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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馬英九比喻為崇禎皇帝,那特偵組就是東廠了?
2012/07/06 21:54:51瀏覽357|回應1|推薦0

看到電視上有燒錢的鏡頭,真是痛心,現在有多少人在叫窮,我是可惜那些錢。

批評台灣檢調採用先羈押,再取證的辦案手法,已經不是第一次聽到,如今特偵組在辦理林益世案時,又是如出一輒,擺明了就是在為馬英九的清廉做門面,管你有罪沒罪,先關了再說,證據慢慢喬。

各位看官,為什麼這麼說呢,且看我以下虛構的故事就明白了:

B先生負責的公司裡有一部名牌車要賣,價值1000萬美金,市值可高達3000萬美金,全世界僅此一輛。A先生想買,但B先生已有DE兩位先生想買,因此根本懶的理他,連談的機會都沒有。於是A先先生找了一位C先生幫忙,據說C先生在商場上很有名望,大家都要賣他面子。A 先生於是給了C先生2000萬美金,請他幫忙。

問題一:A先生和C先生是否犯了行賄和受賄罪?

C 先生找了B先生商談此事,B先生礙於面子,同意以1000萬美金轉讓給A先生。

問題二:很明顯的,C先生從中賺取了剩餘的1000萬美金。請問ABC三位先生有沒有任何一人觸犯法律。

C 先生找了B先生商談此事,B先生面有難色,於是C先生同意給B先生個人500萬美金,該車仍以原價1000萬美金作帳轉讓。

問題三:請問這三人中,哪些人有罪?

C 先生找了B先生商談此事,但B 先生不買帳,於是C先生把B先生綁了起來,予以威逼,B先生無奈,只好答應。

問題四:如果後來C先生有付給B先生超過1000萬美金,請問C先生是否還有罪嗎?A先生呢?

現在我們回到原案,我們假想A先生,B先生就是民營企業法人的地勇和中鋼公司。買車猶如買料。C先生自然就是立委林益世。

答案一:地勇和立委林益世之間只是一個單純的委託關係。

答案二:地勇付2000萬美金請扥立委林益世幫忙得到價值1000萬的名車,無論剩下多少錢歸到林益世先生,雙方並無異議,自然不存在侵占。而這中間完全沒有行、受賄的關係。

答案三:中鋼的B先生因為有個人利益500萬美金,因此觸犯了受賄罪。如果這是B先生主動要求的,那B先生就有索賄行為,林益世先生則是被動行賄。如果這是林益世先生主動提出,那林益世先生就是主動行賄。無論如何,按當時法律,受賄者有罪,行賄者無罪,林益世恐怕還是無罪。再此同時,如果林益世也分別付給DE100(所謂喝茶錢) ,感謝他們成全,這在民間企業的經濟行為中,仍然沒有構成犯罪行為。

答案四:很明顯的,如果林益世利用威逼的手段,自然還是觸犯了綁架、恐嚇罪。如果地勇對於林益世所採取的非法手段全然不知,地勇自然沒有必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地勇事前知道,而不設法終止請託關係,有可能被認定為共犯,這就必須由證據和法庭來決定。

由此可知,在6300萬部分,地勇是絕對的受益者,因為地勇只是個請託人,不必承擔任何犯罪風險。如果地勇事前知道林益世有採用非法之手段。那很明顯的,地勇就成了共犯。

同樣的,除非有中鋼索賄、受賄之證據,林益世才有成為行賄者之可能。在掌握這個證據以前,把林益世當成索賄、受賄者來羈押辦案,完全是司法迫害。

利用抄家來蒐取林益世的犯罪證據,這種辦案手法,何異於東廠?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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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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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不是東廠
2012/07/08 09:10
東廠是公務員, 依法辦事, 只是時代差異, 法不同,

特偵組,沒依法辦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