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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設置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府教社字第0980411450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8年3月1日府教社字第0990401492號函修訂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審議本縣社區大學之辦學計畫並督導其執行成效,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設置雲林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縣內新設置社區大學之申請案。 (二) 評鑑縣內社區大學之辦學績效。 (三) 處理縣內社區大學校務處理重大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縣長、副縣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熟諳本府業務人員及對教育研究、社區發展學、成人教育有專精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任期二年,期滿得序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與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止。 七、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要求提案單位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之議決事項應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九、委員或單位如有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繕印相關資料十八份送本府教育處彙整。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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