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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自辦社區大學課程開設注意事項
2008/09/24 15:31:36瀏覽1242|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96府教社字第0960404661號函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特依「雲林縣社區大學設置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特殊性課程。
三、課程規劃:
(一)六面向:人文教育、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環保生態等面向。
(二)四指標:
1.新產業:提昇農產業附加價值,以提升經濟效益,含休閒農業、有機農業、婦女創業、 微型創業、文化行銷、農產加值、文化產業等;
2.新生活:提升生活品質與生命價值,含關懷環境、人文、藝術教育、新移民及弱勢課程等;
3.新文化:培養凝聚社區意識、強化社區組織運作、孕育社區活力,讓台灣文化植入多元文化,營造公共參與及公共論壇空間;
4.新智慧:透過課程連結增加效益,含電腦資訊、手語、樂器類、攝影、童書導讀、讀書
會、創意作文教學、父母成長學苑、志工培訓及創意理財投資等。
四、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促進民眾社會參與能力,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與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五、特殊性課程,配合縣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
六、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合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
七、 特殊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 除依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外,應符合縣政宣導重點議題,並能提升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增進民眾對雲林縣文史發展、地理生態等之認識。
(二)每門課以十八週為原則,自主性社團課程及特殊課程不在此限。
(三)開課人數每班學員不得少於九人。
(四)能發揮課程效益,累積教學經驗,精進教學品質,提升學習成效。
八、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課程:
1.報核時間:招生六十日前。
2.檢具資料:前期開設課程概況、成果與檢討、一般性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課程資
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
格、收費規定等)。
(二) 特殊性課程:
1.報核時間:招生六十日前。
2.檢具資料:特殊性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師資簡介、預期效益等)。
(三)一般性及性課程相關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八、一般性及特殊性課程審核作業,由本縣社區大學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九、經本府審查通過之一般性及特殊性課程,得酌予經費補助。
十、本注意事項自頒發日施行。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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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uy2007&aid=224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