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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15:16:01瀏覽795|回應1|推薦0 | |
中華民國96年02月01日府教社字第0960400767號函發布
一、依據: (一)依本縣社區大學設置要點。 (二)依95.12.20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 (一)擴大公共參與,培育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 (二)培養社區民眾社會關懷意識,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三、申請方式: (一)由學員自主成立,社團參與人數至少須15人。 (二)申請之社團須於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召開前提出申請。 (三)各社團可依實際須求向社員酌收社費 (四)申請資料:申請社團須備齊社團申請表(附件一)、社員基本資料表(附件二) (五)申請資料提出後,需經各教學中心書面初審,及課程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能成立 四、社團編制:各社團應設社長一人,綜理社務,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另可依社團屬性自主操作,設幹部若干人,社團幹部與社員名冊(附件三)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送各中心核備。 五、活動紀錄 (一)各社團於每次活動結束後須製作活動紀錄(附件四) (二)各社團彙整每次活動之紀錄,於期末結束後呈報教學中心。 六、經費: (一)經審查通過之社團課程,每學期補助10,000元。 (二)補助經費之核銷項目:社團指導老師指導費、行政費。(經費支出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三)補助經費之核銷資料:期末彙整收據製作經費憑證(附件六)、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七)及社團活動成果資料送各教學中心審查,以核發經費。 七、權利及義務: (一)不須繳交學分費(期末不發學分證明)。 (二)各教學中心須提供行政及場地支援。 (三)學期中須參加各教學中心辦理之公共參與週。 (四)學期末須發表成果,成果優異者另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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