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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06 07:05:29瀏覽483|回應0|推薦1 | |
日治時期台灣行政制度的演變大致分成四個階段。 ﹙一﹚1895.6~1897.5:初期為三縣一廳制之軍政時期,後期為六縣三廳制之民政時期。此時北台灣屬台北縣管轄,其轄區與清治時之台北府相當,大致包括今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桃園及新竹。 ﹙二﹚1897.5~1901.11:初期之乃本時期為六縣三廳制,後期之兒玉前期為三縣四廳制。此時之北台灣大致區分為台北縣及宜蘭廳。 ﹙三﹚1901.11~1920.10:一九O九年前之前期,將行政制度由三級制改為二級制,全台分為二十廳,由警察兼掌一般事務,令警政則與民政結合,形成「警察政治」。一九O九年以後之後期則將二十廳整併為十二廳。北部地區在前期劃分為台北、基隆、深坑、宜蘭四廳,到了後期則合併為台北、宜蘭兩廳。 ﹙四﹚1920.10以後:廢廳制改州廳制,全台設五州二廳,州下設郡,廳下設支廳,北部台灣置台北州,台北州下轄台北、基隆二市及九郡,州治設於台北市,宜蘭在台北州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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