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4/15 16:55:49瀏覽4308|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63710號公告發布 一、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 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 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 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 限。 四、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 之13%。 (三)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 上部分之21%。 (四)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 上部分之30%。 (五)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