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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錢有罪嗎?什麼罪?
2012/07/03 01:10:16瀏覽328|回應1|推薦1

根據報導:林益世兩年前擔任立委期間,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公司取得爐渣鐵料採購合約,向陳啟祥收取新台幣6300萬元;為此,媒體大肆報導林益世受賄6300萬元。令人不解的是:

1) 林益世是合同中中鋼決策負責人嗎?很明顯不是。如果按照以往辦理扁案時所謂 “非總統職權”的邏輯,該合同的簽署決策也絕非立委職權,既然非林益世的職權,立委林益世即使在過程中收了錢,也不應該被視為受賄。真正的受賄應該是指,中鋼決策人因收取地勇公司的利益,而與之簽約。

2) 這個合同何以沒有公開開標?如果該合同不需要公開開標,自然每個公司法人都可以盡力爭取。尋找關係和有力人士協助爭取合同是做生意的常態,全世界都一樣。6300萬元充其量只能說是公關費或佣金。進行政府相關合同的關說,有明文遊說法做依據,但民間商業合同的遊說則無法可約束,任何中間人索取佣金,都談不上犯法。用另一個角度思考,如果林益世沒有收錢但做了相同的事,林益世是否因濫用立法職權而觸法?如果沒有,那就說明非合同當事人的林益世的行為是不違法的。收錢服務,或不收錢服務,完全是商業行為的決定,自然談不上犯法。

3) 如果今天林益世收錢服務是觸法的話,那我可以“保證”台灣每一個和國營企業相關的合同,中間都一定有白手套,又何止林益世一人。那廉政署有必要對每一個合同都翻案調查,不能就光辦理媒體報料的案子,不是嗎?

4) 處理爐渣鐵料合同,對中鋼而言,不就是為了要找一家公司嗎?交給哪一家公司做都一樣。林益世向陳啟祥收取新台幣6300萬元,那是願打願捱。就林益世來說,收了錢,事情也辦了不是嗎?就不應該有商業糾紛。

5) 林益世身為行政院秘書長還想繼續做這種服務,收這種錢,就不應該,與身分不合。即使將來收賄罪不成立,拔除其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也應該是處理公務人員的最低標準。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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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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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在不識時務
2012/07/08 09:27
兔死狗烹是常理,

以進為退是禮貌,

秘書長職之邀, 實退出政壇之警告,

打蛇隨棍上,

也不照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