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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01:10:36瀏覽1281|回應3|推薦17 | |
引用文章警察‧謊言‧錄影帶 是該寫出來的時候了,警員侯錦宗違法隱匿重要證據未陳報。 這件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時間是 近在 未料談後對方報警誣陷我恐嚇,將我逮捕,這時對方得意洋洋的還從口袋中掏出一支錄音筆。由於我沒有恐嚇他的言詞和意思,警訊時,我對訊問的警員侯錦宗要求,請他聽取錄音內容為証。 對方先已做完筆錄回去,侯錦宗要求對方帶錄音筆重返派出所,連同三、四位警員在派出所所長室內聽取。我既然敢要求以對方製作的證物為證,自有所本;而對方卻不敢提為證物,豈非心虛? 由告訴人現場錄音的證物,何其關鍵與重要?我既強烈要求該證物為証,侯錦宗等也有聽取,在我的警訊筆錄中,我的要求雖遭淡化,至少也有一句提到此物,侯錦宗警員在陳報地檢署的案卷中,竟未併陳,豈非蓄意隱匿,事涉違法?至於後來我在一審預備庭時要求調取該證物,對方如何刪除錄音開始的一段重要對話(我提醒他,他誤會我的意思了),法庭又如何曲扭不公,竟作負面解讀,我其他的有利證據一概不予採証,簡直就是設定我有罪,這些是另一方面的問題,我另作訴求。然而,本案之冤屈不公,豈非其來有自?司法與警察不被信任的積弊,豈非由來已久?豈非結構性的沉疴? 讀了本文引用的新聞「 警察‧謊言‧錄影帶 」,心中十分傷感和沉痛。碰到冤屈,小老百姓通常都是哀哀無告,只得選擇遺忘,往前看、往前走,或是想不開、氣不過,尋短,對我來講,自也是怎堪回首?但是多年來,我想透過「公益創投」或公共政策去實現的『社會監護機制』等理想,不允許我逃避,我是要往前走,但是要穿著荊棘的過去之履。比較軟弱的是,我也擔心別人會怎樣看待我?就像被強暴的被害人,往往還要受到「自己招惹」的質疑。我早想訴諸於法,為自己平反,卻被急著趕路實現理想的心理耽擱,總想快了,等到自己想做的事有眉目了再處理這些私事,畢竟,這都是傷心費時的事;然而,國家體制有許多不被信任的陰暗面,何嘗不也是重要原因?除了法院、最高檢察署,甚至還有民進黨時期的監察院。 要証明我的冤屈,有兩種方式,一是提請非常上訴,可是我已經有一次失望的經驗,固然是跟據案卷審理,我難作評,但是我毫不信賴檢察總長陳聰明,好不容易他下台了,我擔心的結構仍在,直到最近,才有新的局面。另則對相關司法人員提出告訴,我若無根據,將罹誣告之罪。但是,司法之弊,官官相護正是其要端,我曾對起訴我的檢察官李茂增提出告訴,原因是他藉口「交保」,非法羈押我四小時,我擔心遭到報復,先曾請教過聘請的律師,他說是兩回事,應該不致於,基於對司法最後的善意期待,隨即提告,結果,我沒有收到起訴書或不起訴書。 我同時聲請檢察官李茂增迴避,遭駁回,該公文引述的法律是「刑事訴訟法 128 條第四項所規定的 強制處分權 ,、、」,該法條打錯了,應是 228 條,然而依據 228 條:「、、、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可是我完全不構成「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之任何要件,所謂「強制處分權」豈非悍然指鹿為馬的官官相護?該函字號:雄檢惟往 96 聲他 1529 字第 92675 號,署名的是檢察長劉惟宗 主任檢察官鍾忠孝代行檢察官楊慶瑞決行。 現在回想,對檢察官李茂增提出告訴,為何沒有收到起訴與否的書狀,很可能是高雄地檢署寄到我屏東的戶籍地址,待多次未簽收,轉交派出所代收招領完事,但是我在訴狀上明明寫的是高雄的住址,這種把戲我在其它案件碰到過,也是高雄地檢署,經申訴,獲得恢復時效的權利,後來我對承辦的檢察官提出告訴,結果是一紙「書函」公文(雄檢惟玉字 96 陳 16 字第 044268 號函),結語說:「顏檢察官與鄭檢察官就本案之偵辦過程均依法令為之,尚難認有何違失或不當之處」。署名的是檢察長劉惟宗 主任檢察官黃俊嘉決行) 後來,我對檢察官李茂增涉犯的瀆職罪直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自訴,結果可想而知。但是我這般挑戰司法(還有其他數案),一旦我觸及法網,不公不義的人會放過我嗎?既逢警察節,又逢端午節,前幾天,看了台中翁奇楠命案,頗為感慨審檢警調這些特殊權力機關存在的結構性沉疴,認為是該寫出來的時候了。由於眼前有重大的事要做,我就先寫到這裏。 對現在的我來說,端午節吃粽子划龍舟,已毫無意義,而對屈原的「離騷」兩個字體悟漸深。班固在《離騷贊序》中釋為『 遭憂 』;王逸在《楚辭章句》中釋為『 別愁 』。司馬遷在《史記‧屈原列傳》中釋為『 離憂 』;又說『屈原正道直 行, 竭忠盡智以事其 君, 讒人間 之, 可謂窮矣。信而見 疑, 忠而被 謗, 能無怨 乎? 屈平之作《離騷 》, 蓋自怨生也』。我認為不論是君子自況,還是憤世嫉俗之作,在現實中,人才終究還要有孔子的豁達才耐磨:「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 今天凌晨三點頭痛醒來,不得不吃了顆止痛藥,加了半顆調適情緒的「克憂果」錠劑(醫師開了七顆,睡前吃半顆,至今吃了第二個半顆),都是去年底的存藥,以現在的包裝技術和這段時間的氣候,藥質應該沒有變化。人生有太多的無奈,也有相當的機會,信其所信,行其所行,自信使我堅持如梭,感謝使我長行如虹,另外,靠喝尿健身也非常重要,讓我平安度過多少孤寂蹇困的歲月,得以維持鬥志。在高雄旗津有一所教會,教堂正中間的牆上,寫著一些箴言,我記得其中有這麼一句:『生氣,是因為見識還不夠』。 馬總統告侯寬仁,我有感而發,寫了一篇『 人溺己溺,以訟止訟 』,獲刊於聯合報。台中市翁奇楠命案要不是胡市長移送檢方處理,以警方如此駭人聽聞的遮掩行徑,恐怕也是大案化小,行政懲處幾個低階警官了事。警員侯錦宗隱匿重要證據未陳報,是明知故犯,觸犯了什麼罪刑呢? 刑事訴訟法 (節錄)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 現代公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何況是掌握司法權力的公務人員。治亂世用重典,我若不告他,是對自己不負責;既然對司法不滿,不付出心力,承擔風險與打擊,也是不負責。 今夜,我最安慰的,是經由親身經歷這些苦痛,才能深思民主國家體制中結構性的問題癥結,悟出解決之道,以下是我的一點政治見解: 民主的死穴,是贏者全拿;民主的極致,是聯合政府法制化。所謂聯合政府法制化,並非不同政黨對行政權的分權,而是監察權的當然授予在野黨,總統選舉得次高票者為當然之監察院長,法務部歸屬監察院,總司全國之監察、政風、檢調、審計,讓老虎有牙,而且能精準的咬合,才能充分發揮監察權,促成真正民主的實現;監察委員之提名,依總統選舉得票比率,分由總統、監察院長提名〈餘數的名額歸監察院長〉,立法院審查通過後任用;檢察總長由監察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用;監察院副院長由監察院長提名及任用。 這才是有分立、能監督、真制衡,才會有真民主。 我國特有的五權憲法,最有條件實現聯合政府法制化,若然,中華民國將超越包括英、美、瑞典等國,成為所有民主國家的典範,憑藉民有、民治、民享,民族、民權、民生真實現的軟實力,就兩岸而言,當然可以居於主導的地位,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 保持現狀,就是落伍。『不獨、不統、不武』不免有些消極矇昧,欠缺擔當與魄力,曝露出選舉的思維,而非治國之道,更非以小博大的睿智與宏圖。兩岸的中國人要往何處去?兩岸當然要統一,但不是誰統誰,誰吃掉誰,要探求誰能標舉兩岸一致信服的目標,要比賽誰先有實現這個目標的具體成就。 上述意涵的修憲發動者,將是不朽的政治家。 吳遠鵬寫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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