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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18:37:16瀏覽7566|回應2|推薦4 | |
台灣同性婚姻法案推動過程中不同族群的核心關懷與法律爭議 王道維 摘要: 從制度面上來看,同性婚姻是個明確的法律議題,但在實質面上它卻連結到性別、人權、家庭、教育、宗教、文化與社會等等更多的領域,其中更包含許多真實深刻卻又複雜糾結的族群情感。本文希望對與同性婚姻相關爭議背後,那些外顯或隱藏的族群樣貌作一些簡單的介紹,分析支持與反對同性婚姻的不同論述面向,並從法律論理的差異來看出其爭議的核心可能是源自於不同的生命經驗以致於對於人性的本體論與思維的方法論有不同的堅持。最後筆者將以此角度探討雙方論述中所各自忽略卻重要的部分,若能對此有進一步的努力將有助於雙方共識的達成。希望本文的分析能作為其他華人地區未來面對同婚議題時如何能降低社會紛爭並儘量達成共識的參考。 一、台灣社會在同性婚姻相關議題上的爭議過程簡述[1] 同志運動引起台灣社會重大迴響可以從三十多年前(1986)祁家威公開出櫃開始計算,喚醒大眾對同性戀者的注意與愛滋疾病的預防。此後隨著政治解嚴與言論自由發展,許多與性別研究或同志族群相關的社團也開始在各大學與社會中蓬勃發展。 大約十年後(1996)有兩個與基督教有關的同志機構成立:一個是由楊雅慧牧師所建立,強調接納包容同性戀者的「同光同志長老教會」[2];另一個則是選擇在傳統教會教義下服事同性戀者的「走出埃及輔導協會」[3]。雖然兩者因為神學基礎不同而在基督徒圈內引發爭論,但在當時網路尚未發達,對社會影響還是相當有限。 隨著網路資訊的逐漸普及,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或同志的了解接納也越發增加。其中最重要的進展之一是在2000年,高雄師範大學成立全台灣第一個性別研究所,而目前最重要的同志團體,「同志諮詢熱線」,也在該年完成立案登記。玫瑰少年葉永鋕所發生的不幸[4]更一舉促使當時正研擬中的《兩性平等教育法》改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增訂條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這些發展代表一種不同於傳統男女兩性的「多元性別」[5]已不再只是同志個人的經歷,而是藉由法律與公開機構正式進入公眾社會。但當時台灣正經歷第一次政黨輪替,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此發展所代表的意義尚未完全注意或有深刻了解。而當時宗教界幾乎也只有基督教台灣長老教會對此有過較為詳盡的研究[6]。 近年來同志相關的議題的爭議主要起因於2011年教育部委請性別教育學者為國小、國中與高中的老師編纂關於性別平等教育與同志教育的補充教材,引起廣大家長與宗教團體的關切。緊接而來的是2013年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三法案[7]。其中「婚姻平權法」正式進入立法院一讀通過。為要攔阻該法案,同年11月「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發動反對同性婚姻的連署,以十五萬人以上的遊行成功攔阻伴侶盟法案的推行,也提升反對同性婚姻的民調支持度。但這次的動員也讓過往幾乎未曾關注社會議題的國語基督教會站上街頭(以台語為主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過往比較多有參與政治與社會的運動),成為此後領導台灣社會反對同性婚姻的主要力量。 到了2015年,法務部為了回應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首度表態考慮推動同性伴侶法[8]並委託學者草擬相關法案[9]。但是在這期間以基督徒為班底的政黨,「信心希望聯盟」,發動保護家庭與兒少的公投來反對同性婚姻,但最後仍因提案內容不夠明確而被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無法成案。在2016年底,台灣政黨第三度輪替,婚姻平權議題再度進入立法院,並且得到更多立法委員的支持。與2013年伴侶盟同時提出的多元成家三法案不同,此時主要力推的同運團體另外組成「婚姻平權大平台」來集中力量於婚姻平權法案。在法制委員會討論期間,挺同團體與反同團體多次聚集數萬人於立法院或總統府外表達支持或反對的聲音,造成社會嚴重撕裂。法制委員會最後以兩種民法修法版本送出[10],預定在2017年開啟政黨協商,進入法制化的最後程序。 2017年初,總統蔡英文分別接見兩方代表,表達願意儘力促成中央政府級的對話平台,但是最後協調的效果不彰而被擱置。與此同時,大法官宣布受理同性婚姻相關的釋憲案並進行憲法法庭公開言詞辯論,並於五月底宣布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讓台灣成為全亞洲第一個即將通過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國家,但是仍有兩年的緩衝期給立法院形成合適的法案。此時雙方的戰場又轉回到性別平等教育,更多的家長表達中小學的性平委員會應增加家長席次來監督校內所實施的性平教育內容。2017年底,同樣多以基督徒為班底的「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針對支持同性婚姻的立法委員黃國昌發起罷免投票。後來雖然因為通過所需要的總投票人數仍未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法前相當高的門檻而未能成功,但因為贊成罷免的票數遠遠多於反對罷免者,也開始對其餘支持同婚的立法委員產生喝止力量。 目前(2018年中)最新的狀態是:由於公民投票法的修正,公民投票通過的門檻大幅降低,以基督徒為背景的「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提出三個公投法案(分別是關於婚姻定義、適齡性同志教育、同性伴侶專法公投[11]),希望藉由年底的地方政府改選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而通過,以至於在不違背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下,限縮同性伴侶結合的立法形成範圍,保護婚姻的定義並節制同志運動在教育界的影響。而支持同婚的團體則提出對應的另外三個公投案,其中兩個關於落實性平教育與婚姻平權的案子也剛通過初審。 二、同性婚姻爭議中的族群樣貌 由以上簡單的歷史回顧可見,近十年來的相關爭議背後其實是有特定的團體在倡議支持或集結反對,分別來自所謂的同志運動(同運)團體與宗教團體(其中以基督教最有影響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歷年各式的統計與調查中,同志族群與基督教徒在社會中所佔的比例都約在5%到10%之間,但同性婚姻所產生的支持與反對的民意調查也總是都至少是30%以上。也就是說,這兩個「少數族群」所倡議或反對的理念其實遠遠超過他們自己的族群範圍,各自成為代表社會上至少1/3強的民眾立場,主導這些年相關爭議的話語權[12]。 因此,一個相當有趣且重要的問題是,除了那些無意見或者立場搖擺的民眾外,在贊成與反對同性婚姻的雙方陣營中,那些被同運團體與基督教會所影響的各自約25%-30%的民眾又是何種面貌?他們彼此之間的觀點又有何相同,有何不同? 對此,筆者先以過去在基督信仰的背景下所舉辦的「友善交流座談會」[13]的參與者為例,先說明可能的複雜性,接著再說明這些少數基督徒在整個社會結構下所展現的樣貌。「友善交流座談會」的參與者大略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的基督徒(含天主教):(a)傳統教會(或保守觀點)中的一般異性戀者;(b)雖有同志身分,但已不再以同志作身分認同者,也就是所謂的「後同志」[14];(c)接受自己同志身分並在同志教會或對同志伴侶開放的教會聚會者;(d)認同同志運動大多數理念,並實際參與同志運動者(包括異/同性戀者);(e)廣泛關心社會議題(不限於同志議題)的青年基督徒;(f)隱身於傳統教會內部,有同性性傾向或尚不願確定自己性傾向的隱藏同志基督徒。 其中(a)與(b)大半持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而(b)顯然更能理解同志朋友的處境(但人數卻非常少)。(c)與(d)幾乎都是贊成同性婚姻,但其中也有一部份人可能可以接受非婚姻的法律保障(如同性伴侶法)。相較之下,(e)與(f)其實比較曖昧卻更務實,所關心的與其說是最後結果的通過或否決,更多是對於教會如何適當牧養已在傳統教會內的同性戀者或如何適當地回應社會議題而掛心。也因為有這些不同背景的基督徒,使我們得以有機會看到相關議題的多面角度,而非簡單黑白對錯二分。 如果以此多元性的背景向外放大到社會上大多數非基督徒的民眾,以筆者個人所接觸與實際觀察了解的情形,大約可以整理出以下幾類在意見上有代表性的族群,並附上其主要的意見和理由(見表一)
由以上粗略的分類可看出,不同族群所關心的重點並不一樣。例如,前兩種(AB)都有很明確的理念訴求,認為同性婚姻是社會展現對同志個人價值有所尊重的必要制度。但實際上這些理念對於社會大多數人而言可能還是屬於過於前衛或被認為是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因此不見得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但可能更多數贊成同性婚姻者是來自於年輕族群(約四十歲以下):他們因著從小在強調個人主義的社會環境中長大且在同儕中多有直接或間接認識同志朋友的機會,更多是因為情感上的聯繫與經驗而支持同婚。當然,這些不同族群間也可能因為其他議題而有所矛盾。例如性權派(A)基本上反對限制個人情感與慾望的社會制度,因而並不見得認同婚姻(即使不分性別)的價值。 在光譜的另一邊,宗教派(G)是因為其個人的宗教信仰來決定對同性婚姻的立場,嚴格來說因為人數有限且無公共論述而沒有太大的影響力[15]。但是其對「社會穩定」的期待會強化制度派(E)與護家派(F)對於婚姻制度的改變所帶來的憂慮。這些對社會變動與下一代教育所憂心的觀點時常會被婚權派(B)視為父權主義的影響,或者認為是受到不實資訊誤導。但是反過來說,後者(B)的理念雖然有其普世的價值,但若按照同樣的邏輯也就很難明確反對性權派的觀點,因而讓保守的護家方懷疑無法真正有效的維護婚姻價值。此外,由於仇同派(H)在網路上所散布的若干歧視言論常常並未被宗教派(G)或護家派(F)駁斥,因而造成對同志族群更深的傷害,強化年輕族群(C)對同志朋友的同情心,進而與其父母輩(F)產生更嚴重的世代對立。 由以上可見,各族群都有他們自己所熟悉的語言與價值觀,流傳在自己所屬的同溫層中互相取暖以加強自我的肯定,卻對於其他族群的感受與立場很不願意聆聽或同理,甚至有點半默許其他更激進的言論來代替自己出聲攻擊。社群網路的同溫層現象讓整個社會被分眾化與敵對化,消弱對公共議題的思辨能力。即使有些人有心尋找不同意見或資訊來源,也多半只是為了強化自己的立場而非虛心調整己見(如心理學中的「動機性推理」),或者藉由一部分的開明來合理化另一部分的偏見(「自我縱許」理論[16])。這樣的情形在爭議性本來就很高的同性婚姻中顯然又更加明顯。 但是即便如此,筆者也注意到以上的族群分類在支持與反對間並不是完全沒有交集的,例如部分同情派(C)與學院派(D)人士並不見得完全反對以同性伴侶法取代婚姻平權(或同性婚姻),可能更願意務實的看待社會對同志伴侶是否有提供具體務實的幫助。而部分制度派(E)與護家派(F)人士其實也不見得完全反對同性婚姻,只是更期待這個過程必須對文化傳承與家庭價值要有更清楚的界定與實踐。這些中間溫和派人士或學者更看重溝通協調的過程而非只有結果的輸贏,希望能儘量幫助雙方達到某種妥協的平衡點,好能兼顧同志的利益與傳統家庭價值的維護。只是在近年白熱化的社會對立中,他們的態度很容易被其所屬的族群視為信仰/理念不夠「純正」,甚至私下打壓排擠。雖然這種事情在我們這個民主素養尚嫌幼嫩的社會似乎難以避免,但是筆者相信這些和平使者所做的努力或犧牲絕不會徒然,反而將成為整個社會在激情過後修補許多撕裂傷口的重要安慰與養分。 三、爭議的背景:生命經驗的差異與個別化教育資源的缺乏 由以上極為簡化(也的確有標籤化的疑慮)的分析可知,不同的族群對於同婚或性別議題其實有不同的關切點(這些會在本文後半作更進一步的分析)。但筆者認為若暫時先放下理念的認同與否,贊成與反對的爭議背後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生命經驗的差異以至於對教育的想像期待有所不同。 首先,絕大多數反對同婚的人士本身是異性戀者,但是其成長的年代並未像年輕世代這麼容易在社會上看到同志朋友表態或接受到相關訊息,因此難以想像一個在性傾向上喜歡同性的孩子,從小生活在只有異性戀相愛是合理正確的環境(例如父母、兄姊、小說或影視節目)會是多麼不容易。當他們在青春期時發現自己所偷偷愛慕的對象竟然與身旁所有人的期待相反,內心會是多麼恐慌孤單,卻不敢向朋友父母或師長表達真實的感受,深怕在異樣眼光下生存(畢竟校園霸凌與歧視事件仍多)。其中許多人內心可能充滿對自我的否定與掙扎,渴望改變自己(性傾向)卻又無能為力,長大後還要面對感情沒有對象或有對象卻沒有未來的景況,甚至被長輩期待要與異性交往結婚。很可惜的是,台灣大部分的家長雖然說愛孩子,卻多難以接受自己的孩子有不同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甚至希望藉由某些光怪陸離的方式來「扭轉」他們,也因此更加增這些同志族群成長的困境[17]。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多數的父母還無法接受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孩子,難道學校教育不該有所弭補嗎?或許才可能幫助這些學生學習健康的看待自己尊重他人,減少悲劇的發生。 因此,如果沒有同性婚姻作為這些兒少同志對於未來感情歸宿的期盼,部分有同性性傾向的孩子可能更容易受到開放性的性關係的引誘。畢竟,如果同性情感不被家人與社會認可,而同性性行為也沒有懷孕的問題,要維繫穩定的親密關係並不容易。這也因而增加了得到各類性病的風險,難以肯定自己存在的價值,進入負向循環。雖然這並非每位兒少同志的經歷,但的確是為何同志運動者認為同志的需求並不只是以上所述關於個人性的關懷接納,更需要在社會制度與教育內容上有所調整;是整個社會都要學習的功課(而非只是對同志的輔導),才能對這些長久以來被忽視的生命有更多知識上的理解與情感上的同理。而同性婚姻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指標與盼望。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由於大多數同志朋友或支持同婚的年輕學子並未生養過孩子,或者對於目前整體教育環境的了解仍有限,因此所關注的面向比較多是個人權益的伸張而非社會文化的維護傳遞。也就是說,同性婚姻雖然只適用於成年同志,但是其被法律肯定的價值必然會被放在中小學教課書中與異性戀婚姻同等並論,使得大多數幾乎未曾認識同志朋友的父母擔心自己孩子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會受到影響(在華人社會中,恐怕少有父母會希望或期待自己的孩子是同志)[18],增加他們教養上的困難與感情上的委身。 此外,教育現場在引入同志議題時,為要讓學生對此少見的族群有所理解,也必然會同時提到其生長處境的困難,直接間接地批判許多社會或家庭中的性別刻板印象。而其中若干從社會學或心理學直接翻譯套用的術語,例如「異性戀霸權」、「性解放」、「恐同症」或「性別光譜/流動」等等,對許多中產階級的家長來說幾乎像是在引導孩子直接否定與性別緊密聯結的傳統家庭文化。若再加上少數學校推動性別友善廁所卻未有安全的配套,並若干性平教材/講師過於美化安全性行為而忽視守貞與忠誠,使得許多中產階級的父母對目前的性平教育感到相當的憂心,在他們本來就已經不易經營的家庭教育外更增加了這些因為開放的性/別觀點所帶來的困擾。畢竟父母家長(而非性平教育的老師)才是孩童成長所最先接觸的教育者,是他們情感依附的對象,是學習幾乎所有生活觀念的榜樣,更是要承擔起他們在未成年前(甚至獨立工作前)幾乎所有行為結果的負責者。也難怪他們對同志教育寧願採取全面抵制的態度,間接對同性婚姻的人權訴求帶著強烈的質疑。 以上所舉的的例子當然不能應用在所有的贊成方或反對方(見註17與18),但筆者相信這些經驗上的差異卻可能正是在這這些社會爭議的「議題」背後,所隱藏而未被對方完全同理(甚至汙衊)的真實感受。除此之外,以上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得出來,核心的爭議點還倒不是兩位成人同志之間的問題,而是與孩童的教育(包括各種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密切相關。但是很不幸的是,目前中小學教育的現場仍然多是以「單向灌輸」的方式來教導孩童「所有的」學科知識,但性別平等的概念與實踐本身是需要相當程度的思辨能力,並非名詞背誦即可。因此,在目前教育資源無法做到「個別化」教育時,不但有同性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與一般異性戀不同)的學生無法得到有效的關照而學習接納自己,連大多數的異性戀學生也無法從性別平等教育正確的學到如何尊重他人。畢竟教育與成人婚姻兩者都是反映社會文化的極重要面向,無法完全分割也不能彼此矛盾,一定是需要有所整合且按照合適的年齡層來逐漸銜接[19]。這部分筆者將於最後一個單元再作補充說明。 四、同性婚姻不同面向的觀點比較 以上簡單的族群分類(表一)難免過度簡化,並且可能帶來對於宗教、學科、年齡或學歷等方面標籤化的刻板印象。因此筆者以下針對這些族群對於同志相關議題的幾個不同論述的面向再進行分類與對比(見表二),希望能更清楚地展現這些觀點的矛盾性與複雜性。
雖然以上列表中所提到的七個面向並不見得都是理由充分或正確無誤的(有的甚至先入為主或帶著成見),但筆者認為這確實是不同族群心中想要表達或質疑的要點。筆者臚列這些的原因並非是要逐一批判或肯定以決定誰優誰劣,反而是希望讓讀者看見在社會意見表達中所出現的多元想法。或許其中某些觀點在經過仔細的解釋說明後可以讓某些人不再堅持,但顯然不大可能有一方能在所有觀點上完全說服另一方。這也顯示整個同性婚姻的議題本身就不是如雙方堅定支持者所以為那樣黑白/正邪二分的聖戰,需要更細膩的面對其經驗、情感與思維的差異。 對於此議題的堅定支持者而言(約佔人口的5%-10%,分別以同志族群或基督徒/天主教徒的比例來看),可能會完全認同以上有利於其立場的所有論述面向。但是對於其餘大約25%-30%的跟隨者而言,這七個面向中可能只會認同某幾個主要的看法,卻對其他可能不利於其立場的面向表現得不確定或認為較不重要,甚至接受對方的觀點。舉例來說,在溫和支持同性婚姻的族群中有些人可能只是因為認同同志屬於弱勢族群(面向二)就應該支持他們有結婚的權利,但是他們在內心裡卻可能仍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自然正常的(面向一)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志。反之,也有一些自認對同志族群有許多了解或本身就是同志的人,雖然承認同志族群在這個社會受到許多不公平的歧視(面向二),需要被平等合理的認識與對待,但不認為這只能藉由改變目前社會文化中的婚姻觀(面向六)達成,而應該也可以其他形式的法律關係(如同性伴侶法)來滿足其個人的愛情或幸福需求。 如果要從這七個面向中選出雙方最核心重要的關切點,筆者認為對於支持同婚方而言,最強調的論述是面向三:「兩人相愛而結婚是基本人權,無分性別」,將同性婚姻的立法聯繫於憲法的基本人權(如(婚姻)自由權),而非一時的同情或政策取向。但同時,反對同性婚姻方最多強調的卻是面向五:「異性婚姻可自然演生後代,是養育孩子的最佳環境」,也就是藉由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最大(或唯一明顯)的差異來強調不應該平等對待的原因(平等權)。而雙方交集最多卻也無法避免的地方則是在, 面向四:「如果婚姻定義包括同性結合,到底是鞏固婚姻價值還是破壞婚姻的價值?」 對於這個面向比較有利的答案就會決定這場爭論會往何處傾斜,而這也正是大法官釋憲案中所要面對處理的核心議題。 五、法律的爭議:以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為例 自從2013年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三法案(見註7)以來,到2016年法務部請林昀嫻等人研究提出的同性伴侶法草案(見註9)與立法委員尤美女等人所提出的民法修正版(見註10),同性婚姻的修法方向與相關法律意見就一直有許多討論。由於筆者本身並非法律專業,故在此部分將以釋憲案的多數意見文本與其他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或部分不同意見書作為對照,以了解法律面向的爭議本質。其他相關的法律意見或論述就暫時未納入討論。 在2017年五月份的釋字第748號,大法官在言詞辯論前就對於相關爭議定調在法律相關條文與憲法的關係該是如何,也就是其所列出的爭議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20]若對照表二中所列出之不同面向爭議點,顯然大法官是以面向三(自由權)與面向五(平等權)作為施力點,並提出其認定的「婚姻定義」(面向四)來回應不同的質疑,可算是正面回應雙方所關切的角度。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的主文對此爭議的回答是:「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但吳陳鐶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並黃虹霞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對此有不同的看法。經筆者摘錄其核心論點與理由如下(見表三),希望能從中看見此釋憲案所解決與未解決的問題。
雖然多數意見與兩位不同意見的大法官都還有補充許多內容來強化其立論依據,但顯然雙方法律意見的爭議核心在於從憲法第22條推導出(釋字第552號)的「婚姻自由」是否「只侷限於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如果是的話,就不足以得出同性別兩人之間也必然該有婚姻自由的保障。但如果不是的話,就需要說明為何可以這樣延伸的事證(例如醫學上、心理上、社會上等等)。而後者也是為何釋憲案本文中需要提到「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 因此,從形式推論的層面來看,反對婚姻自由藉由釋憲來擴張是有其道理的,雖然這也可能因此忽略同性戀者對於親密關係的需求(但可以藉由另立專法來得到解決)。大法官要將其自我權限決定在何處,才是婚姻自由權爭議的重點。顯然多數大法官認為,過往的婚姻自由雖然只是在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架構下來定義,但是這並沒有構成「不能延伸至相同性別之間訂定婚姻關係」的理由。而持反對意見的兩位大法官則認為這樣的延伸牽涉到整個社會文化的認同,需要透過具有凝聚社會共識的立法過程,並非由大法官會議所擅自決定。 以下筆者再就「平等保障」的面向對比釋憲案中的多數意見與兩位有不同意見的大法官理由書。列出簡短摘要如下(表四):
關於平等權的爭論,雙方的核心差異在於「性傾向的差異」是否足以作為差別對待的理由與「同性別兩人不可能生育」的事實是否可以完全類比於異性婚姻中有人主觀上不願意或客觀上無法生育的情形。大法官多數意見是從「現象面」來推論,認為性傾向已被認定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且同性性傾向已經不屬於精神疾病,但婚姻中的親密關係對於個人的人格與尊嚴而言是極具重要性的。因此基於性傾向所作的差別待遇是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畢竟在判斷是否合憲時,除了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既然異性婚姻中仍容許沒有生育後代的可能,即可成為同性結合應受到與異性婚姻平等無差別對待的理由。 但是反對的兩位大法官則認為平等的精義「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在於先確認兩者是否在「本質面」上是否相等,再來決定合適的對待方式。而目前整個婚姻制度與相關的法律顯然僅是為了異性婚姻有後代之可能而預備,以促進社會永續發展與維持穩定之人倫關係。增加同性婚姻還需要在法律面作相當多的修改,顯然並不符合多數意見所認為並沒有差別的看法。更準確來說,反對意見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差異無關乎「性傾向差異」是否作為差異對待的原因,而是關於「兩人結合是否有可能生育」作為差異對待的理由。前者著重於當事人個人對於結合的主觀情感層面(假定婚姻制度必然與其是否有情感有關),後者著重於當事伴侶之間是否有生育可能的客觀事實層面(假定婚姻制度必然與是否能生育有關)。 從以上對「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的爭議,筆者認為這的確顯示出雙方對於「婚姻」從理念定義到價值都有不同的想像。簡單列表如表五:
因此多數大法官的釋憲是藉由重新確認(或訂定)婚姻範圍,排除性別差異與生育功能對於婚姻的必要性(粗體字的部分),而容納同性結合之可能,決定了整個釋憲的基調與走向。筆者不能確定過往大法官會議在其他法律爭論上的釋憲方向多半是採取何種方式,但對於這個牽涉深層文化傳統與真實同志生命經驗的主題,要能在目前社會極端對立的氛圍下得到認同本來就是相當困難的。 相較於同性婚姻是否應該法制化的爭議,針對「如何以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的親密、永久與排他性的關係」倒是獲得所有大法官的認同,應該交由立法部門來決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但這個「共識」在立法技術方面還有兩個隱藏未確認的問題是,首先:所謂制定特別法的形式是否只能是「同性婚姻法」抑或是包括到不以婚姻為名的諸如「同性伴侶/配偶法」,仍有進一步待釐清的空間。後者可以說是反對同性婚姻者如制度派(E)、護家派(F)與宗教派(G)所能接受的最後底線,也曾一度被視為雙方可能妥協的選擇。但是如果立法部門最後果真是以「同性伴侶/配偶法」來建立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即或內容幾乎完全等同於婚姻(但排除一些專屬異性婚姻的內容,例如婚生推定),也有可能被堅定支持同婚的一方(如性權派(A)與婚權派(B))視為違反婚姻自由權而提出釋憲。 此外,釋字第748號解釋文並未針對同性伴侶/配偶生育或收養子女進行說明,此乃未來仍須面對的課題。例如,將來如果是以專章或特別法的形式訂定,是否有可能排除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或進行人工生殖的機會?這問題所牽涉到的不只是同志伴侶兩個人間的親密關係,更包含「整個社會文化的傳承與人倫關係」的改變,並且需要考慮當事人(孩童或受精胚胎)的權益問題,又該由誰代表他們表達意見?這些未解的問題必然將延續於將來同性婚姻的相關爭論。 六、從思維的方法論與對人性的本體論看雙方的差異 本文從簡單介紹近年來台灣因同性婚姻所造成的社會爭議,分析相關族群的經驗、情感與論述上的差異,再到法律見解上對於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的看法。筆者已經在文章中說明,爭議的核心點仍在是在於對於婚姻的定義與價值的看法不同。但是往更深一處看,這樣觀點上的不同更反映出雙方關於思惟的方法論與對人性的本體論之不同。 從思維的方法論來看,反對方當中的制度派(E)與護家派(F)嚴格來說並不是真的反對同性婚姻,而是認為這是牽涉到婚姻本質的重新定義,牽涉到文化傳統的改變,需要經過多數民眾的確認而非透過少數人的決定來影響大家。也就是說,此思考方向是認為應該要「從社會群體所認同的定義來出發,對現狀與制度產生約束,確保其可信賴性與永續性」。但支持同性婚姻者的思維方向卻是相反的,是立基於「認定同性伴侶目前所缺乏的法律保障為事實,質疑婚姻只能由異性獨佔的必要性與合法性」。前者想從「本質定義」來規範「事實現狀」,後者則是想從「事實現狀」來重新「定義本質」。這兩者分別相當於西方倫理哲學中的道德主義與自由主義進路,也反映出許多社會爭議的基本思維模型。 若再從對人性的本體論來看,堅定反對同婚者相信「婚姻制度取消性別差異在邏輯上也無法反對未來可能在年齡或人數上的限制,終將導致婚姻制度未來更容易因為人性私慾的需求而瓦解」(也就是滑坡效應,雖然並非邏輯之必然)。但是堅定支持同婚者卻是相信「婚姻平權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象徵,顯示人性尊嚴可以不必受制於傳統,讓社會朝向更為平等健康的方向發展」。兩者對於人性會因為制度開放而趨向墮落還是因此更為完整健康有著完全相反的想像。這些部分雖然並未常常出現在爭論時的言語,但其實是已經深刻隱藏於堅定支持或堅定反對者的心中。也許可以用歐美國家的情形做為例子(參考表二的面向六):對支持同婚者而言,那可以算是性別平等比較理想的模範,每個人都可以放心作自己,也會得到父母與他人的接納,少有歧視。但是對於另一方而言,有可能更覺得這些國家可能因為對性/別的觀念開放,讓孩子較早有性經驗,但同時同居比例、離婚率與非婚生子女比例都高得嚇人,並非他們所羨慕的社會樣式。 筆者以為,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人性觀或理想社會圖樣,除了個別的宗教信仰(包括個人主義)以外,恐怕就是因為筆者於本文前半部所提到的,關於生命經驗上的差異並且對於教育想像的不同:從支持同婚者的角度來看,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完全天生的,因此教育應該要放手來成全;但是從反對同婚者的角度來看,人格成長是需要教育者認真投入引導,才能免於偏離正道。 最後,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所提到的兩種方法論與兩種對人性的本體論之間的關係還有其他可能的組合。因此我們可以合理的推導出有另外兩種情形是雙方都未認真處理的議題。首先,對反對同性婚姻者需要認真面對的重要質疑來自於: Q1:「如果認為人性本惡而需要尊重教育或傳統的規範,那麼對於同志族群顯然存在且的確在目前社會的性別結構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該如何協助?專法的差異化是否反而會被當作強化歧視對待的理由?」 換句話說,任何支持專法來取代婚姻平權的訴求都還是需要誠實面對同志族群在這個社會上存在的事實,也是有血有肉而需要被尊重的個體。當婚姻的價值被高舉而排除同性伴侶時,異性婚姻自己又是否能一致性的見證這樣的價值有被充分的實踐(例如提高生育率與降低離婚率)?還是成為一種變相而專斷的特權?反而破壞平等的精義。 其次,對於支持同性婚姻者,也需要面對來自道德面的合理質疑: Q2:「如果同性婚姻通過是彰顯人性的尊嚴並尊重所有人的價值與選擇,又該如何能確保同樣的理由不能使婚姻的法律形式往更寬鬆的方向發展(例如取消人數與年齡的限制)?若不限制是否也就稀釋瓦解了婚姻的價值?」 雖然Q2這個滑坡推論常常被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認為是一種邏輯錯謬,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除非讓婚姻締約完全私人化(政府不訂任何規範保障),任何制度化的身分關係,特別是像婚姻這樣需要政府資源投入的制度性保障,都應該確立所能彰顯的公共利益與價值(如社群主義學者所主張的)[21]。如果支持同婚者不能有效並清楚的切割性權派(A)對於解構婚姻家庭的極端主張,也就很難真正得到更多傳統婚姻支持者的信任。 七、結論:仍待努力的方向 由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台灣社會中,同性婚姻這個讓台灣社會對立程度堪比統獨議題的事件即便在贊成方或反對方中都仍是有多元角度的理解。除了論述所強調的面向不同(如表二),背後可能原因是雙方在生命經驗上與教育想像上的差異所反映在思維方法論與人性本體論上的不同。因此筆者並不認為這些年的爭議是如雙方極端人士所認為的一種「正義之戰」,彷彿需要我們用撕裂整個社會與製造族群對立來作為代價,而是應該認真看清每個族群的美善與其軟弱之處,並且學習誠懇聆聽與務實對話。以筆者建立友善交流座談會的經驗來看,在大法官釋字第748以後,社會上不同的族群間應該努力的重點在於針對容易產生理念衝突或性別/宗教歧視的「具體的案例」(例如同婚蛋糕、孩童養育、同志教育、宗教信仰等)來進行實質的溝通討論,讓雙方不會只是因為對立場面的不同而掩蓋住生活實然面的許多複雜性與多層次性,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社會及早累積對於同性婚姻(不管以何種法律形式)通過後相關問題的處理經驗,得以更有智慧的來面對並及早縫合這個已被嚴重撕裂的社會。 最後,雖然同性婚姻是成人的議題並且可能可以論述爭辯,但是真正最困難的問題仍是我們目前中小學孩童的性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的確個別化與適齡性的教法案例(連合格教師都不足),來幫助「父母與孩子一起」學習(例如老師上課前先與家長溝通,上課時開放家長觀課)來面對性/別經驗上的複雜性。這不能只是將成人世界的性平理念或刻板印象化成文案來直接灌輸,還要考慮每個孩童的理解能力與性別想像其實有很大的發展性差異,更別說在城市或鄉村所接受的文化刺激或家庭功能完整性也有相當的落差。如何幫助家長與學校對於相關教育內容可以達成建設性的共識,並有效的教育孩子在日益複雜的世界裡認識自己與尊重他人,實在是政府當局在同性婚姻以外可能更重要與更基礎的工作。只要有更多讀者們也與筆者一樣確信,同志族群得到應有的尊重與家庭價值得到應有的強化本就不該有所衝突,都是上帝所喜悅的重要面向,那我們應該還可以有盼望來一起努力。 (首次發表於六月底於南京所參加的「兩岸人權論壇 ──性別人權的保障」會議,但刊登於7/9/2018筆震論壇,http://www.excaliburtaiwan.com/article/detail/513.html#_ftn1。亦獲風傳媒轉載,http://www.storm.mg/article/460601。但因為文章長度關係,筆震論壇與風傳媒中的附註已大為縮減。但此處分享的是完整版。) [1]關於台灣同志運動前十五年(1986-2000)的簡單歷史列表,可參考:喀飛,〈關於同志平權運動──台灣的同志一路走過的足跡〉(《認識同志手冊》,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主編,台北市政府,2000)。http://www.oocities.org/westhollywood/heights/1415/2001/i-history.htm 但最近十餘年的內容摘錄修改於筆者另一篇文章,〈從「友善交流座談會」反思教會對同志的牧養與神學議題〉(《國學與西學》2017年6月,第十二期,p.97-108) http://blog.udn.com/dawweiwang/103107428。 [4]葉永鋕是一名國中男同學,因其性別氣質偏陰柔而常遭到同學霸凌,不敢於下課時間去使用廁所。2000年4月20日早上,他提前下課去如廁後來卻被發現倒臥血泊中,送醫後過世。雖然死因可能是因其患有高度氣管性肺炎而突發的意外,似乎與他是否是兒少同志(並不清楚)無關。但此事件凸顯出教育現場對於非傳統二分的性別歧視仍深,成為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的催化劑。 [5]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同志或同性戀的定義其實常混淆許多不同的概念,以至於在溝通論述時容易產生誤解。在本文中,為求精確,筆者需要先在以下四種性別表現作概念上的區分: (a)生理性別:以當事人出生時的第一性徵(或基因組合)來分類。例如男生、女生或雙性人(外表同時擁有兩性特徵)。 (b)性別氣質:當事人外顯的個性或氣質中,因社會文化傳統而對於其生理性別所產生分類。例如陽剛、陰柔或中性等等。 (c)性傾向(或性吸引):當事人性慾或受性吸引對象的生理性別。如果對象的生理性別與當事人相異(同),即為異(同)性戀。若兩者皆有(無),則為雙(無)性戀。 (d)性別認同:以當事人在自身心理或感受上所認同的性別角色來判斷。這個認同如果與其天生的生理性別不相同(通常表現於性別氣質上),則稱為「跨性別者」。 以上四類概念中統合在一起時又被稱為「多元性別」,強調與傳統按照生理性別二分的方式有所不同。在本文中,「同志」是泛指後兩者之一,即「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不同於社會傳統對於其生理性別期待的人,因此是包括了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還有其他為數更少的類型)。如果只有性別氣質與傳統社會期待不同(如陰柔的男生或陽剛的女生),但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與其生理性別一致,就不算作「同志」。 [6]更準確來說,在同志運動發展的初期,甚至到2011年以前,只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曾投入若干學者進行研究,並且在2004年完成台灣教會界對同志議題第一份的官方研究結果:《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此報告書建議對同志議題採取較為開放接納的態度,但並未得到長老教會內部一致的支持,甚至引起不少爭論。目前在此議題上,除少數牧師或神學院老師以外,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官方立場仍是與其他宗派一致,但在作法上相較於其他宗派仍是較為友善開放的。 [7]伴侶盟2013年所推出的三個相關法案分別是「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其中婚姻平權法案是在現有婚姻架構下修改民法,讓相同生理性別的兩人可以結婚且與異性戀婚姻完全沒有分別地被法律承認。伴侶制度是仿效法國不分性別的伴侶制,以較婚姻寬鬆的方式締結或解除兩人間的伴侶關係。家屬制度是以共同居住的前提下,擴增家屬的定義與相關的法律關係。 [8]根據法務部2015年網路民調中網頁的說明,「同性伴侶法」是指在婚姻(不更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之定義)之外併行的一套伴侶制度,名稱上可能是「民事伴侶」(civil union)、「家事夥伴」(domestic partner)等,亦即同性戀者二人自主決定共同生活,而在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如登記或公證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後,享有法律所給予的若干法定權利。這與伴侶盟於2013年提出的多元成家三法案中的「伴侶制」有相當的類似性,但僅限於同性伴侶之間。至於在締結、解約、收養等相關權利義務上,每個國家則會因不同的觀點或需要而有不同程度的設計。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411bf889-b52f-417b-8acf-31830d93e9bc [9] 事實上,法務部曾於2012邀請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戴瑀如教授與官曉薇教授作過「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的研究報告。而2016年法務部邀請國立清華大學科技與法律研究所的林昀嫺教授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黃詩淳教授主持「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的研究案,提出一份極具指標性與進步性的立法草案(相關計畫說明與草案資料可見https://civilpartnership2016.wordpress.com/ )。但2017年初因為雙方嚴重的對立氣氛與大法官釋憲的規劃,此草案尚未被法務部正式接受或提出。 [10]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通過兩個民法修法版本。其中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之併案版本提案修改或增訂共五條法律,而最主要是在民法親屬編通則增訂第971-1條:「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另一個版本是蔡易餘的版本,提案另訂同性婚姻的專章(共三條法律),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其中第1137-1條明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11] 這三個公投題目分別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12] 嚴格來說,在2013底伴侶盟多元成家法案引起廣大社會爭議的前幾年,歷年贊成同性婚姻的全國比例多有超過50%,而反對的比例大約30% (可見於以下網頁整理:https://civilpartnership2016.wordpress.com/2016/08/28/%E6%88%91%E5%9C%8B%E7%9B%B8%E9%97%9C%E6%B0%91%E6%84%8F%E8%AA%BF%E6%9F%A5%E6%95%B4%E7%90%86/ )。但是2015年法務部釋出可能考慮同性伴侶法的方向後,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降為大約35%,流失約20%的比例到同性伴侶法,但反對者仍約佔30%(法務部資料:http://www.cnabc.com/news/aall/201512290902.aspx)。2016年底立法院民法修正案一讀通過以後,雖然贊成同婚者仍有約38%,但反對者增至56%,首度超越贊成方(台灣民意基金會 http://www.storm.mg/article/205513)。考慮以上的結果極有可能是受到社會各種運動或爭議的影響,或是較早調查並未加入同性伴侶法的選項,所以筆者採取贊成與反對雙方較穩定的支持比例約1/3強作為估計。其餘約30%的比例包括尚未表達意見,或支持先以同性伴侶法來取代同性婚姻。 [13]王道維,〈同志與教會的第三條路──舉辦友善交流座談會的行動紀錄〉(《校園雜誌》第59期p29-33,2017) https://shop.campus.org.tw/cm/ebooks/EVAL/201704Eval2.pdf [14]後同志是指因為信仰(或其他因素)緣故而認同傳統的男女二分性別觀點,避免同性性行為的生活(雖然可能仍受同性吸引),選擇作一個和諧愉快的獨身同志(或少數進入異性婚姻)。雖然理論上後同志並不一定是基督徒,但至少目前網路上有發聲表態的幾乎都是基督徒,例如接受走出埃及輔導協會協助而成功結案的同性戀者。 [15] 雖然基督教會在反對同婚的陣營中是主要的領導力量,但是在論述的內容上仍採取制度派(E)與護家派(F)的立場。只有少數基督徒(或其他宗教信徒)單純是以信仰的教義來反對而不訴諸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但因為台灣並非以宗教立國,還是以世俗化的論述作為公共政策論辯的主要依據。因而此類宗教派的聲音雖然不容易被他人反對(宗教信仰自由),卻也不容易有效影響其他更廣大的非信徒。 [16] 關於社群網路的同溫層效應,已經有許多重要的研究已證實。但最近有些研究發現其情形比一般人想像的更為複雜,並非單向性的分眾化。相關的報導可見莊喻婷,「擔心網路同溫層效應嗎?研究:其實已被嚴重誇大」(《上報》,2018年5月7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034 [18] 針對家長認同方面,在同運方也有「同志父母愛心協會」等群體來協助父母更認識自己孩子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事實上,也有極少數的同志家長(雙方皆為同志,孩子來自前段婚姻或人工生殖)在眾人的目光下辛苦養育孩子。但這些部分也的確因為人數稀少,因此其意見經驗較少被人了解。 [19] 關於性平教育的爭議如何能在兩造間有所對話與改進,可參考王道維,〈該是尋求共識的時候了 ── 關於性平教育爭議的一些看法〉(《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55期,教育部,2011) http://blog.udn.com/dawweiwang/5840533 [20] 關於大法官會議第728號釋憲案的釋憲全文與理由書並吳陳鐶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與黃虹霞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皆可見於以下網頁: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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