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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提名 向總統說NO
2007/08/23 10:30:52瀏覽1042|回應3|推薦37

監委提名 向總統說NO 

                                                     ◎ 陳長文

幸好「沒大人」 審計部才能糾舉國務費案 被涉貪者提名? 對扁道德拒絕吧!

陳總統表示,願依政黨比例重提監委名單。這個議題才拋出,他的女婿、親家就因內線交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我想對比這兩個事件來談談,我們該如何看待陳總統重提監委名單之舉。


將近兩年前,筆者曾在報紙發表「難廢則凍之──無限期擱置監委同意權審查」,沒想到一語成讖,監委同意權果被凍結至今。但如果今天再問我,該不該繼續凍結監委同意權審查,我的答案不但是「該」,而且是「更該」。

在報章上常看以事後諸葛的方式,假設性地判斷,如果過去這一段時間,監察院未因監委同意權凍結遲未過,監委不致懸缺,那麼官箴應不至於如此敗壞。這樣的意見似乎是「健忘」了些,大家不妨仔細盤點監委未懸缺時監察院的政績,可曾辦過、抗拒過半個當朝權貴?不敢打老虎的監察院,還因此博得「蚊子院」的笑名。

如果要我評價監察院有史以來的表現,筆者反而覺得,在監委懸缺這段時間,才是監察院最有成就的時候。在這段「沒大人」的期間,監察院審計部,硬是不屈從總統威壓,糾舉總統在國務機要費中的不法情事,並移送法辦,因此乃有陳瑞仁起訴第一夫人的歷史之舉。試問,如果監察院有個陳總統提名的監察院長「坐鎮」,硬要審計部將案子吞掉,甚至比照主計處的懦弱奉隨,蓄意曲解法令,說總統並未違法。審計部能否有今日的風骨堅持,還很難說吧?

拉回地方法院對趙建銘等人的判決,為何地院可以無視權貴,秉法為判?乃因我國的法院系統歷經司法改革,大致上已不受行政權的制約,而能獨立行使職權,行政黑手延伸不及,法院就比較可能秉公依法為正義之判。

倘若法官是總統任命,或者其與檢察機關受到類似的行政制約,那麼,大家還能期待地方法院作得出今天的判決嗎?同理,監察院的職能彰是不彰,有無監委並不是重點,有「什麼樣」的監委才是關鍵。被一個涉貪涉腐的總統所提名的監察委員,別說期待他們敢打老虎,飭辦彈劾貪贓枉法的高官權貴,就算出現濫用職權曲意護航的情形,也不致太令人驚訝。

而另一種認為要讓監委儘速補實的意見,則是認為監察院是五權憲法所定機關,不宜令其空轉。然而就整飭官風的功能言,監察院除了打蚊子的功能以外,早就名存實亡了。如果只是要個蚊子院,補強公懲會的職權功能即已足矣,不必每年花上近廿億,養個偌大的監察院。若真要打老虎,應該思考的則是透過修憲(雖然門檻很高)把監察權移交給擁有民意基礎、真正有能力糾彈高官的立法院方為正途。

此外,監委有任期保障,一任六年,台灣人民已經受夠一個舉家身陷弊案,卻戀棧不去的總統了,罷免案、彈劾案均出不了立法院、司法審判少說也要一年半載,制度內我們肯定是拿這個總統沒法了,卻還要讓他所提名的監委,擔任最高監察文官到二一二年,比八年選出的總統做得還要久?

最後,筆者要在嚴正呼籲自認清達、立身端正的社會意見領袖,如果大家不想清名受辱,請對這樣的總統行使「道德拒絕」,拒絕接受這位涉貪總統的提名,不要貪圖那六年的官權,而甘願自辱清譽。如果,這個社會上有些年輕學子,都有不屑領「總統獎」的道德勇氣了,所謂社會賢達卻禁不官位的誘惑,那算什麼賢?算什麼達呢?
 

2006/12/28聯合報/A15/民意論壇】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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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勢力
2007/10/17 15:19

社會的運動領袖沒有連聲一氣,形成壓迫統治階層的庶民勢力,施明德錯過唯一的機會,功敗於由領導階層產生的歧見,只能說人心逐利,自我反省的人心數量比例不足,由多數綠營退黨人士形成的紅衫軍領導組織,重又回到舊的意識形態窠臼中,導致這樣的結果不能怪民眾的現實如風,只能怪台面上的人都在為自我盤算,和所批判的藍綠營政治人物不相上下.

當反省的人數增加,智慧程度普遍長進,在野的庶民勢力才有可能得到進步,目前看不到這號人物,正確說來台灣能人尚未出世,現在開始進行,也有遠水救不了近火之感,小民自求多福,勤奮自我修持的話,那天總不會太晚吧?!       



wahhah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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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當年老蔣
2007/08/28 11:56

也不曾如此輕賤柏台

李登輝12年任期內,6修憲法

依據現在制度

監委由總統提名

那麼誰還會甘冒大不晦

觸犯“自己老闆”

我倒是主張

推翻6次亂憲修法

將監院權限還諸從前


Ning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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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嘉文主張 廢除考試監察院
2007/08/23 10:43
2007.05.25姚嘉文主張 廢除考試監察院
專訪/中時電子報總編輯郭至楨
撰文整理/中時電子報胡智銘

問:國內一直是五權分立,但最近幾年,監察體系效果不彰,考試體系是否也需要做調整?
姚:考試院主要有五個工作,辦考試(考選部)、人事行政(銓敘部)、公務員訓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員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基金管理(銓敘部)。這五項工作其實都是行政工作,應該放在行政院比較合宜。典試、命題、評分應該獨立,但是不需要設一個院。
監察院也是,大官有國會管,小官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工作當然要做,但是不應該設一個院。
所以政府應該設行政系統、司法系統、民意系統。政府改造未來還是要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