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企業常遇到認列呆帳損失問題,最擔心發生呆帳又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國稅局建議,企業要靠法院裁定書認列呆帳損失,因法院裁定曠日費時、緩不濟急,可採用「經兩年催收未能收取」方式核認,較有效率。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外銷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列報呆帳損失4,000萬餘元,A公司表示,是因國外進貨廠商財務發生周轉困難,面臨破產危機,已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公司雖於97年間已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追,但該破產案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公司未取得法院的裁定書證明文件,無法核認96年度該項呆帳損失,還是被國稅局補稅1,000萬餘元。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說明,以A公司的案例來看,應收帳款分別發生於95、96年間,雖然A公司已取得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追的催收證明,96年度無法認列呆帳損失,但A公司可分別於97、98年度結算申報時,以「逾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方式,向國稅局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經濟景氣尚未完全好轉,公司更要審慎評估交易對象的付款能力,當發生國外廠商破產或倒閉情形,除進行追索程序外,若因法院裁定費時,無法趕在當期核認呆帳損失者,仍可採用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方式核認,減輕公司稅捐負擔。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債權中有超過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將視為實際發生呆帳,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其中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出具的證明;若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的裁定書正本。若已經逾期兩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列報呆帳損失也應取具郵局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