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被國稅局補稅千萬元有解套機會!財政部昨天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比現行按「薪資所得」課稅方式,省下不少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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