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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 vs 廢除刑法
2010/05/09 02:18:18瀏覽229|回應0|推薦0

對於是否應該廢死,本以為討論兩天就完了,沒想到報紙和電視媒體卻始終不肯罷休,繼續不斷的討論著,許多莫名的論調層出不窮,甚至還出現在報紙上,士可忍孰不可忍,不得不再提筆。

〈反對廢死的人才是理想主義者,相信法官是神,不會犯錯

〈基於法官有可能誤判,為免死刑犯可能冤死,應該廢除死刑

現在,讓我們共同來檢驗這兩則似是而非的論點。

不要說主張廢死的人不相信,我們反對廢死的人,也從來就沒有認為法官是神,也相信只要是人都會犯錯,法官也不例外。我們也相信,有人可能因為錯誤的證據,被誤判死刑,使得無辜的人失去了無法挽回的性命。拿掉了理想主義者大帽子,真正的問題是〈為了避免有無辜的人因為死刑,失去了無法挽回的性命,所以我們應該廢除死刑,或者,我們應該致力於完善犯罪調查程序和證據的取得,確保死刑的判決必須排除了一切〈合理的懷疑〉。

基於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二十九條第二節〉,人的權利〈可能是指生命權〉和自由〈自由權〉是受法律限制的。也就是說,當社會的普遍大眾都認為,犯下某些人神共憤的罪行的人,就應該讓他陰陽兩隔,以免再危害社會,而制訂成法律時,它是不違背天賦人權的。

如果今天因為死刑犯【有可能】是被冤枉的,而事實上並沒有,那麼該死而不必死是否違反了社會正義與需要,畢竟那可能是不曾發生的可能。〈寧錯殺也不放過〉是否也是一種對抗犯罪的決心。

至於那些冤屈之人又如何,讓司法為他們申討正義,懲處法官和辦案人員,再申國賠。主張廢死的人或許會說,人命已無法挽回,又有何用?我必須說,如果我們的司法真的讓這種事發生,那真是大不幸的事,但至少有人負責,承擔責任與過失。如果我們把死刑犯放了,又造成社會慘案,請問誰承擔責任?廢死聯盟?

在今天民主制度的國家裡,這種冤案發生的機會日益減小,比起車禍、飛機失事要小的多。我們每天不知道有多少人死於意外傷亡,可見所謂〈生命權〉在我們的生命中,從來就無法保障〈我在死刑vs人權文中就說過,生命是一個過程,一種現象,它沒有不死的權利〉。要不要死刑應該從社會實質的需要性探討,以民意為依歸。

廢死,絕對是一個好理想。如果有一天這個世界沒有盜匪,人人知恥,我們還可以廢刑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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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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