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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 就要申報海外所得 工商時報  2009.12.03
2009/12/03 09:51:58瀏覽491|回應0|推薦0
工商時報  2009.12.03

有戶籍 就要申報海外所得

王信人/台北報導

     99年起,海外所得要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常年住在海外的台商群非常關切何謂「中華民國境內的經常居住者」?因此,財政部將在12月中旬發布解釋令,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即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經常居住者。

     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課稅對象,特別排除了「非居住者」,所以如何定義「境內居住者」,關係到海外台商要不要繳稅的利益,影響很大。

     許多立委認為,財政部對「境內居住者」的定義不明確,很多台商擔心明年會成為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的課稅對象,紛紛放棄「國籍」,因此立院財委會日前決議,財政部應定出經常居住台灣的定義,做為明年海外所得課稅的依據。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爭議在於,第一項和第二項之間是「或」的關係,還是「且」的關係?又第一項的「經常居住」的定義十分模糊,令海外台商無所遵從。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據司法院74年的大法官釋字198號,第一項與第二項是各自獨立,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的規定,就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再者,官員說,第一項的「經常居住」,目前國稅局的實務做法為,如果台商保有「戶籍」,就算是「經常居住」在台灣。假設,甲常年住在印尼,在台灣有1間房子,也有戶籍,1年只在台灣住1天,則其在海外的所得如果超過100萬以上,都要申報最低稅負。

     假設,乙常年住在南非,在台灣有5間房子,但沒有戶籍,1年在台灣住20天。因為乙沒有戶籍,1年住不滿183天,經濟活動在海外,不是台灣的經常居住者,不必申報海外所得。

     所以,海外台商如果不想被課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只要辦理「戶籍遷出」即可,不必小題大做至放棄國籍。但內政部表示,戶籍遷出就沒有國民身分證,不能適用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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