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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2 07:41:05瀏覽4467|回應1|推薦8 | |
請問,上網說店家不好吃、服務不好,就被店家告「妨害名譽」,是消費者不懂法律嗎?來看檢察官怎麼認定吧。 檢方認定陳述經驗不違法 檢方認為,飲料店的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林某指喝了飲料後,「拉肚子」、「味道噁心」,都是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引用自:自由時報-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2/today-life22.htm# 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林姓男子在網路上發文,指飲料連鎖商「發條桔子」新竹馬偕店賣的飲品,「很難喝」且「味道噁心」,店家怒控涉加重誹謗罪,不過,檢察官認為,林某確有買過飲料,其留言只是陳述其自身經驗,處分不起訴。 新竹馬偕店的電話已成空號,發條桔子民族店值班店員表示,馬偕店已結束營業。 林某去年十月底登入此茶飲店的討論區,張貼:「…我買過幾次,喝完都拉肚子,我同事也有過,不知是不是用的水是生水…。」十一月又以另一個帳號貼文:「馬偕醫院斜對面ㄉ發條桔子,珍珠超硬,味道有點噁心,…難喝—難喝—難喝—難喝—難喝—難喝。」 業者認為影響商譽,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林姓男子出庭時說,喝了飲料後不舒服,希望店家改善衛生環境才貼文,網友提醒可能有法律責任後,隔天就刪除。後來想繼續跟店家反映,才用別的帳號留言。 檢方調查發現,在林某留言前已有網友留言指店家的蜂蜜蘆薈飲料「爆難喝」,另有網友指木瓜牛奶「超難喝」。 檢方認定陳述經驗不違法 檢方認為,飲料店的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林某指喝了飲料後,「拉肚子」、「味道噁心」,都是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近年來幾起有名的網友槓上商家的案子,首推「KiKi屋」風波。女網友在中壢「KiKi屋」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發文批評,結果店家提告,此事件引發論戰,不少網友揚言抵制拒吃。 另一起案例是,一名台大學生去某餐廳用餐後,貼文指該店餐點不好吃,給了一個「五星級消費,不如夜市品質」的評語。店家控告學生誹謗,學生指只是抒發感受,強調絕不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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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