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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376490000A含附件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 台參 097 0213043 F 附件:法規條文、發布令影本 主旨: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以台參字第0970213043C號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htm)/法令規章/2001-2008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2008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高教司倪鈺琪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884 )。 正本:司法院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第六組法務部台灣省政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各單位(含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部高教司法規會參事室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 第四條之一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如下: 一、學分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任者授課。 二、非學分班: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兼任者授課。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五條之二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學地點:境外教學場地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 二、授課時間:學分班每學分授課以十八小時為原則;為維持教學及學習品質,不得採短期密集授課。 三、開班計畫書之內容及審核: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學分班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及開班計畫表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校於境外辦理推廣教育,應以不影響校內教學品質、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第五條之三 大學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大學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要求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應不得接受,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二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依第五條之二第三款規定,應報教育部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大學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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