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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10:28:50瀏覽2086|回應9|推薦68 | |
《天堂不撤守》端正選風,改為絕對多數決制 【陳長文/律師,法學教授】 英國前首相邱吉爾說:「民主是最糟的一種政治制度|除了所有其他曾被採用的制度以外」。換言之,民主是現有制度「最不壞」的一種制度。我國自一九八七年解嚴,接著並開放黨禁、報禁,更於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可以說在「形式上」已成為了一個完整的民主國家。雖然如此,台灣的民主發展,還有許多需要再精練的地方。比方說目前在單一名額選舉中所採取的「相對多數決制」,即有再思考的必要。年底縣市長選舉在即,從新聞上看到許多同室操戈的現象,為了安撫「同志」,候選人或所屬政黨甚至出現職務交換、利益交換的方式勸退。然而,我們在譴責這些現象的同時,是否想過,惡質風氣的背景因素之一,是「相對多數決」的選制使然? 「相對多數決」是一種在多位候選人角逐單一選舉名額時,候選人不必得到絕對多數(得票超過百分之五十),只要是所有候選人得票最高者即可當選。這樣的制度雖然簡明,卻與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的最基本精神不甚相合;亦即雖然「相對多數決」中仍有一部分多數計算的概念,但反映在選區的總意志上,勝選者終究是未得真正的多數(過半)的同意。此外,這樣的選制也可能會產生對政治風氣的負面影響。 負面影響之一,就是給「沒能力當選,但有能力擾局」候選人,向所屬政黨需索無度籌碼。他們可用「脫黨參選」箝制同黨候選人,向所屬政黨要求職位或利益交換。 設若某縣長選區中A黨的支持者佔五五%,B黨的支持者佔四五%。理論上,應由A黨在該縣執政,但在「相對多數決」的情況下則未必。若A黨出現二位候選人甲乙,甲擁有四○%的支持度,乙擁有一五%支持度,而B黨只有一位候選人丙,可囊括B黨的四五%選票,結果,原本應由A黨執政的地區,就變成由B黨執政。 這樣的選舉邏輯,提供乙要脅甲以及所屬A黨的籌碼。因為乙雖然很清楚他不會當選,但他的參選卻足以讓甲敗選並使A黨無法執政,這就可以逼迫甲與A黨對其「摸頭」。換言之,相對多數決制,正是提供了「搓圓仔湯」的惡劣選風制度性的溫床。 倘若改為絕對多數決選舉,這種情形就會減弱(不一定能百分之百消除)。以兩輪決選制為例,甲或A黨可以不理會乙的要脅,因為就算乙堅持參選,也會在第一輪中被淘汰,而得票最高的甲與丙因為得票均未超過五○%,必須進入第二輪選舉。這時,A黨的選票會在第二輪集中,結果就會由A黨勝出。 相對多數決制也同時會鼓勵「政治無間道」現象。因「攪局候選人」具有「不能當選但可扭轉選舉結果」能力,於是當政黨在單一選區對決時,會傾力去「策反」對方陣營的人。換言之,選舉重心很容易從「爭取多數選民認同」正向思考,轉移為「製造對手陣營分裂」負面手法。 第三則是「棄保效應」。在相對多數決制下,當多組人馬出現時,選民會出現「惜票心理」,明明最支持的是張三,但因為怕張三不能當選,選票會浪費掉,反而使得自己最討厭的李四當選,只好將票投給雖然他可能不太喜歡的王五,只為避免最討厭的李四當選。本來選舉應是「選最喜歡人」的正向思維,卻在棄保效應的影響下,變成「防止最討厭的人當選」的負向思考。 若朝野政黨真的關心「選舉風氣」,廉價的口水批鬥是無濟於事的,實在應該好好的從制度面去思考、去改革,消除會促使選風敗壞的制度性誘因。特別是在立法院掌握多數的國民黨,與其焦頭爛額、動作難看地到處擺平「攪局候選人」,何不從制度面思考,正視「相對多數決」給與攪局候選人需索無度的尚方寶劍的制度性弊害。 因此,筆者認為,將單一名額選舉改為絕對多數決制,是一個值得馬總統兼馬主席思考的選舉制度改革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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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