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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府教社字第093040118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02月01日府教社字第0960400767號函修訂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講師之任用、審查, 特訂定本要點。 二、講師之任用應經本校講師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三、講師一學期一聘,均為兼職,且在本校開課學分數不得超過九學分。 四、講師包括學術課程講師、生活藝能課程講師、社團活動課程講師三種。 五、學術課程講師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 (二)具碩士學位或相關領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在學術領域具有特殊成就或專門著作,經講師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六、生活藝能課程講師、社團活動課程講師,不受學歷之限制,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於社區營造之推動有具體之貢獻者。 (二)對於地方鄉土、歷史、文化、社會或自然有具體之研究成果或貢獻者。 (三)在專業領域具有傑出表現者。 七、講師之遴聘,應有講師審查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解聘時亦同。 八、講師本於尊重學員之學習權益應按時授課,對學員之學習成果作公正之評量。 九、講師無故未按時授課、又無補課者,本校得解聘之。缺課情形嚴重導致課程中斷、學員 權益受損者,本校得扣發講師之鐘點費。 十、講師於聘任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教授課程,得推薦適任之代課講師,並於一個月前檢具相關學歷證件提交講師審查委員會審理。 十一、講師為提昇教學品質,增進學員學習成效,應主動參與本校活動,每學期至少參加兩次以上教學研討會,公共參與週及其他活動。未參加者,如未提出正當理由者,不再續聘之。 十二、講師為推動學習型社會,造就公民社會,實現知識落實生活之理想,應尊重學員之個 別差異及學習動機,主動研究、調整教學內容及方式。 十三、本校學員對於講師教學狀況,得隨時填具「意見單」反映意見,本校行政部門進行意 見彙整及處理,情節重大者,應送交講師審查委員會處理。 十四、本校講師需接受評鑑,評鑑之結果作為續聘之參考,評鑑要點另訂之。 十五、講師除有具體之事證外,本校不得無故於聘約期間解聘之。 十六、講師於服務期間對本校解聘如有不服,得檢具申覆文件於六十天內向講師審查委員會 提出申覆,本校應於接獲文件後十五日內召開講師審查委員會議予以評定。 十七、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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