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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02月01日府教社字第09604007667號函發布
一、服務宗旨: (一)為擴大便民服務,加強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以蔚成服務文化。 (二)充分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協助推動本縣社大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三)提昇行政效率,落實新政府「廉正、明快、主動、親切」之施政目標。 二、組織: (一)本校斗六教學中心、斗南教學中心、虎尾教學中心、北港教學中心、麥寮教學中心、西螺教學中心﹝以下簡稱各教學中心﹞。 (二)各教學中心組成校務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以下得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處理各組事務;隊長、副隊長每年改選一次。 三、資格: 凡具服務熱忱,能勝任交付之工作及可提供固定服務時間之民眾。 四、服務時間: (一)一般時段:週一至週五下午六點時至十時。 (二)假日時段:假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配合社區大學活動排定之服務時間。 五、服務地點:本校各教學中心。 六、服務項目:各教學中心交辦之事項。 七、志工知能訓練: 凡新進志工皆須參加由社大辦理之志工知能訓練,以增強其服務知能。 八、工作分配與管理: (一)各教學中心於學期初須協調志工人員依每人之服務時間排定輪值表。 (二)輪值表排定後,志工人員須依工作守則值勤;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工隊或本校教學中心,以協調代理人員。 (三)志工值勤時應遵守本校各項規定,並按時簽到、簽退、查閱公告、填寫工作日誌表,著志工人員背心或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 (四)志工值勤時應注意服裝儀容整潔,服勤時段請勿攜眷或安排朋友來訪或與人閒聊,以免影響勤務及服務形象。 (五)未經本校同意,不得私自以本校或志工(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 九、福利與考核: (一)志工於隸屬教學中心服務滿五十四小時,則可於該教學中心全額補助一門課。 (二)志工人員之服務態度、服勤時數、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等均列入考核範圍。 (三)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良、違反服勤規則、違反本校各項規定或影響本校聲譽者,本校得視情節予以口頭告誡、加強輔導、調整工作或取消其志工資格。 (四)凡服務表現優異者,另於期末公開表揚。 十、服務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本校,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鶩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十一、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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