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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06月21日93府教社字第0930070509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7年09月22日97府教社字第0970407074號函修訂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政策,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雲林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二人。 (三)本府文化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五)終身學習機構代表:二人。 (六)身心障礙弱勢族群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處人員指定兼任之,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委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委員未克召集、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未克召集、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無故缺席兩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本會決議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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