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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公務員依法行政 更要有擔當! 陳長文
2008/12/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在這篇文章開始之前,容筆者先說個故事。 政府課錯稅 財產稅最大宗 【2009.06.23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政府課錯稅以「底冊稅」居冠,底冊稅是指依據稅籍資料造冊課稅的稅。其中,因為政府搞烏龍,導致人民多繳冤枉稅,則以房屋、地價等的財產稅機率最大。 今年 財政部已要求全國各稅捐機關自今年元月開始,主動清查可能出現的錯課稅捐案件。據統計,課錯稅者以使用牌照稅等底冊稅為主,地價、房屋等財產稅最多。 以台北市稅捐處為例,稅捐稽徵法第28條「陳長文條款」修正生效後,清查轄區地方稅繳稅案件,至4月為止,總計發現有384件屬於政府錯課的溢繳案件,總退稅額約678萬元,目前還在陸續清查中,官員認為,件數與金額會不斷上升。 台北市稅捐處逐一釐清溢課稅捐原因發現,多數確定錯在政府的溢繳案件,均與知名律師陳長文類似。 陳長文因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自用住宅,被稅捐處錯按營業用房屋課稅,稅額跳升數倍,期間長達15年之久,溢繳稅捐17萬元。 財政部指出,房屋、地價等財產稅因屬底冊稅,資料錯誤就會導致納稅人多繳冤枉稅。以台北市稅捐處清查退稅案件為例,超過半數退稅為房屋稅。 也因為政府課錯稅的案件多數為底冊稅,稅捐稽徵法修正後,依法不再有期限限制,不過,受制於資料保存期,據指出,目前稅捐機關可以處理的退稅期,最長也只能前推至民國76年。75年以前的案件因資料闕如,民眾恐怕拿不回退稅。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日前在市議會質詢時即指出,有位民眾遭台北市稅捐處長期溢課地價稅,90年申請退稅確認後,只拿回五年退稅。 稅捐稽徵法修正後,納稅人再申請補退84年以前的溢繳稅款,稅捐處亦只退還76到84年的稅款,原因就是因為建檔資料只到76年,之前的資料已無從查起。 課稅權 不再無限上綱 【2009.06.22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陳長文條款」的時代來了,稅捐機關必須相信,拿著雞毛(課稅解釋)當令箭的時代,真的已經過去了。「陳長文條款」開始發酵,政府再也沒有做錯課稅解釋的轉圜空間。 大法官會議第661號解釋,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對於長期藉由課稅解釋令,加諸人民課稅負擔的財政部而言,從此必須謹慎拿捏課稅權。無法與時俱進,或挾國庫稅收做為捍衛課稅權的強勢作風,只怕得付出無窮代價。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被外界形容是「陳長文條款」,它的無限期退稅威力,財政部原本並不擔心,甚至認為政府課錯稅,最多只會出現在房屋、地價或使用牌照稅等零星、微小的案件上。縱使面臨無限期退稅,也不致造成國庫重大賠付損失。 6月間,大法官會議做成661號解釋後,徹底推翻財政部對「陳長文條款」的假想。大法官對財政部課徵客運業偏遠路線虧損補助款的作為,祭出違憲的解釋文,也將未來政府無限期退稅的適用範圍,一舉跨出底冊稅。 661號解釋涉及稅目為營業稅,將來,舉凡所得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等中華民國17種稅目,只要政府一個不小心,做錯了課稅的法令,日後就要有面臨無限期退稅風險的準備。 做錯課稅解釋,是不應該被原諒的。被錯誤法令課錯稅的納稅人,必須耗費多少心力與金錢,才能掙得遲來的退稅正義;反過來說,政府課錯稅,國庫負責賠付,用的也是全體納稅人的錢。做錯課稅解釋的官員又該承擔何種責任?一紙661號解釋,代價上億元。財政部必須認知人民不會乖乖忍受不合理的課稅待遇。就法論法,課稅解釋的作用只是用來解釋母法,不論精神與實質,都不能無限上綱。 閱報秘書/陳長文條款 【2009.06.2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在 這個「政府課錯稅,退稅無期限」的修正案,也被稱之為「陳長文條款」。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得以修正,肇因於知名律師陳長文一筆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長達15年的時間,被台北市稅捐機關誤植為營業用房屋,課徵較高的房屋稅。後雖經稅捐處主動發現錯誤,依法卻只能退還其中五年的稅款。 陳長文認為政府課稅錯,卻不願全額退稅,是對人民權益極大的侵害,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受制於修正前稅捐稽徵法明令只能「退稅五年」敗訴,引起社會嘩然,並促使立委提案修法。 「陳長文」條款生效後,財政部清查全國共有1.64萬件政府課錯稅案件,錯課稅額達2.7億元,均需全額賠付。 違憲課稅 掀連鎖退稅效應 【2009.06.2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661號解釋直指,財政部對客運業偏遠路線虧損補助款課徵營業稅違憲,已對國庫產生連鎖退稅衝擊效應。財政部並確認違憲課稅屬「政府錯誤」,適用「陳長文條款」,退稅期不能設限,粗估退稅款恐破4億元,創下課錯稅的最高退稅紀錄。 661號解釋認為政府右手給錢,財政部左手課稅,有違補助款的精神。聲請釋憲的是台西客運,但估計大有、大南、首都與台北四家客運業者都會收到退稅款。 根據661號解釋精神,財政部也清查其他可能觸及違憲的相關課稅解釋,發現包括公路客運的老殘票價補助,以及油價上漲對客運與計程車業的差價補貼,可能也有違憲之虞。 「陳長文條款」是指稅捐稽徵法第28條,凡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退稅期不再設限,該修正條款於今年 原以為「陳長文條款」的威力只限於房屋稅這種小型個案,畢竟政府會課錯稅的案子很少,沒想到竟然出現大規模的通案。財政部擔心,「陳長文條款「已成為國庫緊箍咒,未來遭指違法課稅的案例,政府都必須面對無限期退稅的壓力,「一紙661號解釋就引爆逾億元退稅賠付款」,往後國庫衝擊難以預期。 財政部已行文交通部,要求提供客運、船舶經營偏遠路線的虧損補助金額,以便退稅。不過,為避免退稅範圍擴及過大,財政部傾向將退稅範圍限制在屬於虧損的補助。即領取政府補助原因若非來自虧損,原則上將不予退稅。因此包括老殘票價、油價差額補貼,仍將維持課徵5%營業稅不變,亦不涉及退稅。 661號解釋針對財政部民國86年發布行政命令,就受領政府提供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助款的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按其補助款課徵5%營業稅,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第19條規定,即日起不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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