出現在爭論的言語上,但其實已經深刻隱藏於堅定支持或堅定反對者的心中。也許可以用北歐國家的情形做為例子:對支持同婚者而言,北歐國家的狀況可以算是性別平等比較理想的模範,因為每個人都可以放心作自己,也會得到父母與他人的接納,少有歧視。但是對於反對同婚者而言,卻更覺得這些國家因為對性別的觀念開放,讓孩子太早暴露於過多的性知識或甚至性經驗,因此同居、離婚率與非婚生子女比例都高得嚇人,並非他們所羨慕的社會樣式。 

        最後,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方法論與兩種對人性的本體論之間的關係還有其他可能的組合。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導出有另外兩種情形是雙方都未認真處理的議題。首先,對反對同性婚姻者需要認真面對的重要質疑來自於: 

        Q1:「如果認為人性本惡而需要尊重教育或傳統的規範,那麼對於同志族群在社會性別結構中受到顯而易見的不公平待遇該如何協助?專法的差異化是否反而會被當作強化歧視對待的理由?」

        換句話說,任何支持專法來取代婚姻平權的訴求,都還是需要誠實面對同志族群在這個社會上存在的事實,也是有血有肉需要被尊重的個體。當婚姻的價值被高舉而排除同性伴侶時,異性婚姻又是否能一致性地見證這樣的價值有被充分地實踐(例如提高生育率與降低離婚率)?還是成為一種變相而專斷的特權?反而破壞人人平等的精義而專為異性戀者服務? 

        其次,對於支持同性婚姻者,也需要面對來自道德面的合理質疑:

        Q2:「如果同性婚姻通過是彰顯人性的尊嚴並尊重所有人的價值與選擇,又該如何能確保同樣的理由不致使婚姻的法律形式往更寬鬆的方向發展(例如取消人數與年齡的限制)?倘若沒有一個終極的界線,這樣的發展如何可能避免婚姻價值的進一步稀釋?」 

        雖然這個滑坡推論常常被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認為是一種邏輯錯謬,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除非讓婚姻締約完全私人化(政府不訂任何規範保障),任何制度化的身分關係,特別是像婚姻這樣需要政府資源投入的制度性保障,都應該確立所能彰顯的公共利益與價值(如社群主義學者所主張的(註18))。如果支持同婚者不能有效並清楚地切割性權派(A)對於解構婚姻家庭的極端主張,也就很難得到更多傳統婚姻支持者的信任。當然,對於第一個問題(Q1),也代表反對同性婚姻者如果不能身體力行地關懷了解同志族群的處境,特別是對於伴侶關係被社會肯定的需求,並有效且清楚地切割仇同派(H)對於同志的歧視性言論,那麼就無法真的得到同志族群或同婚支持者的信任。 

實質的經驗建設與基礎教育的扎根

 由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台灣社會中,同性婚姻這個讓社會對立程度堪比統獨議題的事件,即便在贊成方或反對方中都仍有相當多元角度的理解,絕非只是檯面上所看到彷彿在同志族群與基督教會之間的對立關係。筆者認為,我們社會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思維方式或理想社會圖樣,除了個別的理念(包括宗教信仰或自由主義)以外,恐怕就是源於生命經驗上的差異並且對於教育功能的期待不同(註19)從支持同婚者的角度來看,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完全天生的,因此教育應該要放手來成全;但是從反對同婚者的角度來看,人格成長是需要教育者認真投入引導,才能免於偏離正道。前者接近「人性本善」而後者接近「人性本惡」的觀點,這其實不見得有必然的是非對錯。 

    從基督教的人性觀來看,上帝按祂的形象與樣式來創造人類,是人性尊貴價值的來源;但是亞當墮落所引入的罪惡,則成為當今人性軟弱失敗的原因。兩者分別是基督信仰創造論與救贖論的核心,理當應該在基督耶穌裡合而為一,而非互相排斥。(註20) 

    因此筆者個人並不認為這些年的爭議是如雙方極端人士所認為的一種「正義之戰」,彷彿需要我們用撕裂整個社會與製造族群對立來作為必然的代價,而是應該認真看清每個族群的美善與其軟弱之處,並且學習誠懇聆聽與務實對話。以筆者建立友善交流座談會的經驗來看,在大法官釋字第748以後,社會上不同的族群間應該努力的重點在於:針對同性婚姻正式實施後所容易產生理念衝突或性別/宗教歧視的「具體的案例」(例如同婚蛋糕、孩童養育、同志教育、宗教信仰等)來進行實質的溝通討論,讓雙方不只是因為對立面的不同而掩蓋住生活實然面的許多複雜性與多層次性,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社會及早累積同性婚姻通過後相關問題的處理經驗,得以更有智慧的來面對並及早縫合這個已被嚴重撕裂的社會(註21)

最後,雖然同性婚姻是關於成人的議題並且可能可以論述爭辯,但是真正最困難的問題,仍是我們目前中小學孩童的性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如何可以更有個別化與適齡性的教法案例(目前連合格教師都不足),來幫助「父母與孩子一起」學習(例如老師上課前先與家長溝通,上課時開放家長觀課)來面對性/別經驗上的複雜性(註22)。這不能只是將成人世界的性平理念或刻板印象化成文案來直接灌輸,還要考慮每個孩童的理解能力與性別想像其實有很大的發展性差異,更別說在城市或鄉村所接受的文化刺激或家庭功能完整性也有相當的落差。如何幫助家長與學校對於相關教育內容可以達成建設性的共識,並有效的教育孩子在日益複雜的世界裡認識自己與尊重他人,實在是政府當局在同性婚姻相關法律通過後更重要與更基礎的工作。只要有更多讀者也與筆者一樣確信,同志族群得到應有的尊重,與家庭價值得到應有的強化本來就不該有所衝突,都是上帝所喜悅的重要面向,那我們就必然有更多的機會可以一起努力(註23)


資料連結:

《當耶穌遇見同志》前言  一份邀約 
《當耶穌遇見同志》第一章  認識同志朋友的心理與處境
《當耶穌遇見同志》第二章  如何接觸與懷同志朋友
《當耶穌遇見同志》第五章 不同立場的族群樣貌與核心關懷http://blog.udn.com/dawweiwang/156650111
博客來、誠品、金石堂等各大實體與網路書局,基督教書房等皆可購買。真哪噠出版社訂購網頁:https://www.mezu.com.tw/products/%E7%95%B6%E8%80%B6%E7%A9%8C%E9%81%87%E8%A6%8B%E5%90%8C%E5%BF%97


(註1)本文內容曾公開發表於筆者在2018627-30日所應邀參與的「兩岸人權論壇──性別人權的保障」會議,而論文內容則刊登於201879日的「筆震論壇」,〈台灣同性婚姻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http://www.excaliburtaiwan.com/article/detail/513.html#_ftn1

此文隨後亦獲「風傳媒」轉載(網址如後),http://www.storm.mg/article/460601並見於其他網路媒體。但因文章長度與格式的關係,筆震論壇與風傳媒中的文字與附註已大為縮減。完整的版本可見於筆者的部落格:http://blog.udn.com/dawweiwang/113195874

(註2)筆者最後校稿之時(2020年1月),世界上有正式通過同性婚姻(而非僅有同性伴侶制)的國家或地區有28個,依通過的時間順序包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國烏拉圭紐西蘭英國(部分地區)、盧森堡墨西哥(部分地區)、美國愛爾蘭哥倫比亞芬蘭馬爾他德國澳洲奧地利中華民國(台灣)厄瓜多。其中只有中華民國(台灣 )是屬於非基督教信仰長期影響的國家,也是唯一的亞洲國家。

(註3)《基督信仰在台灣──2012年基督信仰與社會研究調查》,伊慶春主編,中華二十一世紀智庫協會(2012)

(註4)嚴格來說,在2013年底伴侶盟多元成家法案引起廣大社會爭議的前幾年,歷年贊成同性婚姻的全國比例多有超過50%,而反對的比例大約30% (可見於以下網頁整理):https://civilpartnership2016.wordpress.com/2016/08/28/%E6%88%91%E5%9C%8B%E7%9B%B8%E9%97%9C%E6%B0%91%E6%84%8F%E8%AA%BF%E6%9F%A5%E6%95%B4%E7%90%86/ )。

但是2015年法務部釋出可能考慮同性伴侶法的方向後,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降為大約35%,流失約20%的比例到同性伴侶法,但反對者仍約占30%(法務部資料:http://www.cnabc.com/news/aall/201512290902.aspx,但目前該網站已被刪除)。

2016年底立法院民法修正案一讀通過以後,雖然贊成同婚者仍有約38%,但反對者增至56%,首度超越贊成方(台灣民意基金會http://www.storm.mg/article/205513)。考慮以上的結果極有可能是受到社會各種運動或爭議的影響,或是較早調查並未加入同性伴侶法的選項,所以我採取贊成與反對雙方較穩定的支持比例約1/3強作為估計。其餘約30%的比例包括尚未表達意見,或支持先以同性伴侶法來取代同性婚姻。

(註5)更準確來說,在同志運動發展的初期,甚至到2011年以前,台灣的教會界只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曾投入學者進行研究,並且在2004年完成第一份教會界的官方研究結果:《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此報告書建議對同志議題採取較為開放接納的態度,但並未得到長老教會內部一致的支持,甚至引起不少爭論。目前在此議題上,除少數牧師或神學院老師以外,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官方立場仍是與其他宗派一致,但在作法上相較於其他宗派仍是較為友善開放的。

(註6)王道維,〈同志與教會的第三條路──舉辦友善交流座談會的行動紀錄〉(《校園雜誌》第59期p29-33,2017) https://shop.campus.org.tw/cm/ebooks/EVAL/201704Eval2.pdf

(註7)關於基督教會內對待同志朋友的不同模式,可參考本書附錄:〈當教會看見同志:四種牧養類型參考〉。

(註8)後同志是指因為信仰(或其他因素)緣故而完全認同聖經傳統的男女二分性別觀點,拒絕同志身分的認同(雖然可能仍受同性吸引),進而選擇倚靠上帝作一個和諧愉快的獨身同志(或少數進入異性婚姻)。雖然理論上後同志並不一定是基督徒,但至少目前網路上有發聲表態的幾乎都是基督徒。因此,就廣義的定義而言,後同志也可屬於同志基督徒的一種。

(註9)關於《聖經》經文的詮釋與應用,可參考本書第八章,〈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上):詮釋〉,與第九章,〈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下):實踐〉。

(註10)關於《聖經》經文的詮釋與應用,可參考本書第八章,〈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上):詮釋〉,與第九章,〈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下):實踐〉。

(註11)關於基督教信仰介入公共議題時相關的神學反思,可參考本書第十章,〈基督教的本質:公共對話中的見證〉。

(註12)舉例來說,筆者一位非基督徒同事(亦為大學教授)曾向筆者表示,他自己本來也是支持同志朋友爭取同性婚姻。但是後來因為新聞爭議擴大才了解到,原來同運團體認為自己所爭取的是同志「本來就有的權利」,彷彿是其他人欠他們的。他無法認同這樣的論述(婚姻平權),因而轉為反對同性婚姻。

(註13)制度性保障」大陸法系憲法學的概念,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更其核心價值內涵」,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在我國制度性保障理論在實務上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內容包括有訴訟制度(釋字第396號)、大學自治制度(釋字第380號、釋字第563號)、地方自治制度(釋字第498號)、婚姻家庭制度(釋字第554號)、服公職權利(釋字第605號)等。參照維基百科對「制度性保障」的介紹: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8%B6%E5%BA%A6%E6%80%A7%E4%BF%9D%E9%9A%9C

(註14)關於基督教會內部對於同性婚姻與同志牧養的不同回應模式,可參考本書附錄,〈當教會看見同志:四種牧養類型參考〉。

(註15)這三個公投題目與其同意/不同意票票數分別是: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765萬8008票/不同意:290萬7429票)、第11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同意:708萬3379票/不同意:341萬9624票)與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640萬1748票/不同意:407萬2471票)

(註16)關於社群網路的同溫層效應,已經有許多研究證實。但最近有些研究發現其情形比一般人想像的更為複雜,並非單向性的分眾化。相關的報導可見莊喻婷,〈擔心網路同溫層效應嗎?研究:其實已被嚴重誇大〉(《上報》,2018年5月7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034

(註17)關於目前通過實施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是如何在這兩種想法中取得某種平衡與妥協,可參考本書第七章,〈同婚專法之後:婚姻平權 vs 宗教自由〉。

(註18)例如,可參考邁可‧桑德爾(Mochael Sandel),《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

(註19)從生命經驗上來說,由於絕大多數反同婚的是較為年長的異性戀者,其成長的年代並未像如今這麼容易接受到同性戀者的相關訊息,難以想像他們在只有異性戀相愛是合理正確的環境中成長是多麼不容易(可見第一章的若干介紹),也因此以為自己的孩子在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上不會有其他可能。從另一方面來看,由於絕大多數同志朋友與支持同婚的學子並未養育過孩子,因此所關注的比較多是個人權益的伸張而非文化情感的維護,較不容易同理中產階級父母為何對於性平教育感到憂心:畢竟父母才應該是孩童情感所依附的對象,更需要承擔孩子所有行為的結果,過於超齡或強調解構的意識形態會讓他們在本來就已不易經營的家庭關係外更增加了許多教養上的困擾。

(註20)這部分在神學上的討論可參考本書第八章,〈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上):詮釋〉,與第九章,〈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上):實踐〉。

(註21)關於同婚專法通過後所可能帶來在社會與宗教上面的實際影響,可參考本書第七章,〈同婚專法之後:婚姻平權 vs 宗教自由〉

(註22)關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核心問題,可參考本書第六章,〈正視性平教育的爭議與困境〉。

(註23)可參考王道維該是尋求共識的時候了 ── 關於性平教育爭議的一些看法〉(刊登於《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55期,2011)。全文亦可見於以下網址:http://blog.udn.com/dawweiwang/5840533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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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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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16:29
同志, OK.  同婚合法化, 不OK.
Daw-Wei(dawweiwang) 於 2021-02-21 21:14 回覆:

謝謝分享。不過我這篇文章超過1萬6千字來說明這個議題的複雜性。

不知道除了您所表達的立場之外,是否能提供相關的理由與論述?讓他人可以更清楚了解這樣的立場是否值得認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