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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11:44:12瀏覽568|回應0|推薦7 | |
丙怎麼打?【聯合報╱黑白集2010.03.24】 好像沒有人反對可以給公務員打丙等考績,但對寬嚴鬆緊程度如何卻是見仁見智。 扁政府時期曾提過幾次《考績法》修正案,規定連續二年考績列丙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此次考試院提出的版本,則規定累積三次丙等,就要退休或資遣。這兩種辦法,究竟寬嚴鬆緊如何,其實是一個「朝三暮四」的命題。 草案規定,「打丙」的要件包括:工作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三%、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洩露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務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倘若有此類情事而事證確鑿,依《考績法》打一個丙,但仍然可以安坐其位。過去的修正案規定,連續兩年打丙才能解聘;如果不是連續兩年,則依法條邏輯不啻容許每隔一年犯一次,而竟然仍不得解聘。新的修正案則規定累積三次丙則資遣或退休,其實亦相當寬鬆。但就法條邏輯而論,如果竟然寬縱一名公務員「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失」或「業務失當造成人員傷亡」達「累積三次」之多,這豈不是駭人聽聞? 打丙要件較有爭議者是「工作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三%」。有人說主管可能不公平,但總不能因有此顧慮就不打考績;也有人說,機關內人人都好,無人可以打丙,但即使建中也有最後一名;又有人說,先把公務員待遇調到與新加坡一樣高再說,但待遇相對較低難道是不准打丙的理由? 維持現在這種九十八%乙等以上考績、七十五%甲等考績的考績制度,公務員如何獎優汰劣? 【2010/03/24 聯合報】 @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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