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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補助及獎助社區大學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府教社字第0990401480號函頒發 一、 本要點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提供增進民眾人文素養、生活知能,保存及發揚雲林文化資產,培養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並得依縣民學習需要及縣政發展特色開設課程。 三、 本縣社區大學均需經本府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設置。 四、 補助及獎勵對象:高中職、大專院校、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五、 補助基準: 本府得以年度預算有關補助推展社區大學項目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至六十,依下列要件審查補助之: (一)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二) 經營計畫書。 1、 辦學理念及執行成效。 2、 整體發展計畫及年度發展重點。 3、 課程開設預期成效與檢討。 4、 師資規劃。 5、 社區經營與服務。 6、 人力培訓及研究發展之規劃。 7、 社團與志工經營。 8、 校務行政與學員服務。 9、 財務責信及經費概算。 10、 城鄉差距之考量。 11、 弱勢關懷及推動措施之規劃。 12、 上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檢討。 (三) 法人簡介。 (四)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五)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六) 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紀錄。 (七) 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八) 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九) 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十) 其他業務應備文件。 六、 獎勵基準: 本府得以年度預算有關補助推展社區大學項目總額之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依下列要件審核獎勵之: (一) 推動相關優良課程著有績效: 1、 現代公民素養課程。 2、 人文類學術性課程。 3、 自然類學術性課程。 4、 社會科學類學術性課程。 (二) 辦理社區大學活動,帶動社區營造及社團發展課程。 (三) 積極推動關懷弱勢相關措施。 (四) 積極推動各項教學相關研究,開發教材,增進教學效能。 (五) 積極配合本府相關政策,安排學習課程及活動。 (六) 「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評鑑結果。 (七) 上一年度申請補助計畫顯著事蹟及創新事項。 七、 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 申請作業: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提出申請。 (二) 審查作業:各申請案先由本府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再提送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八、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請撥:收到本府通知函後,檢附領據(由負責人、主辦會計及出納署名蓋章始生效力)送本府請款撥付,如為部份補助請在收據註明係部份補助字樣。 (二) 核銷:活動結束二週內將成果報告書、經費收支結算表、結餘款、原始支出憑證等送本府核結。 九、 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應由承辦單位自備或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關(構)以簽訂契約方式租借。承辦單位在與本府簽約之前,需先與協辦學校簽妥「合作專案備忘錄」,正本二份分交雙方保管,副本乙份送本府備查。 前項教學據點,須符合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應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用之。 十、 社區大學得頒發學分證書及結業證明書: (一) 學分證書:學員修習課程成績合格者,得由社區大學以主任名義核發之。 (二) 結業證明書:學員修習課程達社區大學所定課程總數,得以縣長及社區大學主任共同署名核發之。修習課程應包括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三類,且學術課程不得少四十學分。 十一、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每年辦理評鑑,評鑑要點另定之。 法規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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