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還是在「假新聞」,若無法防止「假新聞」,新聞自由之害不下於新聞管制。
如大公網發佈「習近平僅帶隨扈一人,於北京搭計程車體察民情」的「假新聞」,不能僅僅發佈致歉聲明就了事,應有視「假新聞」情節輕重的刑法、罰款、‧‧‧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