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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15:21:40瀏覽732|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府教社字第○九三○四○一一七九號函發布
一、 服務宗旨: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擴大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以蔚成服務文化。 (二)充分有效地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協助推動本社大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三)節約機關用人,提昇行政效率,進而落實新政府「廉正、明快、主動、親切」之施政目標。 二、 組織: (一)本校斗六教學中心、斗南教學中心、虎尾教學中心、北港教學中心、麥寮教學中心、西螺教學中心﹝以下簡稱各教學中心﹞組成志工服務隊,置隊長一人,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以下得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處理各組事務。 (二)隊長、副隊長每年改選一次,隊長不得連選連任。 三、 資格: 凡具自由意願,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能勝任交付之工作,及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求回報者,得填具報名表,向本校教學中心提出申請。 四、 志工服務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本校,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鶩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五、 服務地點:本校各教學中心。 六、 服務時間: (一)一般時段:週一至週五下午六點時至十時。 (二)假日時段:假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並配合各教學中心上課時間。 七、 服務項目: (一)簡易諮詢服務。 (二)協助奉茶。 (三)協助代填書表。 (四)協助民眾使用便民服務設施(如使用老花眼鏡、嬰兒車、輪椅等)。 (五)協助殘障人士、老弱市民辦理各項報名登記。 (六)協助維持秩序、排解紛爭。 (七)其他服務事項。 八、 志工知能訓練: (一)職前知能訓練:凡新進志工人員發給志工人員手冊,並接受職前知能訓練,由各教學中心派員介紹環境、實施職前講習,並由志工服務隊隊長帶領進行實務訓練,以明瞭工作性質。 (二)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三)各教學中心舉辦之志工專業培訓,或本校辦理之各講習會,志工服務人員均應踴躍參加。 九、 福利: (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二)視情況邀請志工人員參加本校舉辦各項聚會。 十、 工作分配與管理: (一)每四小時為一班,每位隊員以每週一班為原則,參考各隊員意願由本校排定輪值表,並照表實施。 (二)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工隊或本校教學中心,以協調代理人員。 (三)志工應遵守本校各項規定,並按時簽到、簽退,填寫工作日誌表,著志工人員背心及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終止志工工作時,需繳回志工服務證。 十一、 服勤守則 (一)請依排定之輪職表來服勤,惟每月至少3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二)如因事不能在排定時段服勤時,請儘早向志工隊或本校教學中心請假,以免影響服務班務。 (三)服勤時段如需調動,請告知志工隊或本校教學中心,以便協調安排,以維持每組人數之正常運作。 (四)到所服勤請先簽到,查閱公告,換穿志工背心及佩帶志工證,並應注意服裝儀容整潔。服勤時段請勿攜眷或安排朋友來訪或與人閒聊,以免影響勤務及服務形象。 (五)未經本校同意,不得私自以本校或志工(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 (六)服勤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良、不遵守本校規定或影響本所聲譽者,得取消其志工資格。 十二、 志工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及服勤守則之規定。 2、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 參與本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三、 考核與獎勵: (一)工之服務態度、服勤時數、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二) 工作期間違反本校各項規定,或違反服勤規則者,本校得視情節予以口頭告誡、 加強輔導、調整工作或取消其志工資格。 (三) 志願工作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於校務會議中公開表揚.或致贈禮品乙份以表 謝意。並得視年度服務績效推薦參加縣政府或其他單位之公開表揚或鼓勵性活 動。 (四)志工服務滿法定年數及時數者,得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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