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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7月5日90府教社字第900400359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10月1日93府教社字第093040500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2月01日95府教社字第096040076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7月12日95府教社字第0960404661號函修訂 壹、 總 則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設置雲林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的任務如下: (一)提供社區民眾多元管道學習的機會,推動終身學習的教育理念,建立學習社會。 (二)結合各機關學校、文教基金會、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民間團體等之豐富資源,擴大社會參與。 (三) 打開公共領域,擴展公共參與,培養現代公民之公民意識。 (四)提供民眾第二專長,深化生活技能,學習新技術,促進產業發展。 貳、編制 三、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自辦:設總部及教學中心,教學中心由本府選定雲林縣轄區內之學校或機關(構)兼辦之。 (二)委託辦理:委託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四、本府自辦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五、本校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執行秘書若干人,由校長聘派之。 六、本校總部設教務組、學務組、總務組、資訊組、活動組五組,分組辦事,由本府派員,以約僱人力支援。 七、本校總部各組職掌如下: (一)教務組:與講師聯絡做各種資訊之通知、上課教室之調度、調課事項之聯繫、講師資料之建立、班代資料之建立、教學研究會之各項工作籌設、選課手冊之編選、課程表之安排、招生事宜。 (二)學務組:整體招生工作之籌畫、學生證的製作、學員資料之建檔保存、期末成果展之籌畫、招生工作之協助。 (三)總務組:資產維護及維修、清潔維護、提列預算、各類用品增設籌畫、辦公室各類庶務管理、傳真資料保存、各類帳務處理、活動預算評估、提列預算、講師鐘點費之紀錄及請款、辦公室各類支出及請款、協助招生。 (四)資訊組:各類選課單設計、辦公室電腦軟體之維護與更新、網站資訊建立與更新、學員成績系統建立、相關剪報資料活動照片之收集建檔保存、協助招生事宜。 (五)活動組:義工組織之經營、托育工作之籌畫、各類活動之宣導、各項活動之籌畫辦理及配合招生事宜。 八、各教學中心依開課程班數編列行政工作人員員額及職稱如下: (一)各教學中心置教學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擔任為原則。 (二)十四班以下設教務組、學務組、總務組、會計組、註冊組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 (三)十五班以上設教務組、學務組、總務組、會計組、活動組、宣傳組、註冊組等七組,各置組長一人。 九、本校設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發會)置委員十五人。 十、校發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一、校發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十二、校發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十三、校發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校應設課程發展委員會、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講師申訴委員會、教學評鑑委員會及教材發展委員會。 參、師資、課程 十五、本校講師需經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聘期為一學期。 十六、本校所開設課程因課程教學需要,經審查核可得設置助教一人。 十七、本校所開設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內含學術性、生活藝能及社團活動課程三大領域)及特殊性課程,課程注意事項另定之。 肆、支給 十八、第七點本校各組之專任人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付。 十九、本校各教學中心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係比照國中教師鐘點費支領標準辦理如下: (一)中心主任每週以三節鐘點費計支。 (二)中心各組組長每週以二.五節鐘點費計支。 二十、本校講師鐘點費每節新台幣捌佰元整,得依班級人數折減,依 實際上課節數核支。 二十一、本校助教鐘點費每節新台幣肆佰元整,得依班級人數折減,依實際上課節數核支。 伍、經費 二十二、本校學員學分費優惠對象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及新移民。 二十三、學分費優惠人數每班限開班人數三分之一,三十人以上則十人,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則九人,二十至二十四人則七人,六十五歲算至開學日期。 二十四、各教學中心行政業務費:每班每學期補助參仟元整(含宣傳費、值班誤餐費每人每日五十元等)。 二十五、各教學中心水電費:每班每學期補助貳仟伍佰元整。 二十六、本校所需經費由所收學員學分費、本府編列預算及向中央爭取補助款支應。 二十七、本校各教學中心教學上所需之設備費、電腦軟體版權費等費用,應專案報本府核定之。 陸、附則 二十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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