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結束營業未辦決、清算,今(98)年起要開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今年以前,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有短漏報情事者,應予處罰;但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一律不予處罰。
但在稅法修正後,企業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決、清算,或已申報但發生短漏稅額情形時,凡是沒有辦理申報手續者,不管有無短漏稅額,一律都要處以最少4,500元、最高9萬元的行政罰鍰。
今年生效新處罰規定包括:
一、營利事業除了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予處罰外,如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也應予處罰。
二、一般公司組織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予以處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三、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的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不予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並舉例,甲公司在98年10月5日辦妥解散登記,並在98年11月6日辦理決算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之後查得該公司決算申報匿報所得額30萬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所漏稅額7.5萬元(即30 萬元×25%)後,再處兩倍以下罰鍰。
再例如,乙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因虛增營業費用20萬元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經剔除後仍無應納稅額,原應就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49 萬元(200萬元×25%-1萬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但因乙公司並無應納稅額,依修正後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