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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15:36:31瀏覽742|回應0|推薦0 | |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以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狀況與成效及其對所屬社區大學輔導與評鑑之情形,以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提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健全各社區大學之體質。 (三)激勵推動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輔導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健全社區大學之發展,以培育現代化公民並營造終身學習環境。 二、辦理機關:本部。 三、辦理時間:每年一月至四月。 四、評鑑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評鑑事項: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前一年度推動社區大學之情形。 六、評鑑組織:由本部邀請社會教育、成人教育、社區總體營造、管理、行政、文化等領域之學者專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區大學相關代表、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由本部社教司司長擔任召集人。 七、 評鑑方式: (一)自評: 1.社區大學應先完成自評作業。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社區大學完成前目自評作業後,應依所訂年度實施計畫及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屬社區大學評鑑,並依本部所訂之評鑑期間與項目,填妥自評報告及自評表,送本部評鑑小組參考。 (二)複鑑:由本部評鑑小組依社區大學數量,採分區集中方式 ,進行書面評鑑,必要時,並得視實際情況抽訪部分社區大學,進行實地評鑑;其分區方式、評鑑指標及應報本部資料,由本部公告之。 八、評鑑內容項目及等第: (一)評鑑項目: 1.設置規劃及推動成效(百分之三十)。 2.行政督導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3.課程及教學督導(百分之三十)。 4.評鑑規劃及實施(百分之二十)。 (二)評鑑等第: 1.優等:成績為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乙等: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4.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九、評鑑工作要項: (一)公告下一年度社區大學評鑑計畫及評鑑表件。 (二)辦理評鑑說明會。 (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評鑑事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自評報告。 (五)評鑑行前會。 (六)書面評鑑及實地評鑑。 (七)完成評鑑工作及承辦單位提送評鑑期末報告。 (八)評鑑檢討會。 (九)評鑑報告陳核及公開。 十、獎勵及改進措施: (一)以下各項等第之成績列入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統合視導: 1.評鑑等第為「優等」者:頒發「優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 2.評鑑等第為「甲等」者:頒發「甲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嘉獎二次。 3.評鑑等第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4.評鑑等第為「丙等」者:由本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善,並擬具改進措施回復本部。 (二)為獎勵表現優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擇優發給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勵金;其發給數量及額度,由評鑑小組議決之。 (三)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其經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予以考核,有未依規定支用情形者應予繳回。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評與對其所屬社區大學評鑑相關費用由其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外,其餘相關費用由本部編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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