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套的機會。財政部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於過去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合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為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召集模特兒經紀公司,並言明若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的費用。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財政部認為,經紀公司與模特兒可以就契約內容再做討論,若雙方都同意兩者不具有包括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成敗等,即可主張變更內容或要求補充契約條件,交由稅捐機關或行政救濟主管機關重新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