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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18:51:33瀏覽5464|回應15|推薦16 | |
利用職權之便,假由判決書之內容,表達自己政治立場與政治判斷者,惟有法官做得到,而且還真有法官敢作敢當!姚念慈法官在他獨任審理的案件(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93號),利用判決書「修理」他所不認同的政治立場還有告訴人,更加厲害者,告訴人明明在偵查、審理過程都沒有以證人身分到庭應訊,姚法官還可以自行編造證人即告訴人的不實情事,這種審判品質,實在是司法奇蹟。 在此要向馬總統、國民黨報告,台北地方法院出了一位「忠黨愛馬」的司法官,而且非常勇敢,不懼法官倫理規範之拘束,直接了當在判決書表明忠黨愛馬的個人心志。參照判決書內容,在理由欄貳之三之(四)記載:「被告固曾為前開不利於己陳述,且有前段1.、2.所示證據足佐其不利於己之任意性陳述與事實相符。但亦曾辯稱:發表爭議言詞的原因是林OO曾經刊登:「欺騙、德之賊、政治迫害、趕羚羊、陽萎、白賊、說謊、無恥、禽獸、笨蛋、飯桶、馬娘娘、政治詐欺犯、腦殘、不要臉、假仙、馬統」等為標語而辱罵抹黑馬英九、國民黨籍政治首長的文章,其認為不洽且與事實不符,才會回應「你們這些心術不正專門造謠抹黑的民進黨」。‧‧‧經查,林OO確實曾於本案部落格張貼標題為「『趕羚羊』的國民黨 上街遊行只為了趕羚羊?」(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發表)、「無能與陽萎 馬英九與國民黨為何不修法槍斃處死扁珍」(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發表)、「誰在做賊、抓賊、打賊?無恥與禽獸馬英九是哪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發表)、「甘願做個馬區長的笨蛋總統?」(一百年二月八日發表)、「飯桶總統,還不知道『一個中國』的禍害?」(一百年二月九日發表)、「馬娘娘的『塑』手無策」(一百年六月六日發表)、「郝無恥、郝腦殘、郝無能的北北基聯測」(一百年七月五日發表)之文章,有網路列印資料可參(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二二九○號卷第二五頁背面至二七頁參照)。而上開言詞,按一般社會客觀經驗法則,難謂無逾越禮儀。被告因政治立場更感不能忍受,故進而發表其個人評價,其論述並非毫無所本,用詞亦難認是毫無意義之謾罵。」 上開判決內容,一者,法官採信被告置辯之詞,認為告訴人以「欺騙、德之賊、政治迫害、趕羚羊、陽萎、白賊、說謊、無恥、禽獸、笨蛋、飯桶、馬娘娘、政治詐欺犯、腦殘、不要臉、假仙、馬統」等文字「辱罵抹黑馬英九、國民黨籍政治首長」;其二,法官認定上開負面批評文字,「按一般社會客觀經驗法則,難謂無逾越禮儀」。為了強烈對比、凸顯姚法官「忠黨愛馬」,這裡頭提到一篇文章《無能與陽萎 馬英九與國民黨為何不修法槍斃處死扁珍》,姚法官不在判決裡記載「槍斃處死扁珍」等文字係為「逾越禮儀」之舉、趁機判決告訴人沒有禮貌,只強調馬總統和國民黨籍政治首長,可見姚法官的個人政治偏好非常明顯。把政治帶入司法,甚至直接影響司法判決,這種審判心證簡直是濫用職權、政治上綱。 再者,依據本文文末所附聲請上訴狀的附表,可以足證被告的上開置辯言詞,根本無關訴訟所及的犯罪事實,完全就是被告想要卸責避罪的遁詞。不把政治立場、政治關係、政治偏好帶入審判的法官,很容易就可以依據證據看清楚事實真相。可惜的是,姚法官偏偏就不想把事實真相搞清楚,連告訴人從未於偵、審中以證人身分到庭應訊的事實,都可以忽略、假造,姚法官的天縱英才,實在值得為文歌頌。 我被罵「豬腦袋」,換來司法認定兩千元的罰金和緩刑,公不公平、適不適用法律,這有待終審法院即二審法院依法裁判,不過這需要北檢劉承武主任檢察官有提起合法上訴,方有這個「平反」機會。姚法官在判決書的內容裡,已經透露對告訴人的諸多不滿,例如他以告訴人的姓名「林OO」直接稱呼,而以「被告」稱呼被告周OO,不把告訴人當告訴人看,直接以「林OO」逕稱,可見姚法官極其厭惡我這個告訴人,主因就是我使用了太多不當言詞批評馬總統和國民黨籍政治首長。 感謝姚念慈法官,見證了北院親近國民黨、力挺馬總統;感謝北院判決,我差點成為法院認證的「豬腦袋」!這顆「豬腦袋」值多少錢?新台幣便宜賣,兩千元就夠了。司法奇蹟何處尋?政治雜論閣報給您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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