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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攻伊,犧牲了國際法
2007/02/08 15:54:26瀏覽620|回應0|推薦5

美攻伊,犧牲了國際法 

陳長文 

  伊拉克時間二十日清晨,美國數十枚戰斧飛彈襲擊巴格達,敲響的不只是美伊的戰鼓,也敲響了數十年來,在聯合國架構下所建築的國際法秩序的警鐘。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禁止使用武力是一個已被確認的國際法原則。因此美國的軍事行動基本上已違反上開規定。  

  惟上開規定只是原則規定,因此接下來要看的是,美國是否符合得「例外使用武力」的規定。  

  依聯合國憲章,例外得使用武力的情形有二,一是自衛(憲章第五十一條);一是在聯合國架構下為維護集體安全而採用武力措施(憲章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在自衛方面,美國自九一一事件之後,即開始以「預防性自衛」做為其軍事政策的核心,採取先發制人的策略,運用優勢軍事力量來制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或者對付可能包庇恐怖主義的國家,以保障美國的安全。姑不論該政策的政治意義,基本上「預防性自衛」並不能做為國際法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基礎,因為依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動用自衛權的前提是,該國必須受到「武力攻擊」。明顯的不論伊拉克多麼「邪惡」或「具威脅性」,但並未對美國採取武力攻擊,因此美國對之用武即不合於「自衛」的條件。 

  然而,「預防性自衛」也並非不存在於聯合國機制內,而是被廣泛包含在「聯合國架構下的集體防衛措施」中,亦即聯合國安理會仍有權判斷「和平的威脅」(包括未來的威脅)是否存在(第三十九條),一旦判斷其存在,在特定條件下,安理會就可採取必要的「軍事行動」(第四十二條)。 

  美國出兵是否合於「聯合國架構下的集體防衛措施」呢?縱然美國最後還是悍然的進軍伊拉克,但其仍宣稱其行動合法(合於聯合國憲章),主要在於美國認為安理會的第六七八、六八七及一四四一號決議已提供美國出兵伊拉克的合法基礎(三月十七日布希談話)。  

  這得分別來看,第六七八號決議的核心是要求當時入侵科威特的伊拉克軍隊遵守安理會第六六○號以降之諸決議,主要內容係要求伊拉克撤離科威特,實難解作十年後美國再次出兵伊拉克的依據。  

  第六八七號決議,則係將伊拉克置諸聯合國的武檢監控下,禁止伊拉克製造或保有生化、核子、彈道飛彈等毀滅性武器,既已移諸聯合國監管,則當然解除了對美國的軍事授權,除非聯合國有新的授權,否則以第六八七號做為軍事行動的合法基礎太過牽強。  

  第一四四一號決議,雖然譴責並確認了伊拉克持續的違反第六八七號決議,但該決議中所決定的最強烈要求,亦僅是強調「給予最後機會遵守第六八七號決議」以及提醒伊拉克「若持續違反將遭到嚴重後果。」決議中並未明文授權任何國家對伊拉克採取軍事行動。  

  因此美國所引三個決議文,實無法構成合於「聯合國架構下的集體防衛措施」而動武的條件。  

  至於美國最後的政治理由,解放伊拉克,還給伊拉克人民自由,亦當然不包括在上開「例外動武」的條件中。  

  然而美國還是動武了,雖然,從悲觀面來看,這不啻是對國際法威信與聯合國尊嚴的一項打擊。惟我們仍需注意的是,這樣的打擊固然對現有的國際法秩序構成相當程度的傷害,但卻不應把它解做國際法秩序或聯合國架構的全面崩潰。原因有幾:  

  其一,縱然理由牽強,美國仍堅持其係「師出有名」,其行動合於聯合國憲章,這表示美國在心態上仍認知到國際法的重要。  

  其二,美國挑戰的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這雖然是國際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卻非全部的原則。其他在人權領域或透過國際組織與公約所建立的經濟、環保、科技、貿易等國際法規範仍是增進國際秩序的重要規範。  

  其三,雖然現在還看不出,但相信美國仍會為這樣一個違反國際法的行動付出代價,其已造成法、德、中、俄等多國的疑慮,各國將會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來抵制美國仍有待觀察。  

  其四,美國之所以甘冒大不韙挑戰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對武力禁止的規範,乃因其自恃擁有足以挑戰的軍事武力且這樣的挑戰美國方面認為利益大於弊害。但這樣一個軍事上的絕對優勢,並不等同於在其他領域,美國亦擁有相同絕對優勢可自外於國際社會的集體規範架構。特別是在經濟貿易的問題上,衝突本身不會形成單面的利益,而會形成全體(包括美國)的損害,美國對此不可能不有所認知。  

  其五,從歷史論,美國常被譽為「沒有帝國主義的帝國」、「最節制權力的強權」,其主要原因是由於美國內部成熟的社會價值觀與民主制度所使然,美國此次的攻伊行動,無寧是因為九一一事件挑動了美國國內一時的民族氣氛所形成的暫時的不理性(攻伊行動得到大多數美國人的支持),我們應該相信美國人民在冷靜之後,會有反省能力去抵制一個無視國際法秩序的政府。  

  最後,雖然筆者很遺憾國際法的尊嚴在這次事件中挫敗了,但新時代的國際秩序仍不可能沒有國際法做為支撐和平秩序的保證,也不能缺乏國際法做為協調國家間步伐共同追求人類福祉與進步的準繩,我們可以覺得挫折,卻不應該悲觀,畢竟,如果法律真的如柏拉圖筆下色拉敘馬霍斯所說只是「強權的利益」,那麼並非「強權」的台灣,又該如何立命安身呢? 

【轉載自2003-03-24/聯合報/15/民意論壇】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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