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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發票」詐營業稅 最高罰十倍
2009/12/08 11:31:11瀏覽1538|回應0|推薦2

「洗發票」詐營業稅 最高罰十倍

虛設行號靠「洗發票」冒退營業稅,財政部有法可罰。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取得不實發票扣抵營業稅,不再區分是否為虛設行號,也不分有無販賣發票行為,只要使用不實交易對象發票抵稅,即可按漏稅額處一到二倍罰鍰。

新的裁罰倍數表自即日起實施,財政部強調,企業若非故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扣抵營業稅,未來罰鍰反而會下降。但虛設行號冒退營業稅,罰鍰至少一倍起跳。

虛設行號過去採取販賣發票方式,將無交易事實的發票,交由部分企業申報扣抵進項營業稅額,按照稅法規定,可處一到十倍的罰鍰。稅捐機關發現,近年來虛設行號犯罪不再以單純販賣發票為業,而改採集團犯罪手法,集團之間的虛設行號相互開立發票,並交由最後一手向國庫冒退營業稅,財政部將這種犯罪手法稱之為「洗發票」。

由於大法官會議第337號解釋認為,稅捐機關目前對於包括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這類漏稅行為處罰,不應以開立憑證者有無繳稅為依據,而應視虛報進項額的營業人有無逃漏稅,做為處罰要件。

財部昨(7)日指出,稅捐機關查獲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企業送罰時,一旦碰上虛設行號彼此間「洗發票」行為,因不涉及販賣發票,或稅捐機關無法證明發票是否全數由虛設行號開出,導致稅務爭訟案頻傳,法院也無法援用稅法開罰。

財政部因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刪除取得虛設行號扣抵營業稅案件的裁罰標準,回歸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罰,有進貨事實者,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承諾繳清罰鍰者,只按一倍處罰,反之則按二倍處罰。無進貨事實者,若涉及詐術等嚴重漏稅意圖,最高可裁處十倍罰鍰外,並追究刑責。

過去,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扣抵營業稅是按二倍處罰,若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者,裁處一倍;漏稅額超過1萬元以上者,最高可罰1.5倍。財部說,未來不再區分是不是虛設行號發票,也不再按漏稅額高低決定裁罰倍數,罰鍰最少一倍。

2009/12/08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12.08 03: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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