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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 15:38:35瀏覽715|回應0|推薦19 | |
關於網路上評分,要給對方評價,而評價只有「優良」、「普通」、「極差」三種時,連給店家「極差」都可以告「妨害名譽」,還真的什麼都能告。 至少,檢察官英明,認為,此為徐女在交易過程中的主觀意見及評論,本質上無「真實與否」問題,認定罪嫌不足。 既然店家都知道,告了不會勝訴,那幹嘛還告呢?就只是報復性提告,讓你上班很麻煩,請假還讓老闆嘮嘮叨叨,煩到你只能自動「舉白旗投降」! 引用自:自由時報-買家評極差被告 言論自由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4/today-so13-2.htm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徐姓女子在「以物易物交換網」上與邱姓婦人交換物品,因認為對方的物品有瑕疵,交易結束後,在網站上點選「極差」的評價,邱不滿,狀告涉妨害名譽罪,檢察官認為網友主觀判斷,屬言論自由範圍,處分不起訴。 去年9月間,徐女在網路上以一雙球鞋和邱婦換了皮包、膠帶等物品,事後發現,皮包標籤已被剪掉,膠帶也過了保存期限,向邱婦反映,邱婦回說她只賠償重大故障,並認為對方吹毛求疵。 徐女不滿,給了負評,兩人對簿公堂。徐女應訊時強調,交換網站要求交換成功的會員,要給對方評價,而評價只有「優良」、「普通」、「極差」三種,她認為邱婦用來交換的物品有瑕疵,因此點選「極差」。 檢察官認為,此為徐女在交易過程中的主觀意見及評論,本質上無「真實與否」問題,認定罪嫌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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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