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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司法迫害下的政治羔羊?
2012/07/05 02:51:38瀏覽1163|回應10|推薦2
在此之前,我曾經寫過兩篇有關林益世案的觀點文章:“林益世收錢有罪嗎?什麼罪?”和“林益世收押有理嗎?”本以為該說的都說了,但發現平面媒體和電視評論節目不斷的引述錯誤論點,誤導民眾,讓我覺得有必要再澄清申以下幾個論點:

1) 相關報導不斷引用“受賄”“索賄”“貪腐”之名稱是不恰當的。

    1. 林益世在立委期間是民意代表,並沒有所謂的“職務之行為”能力,因此收取的錢是“喬”事情的佣金,並非“賄款”。

    2. 既然林益世索取的是佣金,不是賄款,自然不能稱為“索賄”。“索賄”應該指的是那個具有“職務之行為”能力之人,要求林益世支付之代價。很明顯的,這個人應該是屬於中鋼系統的人。但也許中鋼系統的人只是給立委們面子,根本就沒有人收錢,結果是,根本就沒有受賄者,自然也就不存在“索賄者”。

    3. XX為了取得合同,情願支付佣金,這完全是經濟行為。合同本身完全沒有損害中鋼的利益,更沒有損害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如何能稱之為“貪腐”行為。我們的政府當年為了與某小國建立邦交,也找了金XX幫忙喬事情,付出去的佣金也包含“賄款”,結果事情沒喬成,錢還被k走了。要按林益世的案子來理解,我們政府是“行賄者”,金XX是“受賄者”,這些相關人等都應該以行賄、受賄罪被起訴,而不是光追回錢而已。

    4. 林益世所收取的6300萬完全是合法利益,至於他如何支配這些錢,是否有不法行為,完全是另一回事,林益世完全沒有必要交代這些錢是怎麼花的。就算你不相信他說的“燒掉了”又如何?政府最多只能以他沒有申報所得,逃漏稅處理罷了。

    5. 即使將來檢調發現中鋼系統中有人受賄,錢來自其中部分款項,根據當時國家法律,行賄者無罪,林益世不還是沒罪。因此林母今天交付1800萬根本沒有必要,因為那不是贓款,更不涉及洗錢。

    6. 說到這裡,可能很多人不爽。但讓我們平心靜氣想一想,如果你是陳XX,你想找中鋼談合同,單憑你自己找上門,你說有可能嗎?人家根本就不會甩你。唯一的辦法就是“找”到有力人士,要知道,你願意付錢,很多時候還不一定能找到人“幫忙”,但只要找到了,就是雙贏。幸好,大部分的情況只是利益的分配,是經濟行為,並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完全談不上“貪腐”。

    7. 不論你喜歡不喜歡,這就是今天台灣社會的現況,再社會上替人牽關係的白手套們賺的就是這類的佣金,全世界也都是這樣做生意的,這是典型的商人行為,台商在大陸不也都是用這套方法,貪腐的是那些有“職務之行為”能力的官員,絕非台商和牽線者,不是嗎?國營企業的商業行為或許可以規範,但民營的不行。想要去除這種經濟行為就和想要除妓一樣,是不可能的。

  1. 其實這個事件對林益世來說比較傷的是索取佣金的部分,因為他是行政院秘書長,是公務員身分,但幸好是“未遂”,情節輕重還待法院認定。

  2. 既然林益世收取佣金的不法性尚有待斟酌,而其索取佣金“未遂”部分完全沒有串供之可能與必要,其被羈押的理由實在顯的薄弱的。明白的說,這是檢調利用羈押 (製造林益世的心理恐慌) 取供,是另類的白色恐怖,從法律觀點上看,是不合法的。他的律師沒有提出異議和上訴,也很奇怪。但如前面的分析,6300萬部分,雖然現在辦的是如火如荼,最後恐怕還是得宣判無罪釋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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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fuhsueh&aid=6601097

 回應文章

B.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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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談佣金
2012/07/10 13:26

一個「勢」一個「端」加個「借」, 則一方付錢幹死, 一方收錢恐爆,

常用詞語, 行賄, 收賄, 貪污, 髒錢, 政治獻金, 公關, 事,端作遂是主因,

你是我們行內人, 佣金你了的很, 但頭已洗下去了, 隨你了,

想要, 付錢, 想快, 付錢, 花錢辦事大家都幹過, 但說这是佣金?

當然会計小姐在指示下進佣金科目也有可能, 內部作業如稅捐處沒意見

你說是佣金, 我說不是, 扯平, 幸会, 谢了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2-07-10 14:06 回覆:
你說、我說、誰說都沒用。大家看結果。陳水扁幾個收賄案都判無罪,不爽又怎樣。咱家就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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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
2012/07/09 14:53

再看了一遍你的文章, 了解了.  他是立委收錢不犯法, 但跟陳不一樣啊,

為什麼陳被判無罪? 

林還是有罪如你所說是未遂, 所以有罪, 那羈押還是合法.

如果立委拿錢是合法, 那檢察官取立委拿錢的供要幹嘛?  

應該還是要取秘書長拿錢的供辭吧?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2-07-09 18:18 回覆:
6300萬和8300萬其實是兩個案子,特偵組把它合案辦理,所以讓人有點弄不清楚情況,受到愚弄。行政院秘書長去幫人喬事,證據確著,完全沒有羈押調查的必要。只因是未遂罪,罪刑有限。要重辦林益世,必須找出6300萬他確有違法的行為,光是收錢,不能說明有違法。特偵組並沒有他違法證據,只好先羈押再蒐證,這是不對的。羈押庭經4小時辯論才同意,說明這是政治決定,說的難聽,就是司法迫害。這也是我撰文批判的原因。這與林益世是否違法之本質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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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站不住腳
2012/07/09 12:59

如果是傭金, 照你的說法是合法的, 那何來認罪? 何來所謂政治迫害,

高手出招呢? 難到說他的行為在高手出招之下變成非法?

我是不懂法律, 但如果沒罪幹嘛要認罪? 如果是積非成是, 那也還是非,

在法律沒有改變之前還是非啊.  那陳水扁收的錢是不是也可以考慮為佣金呢?

不管你怎麼稱呼這些錢, 如果在法律上你的行為構成犯罪, 

那還是有罪, 即使名稱再美好也不行.

可不可以把通姦講成按摩, 只是放鬆一下?

可不可以酒醉駕車說是為了慶祝雙十國慶, 普天同樂?

可不可以黑幫火拼說是替天行道?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2-07-09 13:26 回覆:

林益世承認收錢,但沒有認罪。他認不認罪沒有關係,只要有犯罪證據,法律照樣可以判他,因為如此,我們才要問,"林益世的犯罪證據在哪裡",如果沒有犯罪證據,就羈押,搜證••• 這是整個事件問題的重點。我們不能單從他收錢就認定他犯罪。

你提到陳水扁,很不幸地告訴你,他的收賄案最後判決無罪。


B.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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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佣金
2012/07/09 12:46

交易中一定比例之勞務支出以文字表例, OK, 佣金, 私下交付, 有事

的話, 叫啥都行, 但不叫佣金, 否則所有負面字眼都不存在,

國際貿易中重要支付工具, LC 「LETTER OF CREDIT」早年台灣外

匯管制, 佣金几趴定表明在內, 否則你去黑市買, COMMISSION是交易中

的正派工具,給你弄黑了,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2-07-09 13:51 回覆:
合同之Commission 可以明列在雙方合同中,也可以是under table. 這都不涉及犯罪。在國際貿易中,如果開據 LC 則commission 必須明列在合同中,否則收取佣金方無法由付款銀行直接取得付款方的外匯。也就是說,銀行會根據合同分別直接付款給受款方和佣金方。broker fee也是佣金。形式和commission 不同。拉法葉艦弊案的broker fee 也稱佣金,直接合同的佣金和委托合同的佣金又不同,林益世是屬於委托合同,屬第三方,中間方。與供料合同無關。

明眼人
自作孽不可活
2012/07/09 08:01

沒錯,在資本主義下,確屬佣金,過去整個台灣,這種灰色地帶事多了,蔣家時代也是作選擇性處理,但在清算阿扁時,把國務機要費,特支費,政治憲金等都歸為貪污,請問這怪誰呢?

 


B.B.Q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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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2012/07/08 15:49

六千三百萬佣金, 老大你是一定看過大錢的, 不知是那一行的,

这說法你再三強調, 代表我們电小二也有一定程度的同感,

这电小二可能幹不久了, 因為… 有地方進水了

佣金? 虧你想的出來, 信不信你去跟林益士或他家人講看看,

小心挨揍, 小林已經很背了, 你就別忙了,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2-07-08 16:02 回覆:
你大概沒遇到過或幹過捧著錢求人幫忙吧,有時候求人收錢辦的事未必都是壞事,希望你這背子都別碰上,估計沒人敢收你老兄的錢,烙個貪污之名。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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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羔羊迷途知返 媒體仗勢欺人 卻不敢面對真相
2012/07/08 08:56
林益世,司法迫害下的政治羔羊?

畫龍點睛, 讚!

本案內幕是:高明的養,套,殺,手法,

林益世到特偵組時, 還信心滿滿,

直到得知這是高人出手算帳,

已知沒法活, 而且會滅族,

只好投降,以求全屍!

她的確是羔羊, 是配角, 才能解釋所有不合理之處:

6300萬,超過行情太多 ,送錢者甚至於付不出,

只有共同正犯,才有此行情, 關說, 賄款, 遠低於此, 故是養,

八千萬是套, 爆料是殺!


小小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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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黨都有貪污,國民黨嚴辦,民進黨力挺,下次總統您選誰?
2012/07/08 05:51
兩黨都有貪污,國民黨嚴辦,民進黨力挺,下次總統您選誰?

char..大中華共和國政府總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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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棵益沒有臭扁那麼狡猾
2012/07/08 05:05
板主一定可以為大棵益的律師保護傻益人權.雖然曾經高傲到不可一世.至少認了曾作的事,比起狡猾的臭扁可取吧,唉傻大棵就是傻大棵,

放逐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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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不是佣金
2012/07/07 23:33

使用特權取得利益不是佣金.

藉勢藉端是特權,人們不管是恐懼或信服,都因為對方的權勢,而不是他賣的東西好或適用.

林益世未介入中鋼金礦之前,幾十年來早有人分食,民營化後更方便大家分,為什麼那些人會縮手?為甚麼林益世陳啟祥與中鋼人私下到中聯會被跟拍? 你有權勢把人家口裡的肉搶走,可是這本來可以因公司已民營化為由輕放甚至脫罪的事,因林益世當上了高級公務員而被套住,人家等著就是這個時機.所謂"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奪產之恨終身難忘!","菜蟲吃菜菜下死"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2-07-08 00:35 回覆:

林益世是立委,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但你能證明林益世在喬這件事的過程中有運用特權嗎?

喬事情靠的是身分與地位,“不一定”要運用特權。黑道喬事情需要特權嗎?如果我們發現林益世確有非法行為,我完全同意應該立刻把他判重刑,但在此之前,法律必須維護每一個人的人權,畢竟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如果有一天你發現自己的人權遭受司法破害時,你就會明白要維護它的重要。這和你痛恨這種行為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