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9/24 14:58:10瀏覽808|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94年9 月14日94府教社字第0940405362號函發布
壹、目的 : 為加強推廣終身學習教育,提供雲林縣民多元化學習管道,提升縣民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社團學習獨立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貳、申請對象: ㄧ、雲林縣各社區發展協會。 二、以推動雲林縣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宗旨之課程及社團。 參、補助內容: (十八週為一期) 一、水電費(每班每學期):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每一場地承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講師鐘點費:依據本縣社區大學設置要點規定核支。 肆、申請程序: 依據地方特性與實際需求,並於每學期送各教學中心彙整考量班級與社團之各種人力、物力資源,填寫申請表(附件一)。 伍、補助原則: 一、由本縣社區大學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項目,學期末成果報告資料列為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進行當學期評鑑及下次申請開課之參考資料。 二、由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視各申請單位提出活動內容、參與人數、社區資源、社區關懷、社區結合、師生互動情況、社團發展潛力、社團運作、社團過去績效等,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陸、行政督導: 一、各教學中心負責督導之鄉鎮範圍: (一)斗六教學中心: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 (二)斗南教學中心:斗南鎮、古坑鄉、大埤鄉 (三)虎尾教學中心: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褒忠鄉 (四)北港教學中心: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 (五)麥寮教學中心:麥寮鄉、台西鄉、四湖鄉、東勢鄉 (六)西螺教學中心: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二、各社區分班之行政作業由各教學中心負責督導。 柒、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補助者請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將成果報告、參加人員名冊(附件二)及活動剪影(附件三)送所隸屬之教學中心彙整。 二、補助金額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送所隸屬之教學中心核銷。 三、受補助之單位若未依計畫內容辦理、計畫提報不實、未提成果報告表或成果績效不彰,列為下學期申請補助之參考依據。 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亦同。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