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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殺者的選擇 給他們最後一次機會
2014/05/16 11:27:14瀏覽3208|回應4|推薦12

「再給自己一次機會」,這是防治自殺最常使用的話語。然而這句話對於死意已決,找不到生命出路的自殺者而言,毫無作用,一點都不動人。

社會輿論對於自殺者往生,較多遺憾與喟嘆,社會大眾也常以負面價值論斷自殺行為,不僅不鼓勵,而且潛意識裡帶著不解與質疑。無自殺念頭者,享受生命都來不及了,根本無法同理心想像自殺者的人生困境,以及陷在生命絕境的痛苦與失落。精神科醫師只能使用藥物控制病患的情緒,避免無底黑洞的絕望情緒,無時無刻拖著人往死亡絕境前進。對於憂鬱、躁鬱等情感性精神患者而言,與自殺念頭搏鬥,就像時時自然呼吸一樣,必須自在又無感,這對於凡人來說,豈不是一項艱苦又沉重的挑戰?人有求生的本能,也有求死的本能,只是本能的驅動關鍵點,因人而異、各有差別,個體的感受、耐受程度不同,故有人選擇自殺結束生命,有人尚可避免啟動尋死的本能反應。

自殺絕對是有意死亡,不會意外而死。自殺者在尋死行動實現前,早已設定預想各種可以採取的方式行為。燒炭自殺,對於自殺者較少痛苦,但是引起火災的公共危險存在;吞食除草劑等農藥自殺,自殺者會痛苦萬分,而且死前要經過掙扎,即便生前放棄急救,少掉插管、洗胃、灌解毒劑等等急救措施,但在農藥的毒害效用下,死會得其所求,而且痛苦萬分;跳樓尋短,一了百了,根本沒有急救機會,當腦袋與地面重擊,那一刻就是與死神交會的關鍵瞬間。死意堅決,任何自殺方式都會帶來必然的結果,符合自殺者的主觀意願。「再給自己一次機會」不存在於自殺者的心裡與腦裡,因為找不到最後一次機會,也就不可能可以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自殺身亡,當然是不幸的遺憾結果。如果家人尚有人性與同理心體會,不僅不會漠視潛在自殺者的尋死念頭,也不會因為無力挽救而坐視不管。對於自殺者,向來的錯誤觀念都是把最終責任歸給行為者,要自殺者再給自己一次機會,這是緣木求魚,搞錯訴求對象。對於自殺者的家人、朋友,他們願不願意再給自殺者一次機會,這才是關鍵所在。想要救回一條生命,不是容易,也非困難。「再給自殺者一次機會」,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面對潛在自殺者的絕望,要的是更多的鼓勵與同理心諒解,不能進入潛在自殺者的絕望境界,又如何期待救回這些迷失自我、自我絕望的孤獨靈魂?

再給一次機會,訴求主體在於自殺者周圍的親戚、朋友與家人。對於自殺者,每次絕望與希望的掙扎、死亡與生存的拼搏,都是最後一次機會的奮鬥,只是死亡結果告訴大家殘酷的事實,這一次過不了生死關頭,只能向死神報到。

給他們最後一次機會,縱然不能24小時依偎相伴,耐心與愛心,就是救回一條生命最即時的急救與最有效的藥物。最後一次機會,是要家人、親戚、朋友與社會大眾願意給予,而不是推給自殺者。畢竟自殺者要面對的生死掙扎與內心艱苦已經太多,機會是有能力、有資源、有空間者才能給予。要求自殺者給自己最後一次機會,實在過度苛求了。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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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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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21:44
羅伯特兄,用戰勝憂鬱症,憂鬱症經驗談,就可以找到很多,我個人是沒看過這類的書,有看過一本遠流出的【改變】,漫談所有精神疾病的,精神生病者的確不能被正常人所理解,如果不是真的有人走出或走了過來,世人也只是用猜的。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6 22:56 回覆:

謝謝啦。

話說格主的官司,偵結了嗎?

如果有必要,不妨寫個狀子寄去北檢(要掛號),

信封上把股別、案號寫出來,不要寫檢察官某某收,而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陳報狀

陳報人

即被告 ooo(年籍詳(案號要寫出來例如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載)

為庭訊後答辯事項之補充,提出陳報事:

一、

二、

......

謹狀或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鑒

中華民國103年o月o日

具狀人 ooo(簽名蓋章)

狀內可以敘述幾點:

一、強調無妨害名譽之犯意:告訴人舉辦「趕豬活動」、至立法院抗議遊行,其行動關係公共議題與公共利益,係可受公評之事項,請求  貴署檢察官審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以言論自由與刑法阻卻違法而免責之理由,併與偵查之有利考量。

二、被告無意以「老烏龜」指摘或辱罵告訴人,若被告確有妨害名譽之故意,明知告訴人以「豬」指涉立法委員,更可趁此機會使用言詞文字來加重羞辱告訴人,不可能僅使用「老烏龜」等文字。況且「烏龜」具有長壽表徵,「老烏龜」顯非「忘八」或「王八」之用意,客觀來論,礙難以侮辱用意概括而論。

三、被告並無指名道姓,將「老烏龜」與告訴人直接或間接影射,逕以刑事責任處罰,恐有違反刑罰謙抑原則,且乏具體證據證明犯罪嫌疑重大。

四、敬請  貴署檢察官就有利被告之陳述、事證併與審酌,被告懇切等候貴署偵結之通知。

以上僅供參考,未必適用於格主個案。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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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19:17
是的,王尚智頗缺同理心,前兩年好幾個憂鬱症名人之女自殺,關中的,徐明的,龍千玉的,朱慧珍的,黃世銘的,網路上隨便搜尋,憂鬱症自殺者一堆,正常人總是以自己的想法去想憂鬱症者幹嘛要自殺,很多正常人就算欠債重病,還是不捨得死,憂鬱症者明明高富帥美,幹嘛年紀輕輕自己就去死,這種問題,最好是聽憂鬱症者寫的書怎麼說,而不是看王尚智的胡亂猜測。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6 20:11 回覆:
哪本書?願聞其詳!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6 20:15 回覆:

憂鬱症、躁鬱症,不是想得就可容易患病。

靈魂生病,比肉體生病更難理解,也更難治癒。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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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
2014/05/16 17:55
同意樓下 Frank060606兄: 塑膠袋套頭, 像被別人套的, 又沒遺書.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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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17:29

塑膠袋套頭自殺不同於跳樓,燒碳,跳海,槍擊......etc.,

前者痛苦不易速死,死意堅決不會使用前者,死意不堅決亦不會使用前者,以主播條件更無尋死理由,因此我認為是意外或他殺

而且事關保險金留家屬,警方應詳查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6 18:02 回覆:

沒有遺書,可能因為自殺者不願意再給家人多餘困擾;

服下鎮定劑或安眠藥物,再用套頭塑膠袋窒息,

這有可能,而且也表示自殺者求死意志堅決。

王尚智的推測,只是反映他對自殺行為不瞭解,對往生者的憂鬱症也缺乏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