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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97府教社字第0970401966號號函訂定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廣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課程,提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設立社區大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縣所屬學校及機關(構)。 (二)經教育部立案之高中職、大專院校。 (三)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得依下列各款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具備申請設立社區大學之資格者,向本府提出完整經營計畫書辦理。 (二)由本府或所屬機關(構)辦理。 (三)委託大專院校、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辦理,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四、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營計畫書。 (二)法人簡介。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記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記錄。 (九)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專業能力之分析。 (二) 具體經營之事項(包括計畫期間、服務事項及行政、課程、師資、財務、招生之計畫)。 (三) 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 (四) 預期之效益。 (五) 其他相關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團體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五、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僅需檢具經營計畫書。 六、為推動並監督社區大學之辦學,本府得設置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事代表共同組成之。 七、本縣社區大學均需經本府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設置。 八、社區大學課程分為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課程。 九、社區大學學員於每門課程修讀通過者,得頒發學分證明,如修習課程達社區大學所定課程總數,得由本府以縣長名義核發結業証明書。 十、社區大學依年度分兩學期招生,受委託單位應於每期招生三十日前,檢具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及收費規定等)、教職員工名冊及經費概算等相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備。 十一、本府對於社區大學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輔導與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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