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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郝市長放臺灣軟體產業一馬吧
2013/01/05 13:51:52瀏覽1598|回應17|推薦11

大約一年前,郝龍斌市長抓到了一個Android app軟體的客訴案件,覺得可以大大表現他幫消費者爭取權利,對抗全世界軟體巨人Google的舞台,於是大張旗鼓,開記者會,擺出一副要為小市民申冤的政客嘴臉,要作世界第一,要求Google app要學賣保險套、感冒藥、內衣內褲一樣,都要有七天鑑賞期,不滿意包退。

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Google索性封鎖了臺灣app市場,讓臺灣人不能買Android app,

更讓臺灣的app開發者,不能在台灣賣app。

前幾天,法院判定,台北市政府越權,此一案件,台北市政府敗訴。然後,郝龍斌決定上訴。政客鬧劇不知道要鬧到什麼時候?也許要鬧到郝龍斌知道他選總統無望了的那一天吧。

這件事情,一般的新聞討論,也是集中在消費者權益上打轉。但這件事情,事實上可能深深傷害了臺灣的軟體產業發展的機會。臺灣要是能夠利用雲端產業,發展出他的軟體品牌,利益何止百億美金?工作機會何止數萬?結果卻在郝龍斌這些混蛋政客的算計、面子中,都給他輕拋了。

怎麼說呢?看倌且聽我說。

臺灣現在主要的經濟實力,還是在硬體代工(OEM、ODM)。臺灣一直無法深入發展軟體產業。這些當然是有很多的因素,譬如我們傳統文化,不鼓勵獨立思考,不鼓勵縝密思考,只鼓勵盲從權威,只鼓勵團團轉的假忙碌,然後政府又一直有他的產業政策,要下各種錯誤的指導棋。

但是單從軟體產業的層面來講,軟體產業的複雜性卻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軟體其實就是人類智力活動的電腦呈現,因此軟體產業,就是要管理團隊的腦力。要能管理一個上百人的軟體團隊,就需要縝密的需求調查、技術規格開發、介面定義、程式撰寫、軟體測試、軟體維護、文件管理、版本管理、議題追蹤、等等。而軟體成員的來來去去,軟體的數年、甚至十數年的生命週期之維護,都是需要縝密規劃,不斷調整的。

這些技術,不是像買一個專利一樣。這些軟體管理的技術,基本上就是一個公司的管理架構,非常難以複製、客製化,而且事實上是每個公司都有他的一套不同程序,配合上各種不同的文件規格。

因此,傳統上,要發展軟體產業,比記憶體大廠、手機廠要開發新生產線要複雜多了。這樣的一個技術障礙,也一直阻撓了臺灣的軟體產業,甚至品牌產業的發展。因為現在任何高科技產品,軟體都是主要的競爭力。

但是,Google與Apple的雲端app產業,現在正在打破這樣軟體巨人壟斷軟體產業的現象。他們把軟體計畫管理中的許多工具,都開放到了雲端,變成殺必輸(services)。這樣,小型軟體公司,甚至個人,只要符合他的介面定義,就可以遵循雲端提供的各種軟體開發架構與流程,輕鬆便捷的開發app,然後在這國際開放的平台上競爭、獲利、成長、壯大。根據研究報告,這樣的架構,有可能可以降低軟體開發成本達5成左右。譬如最有名的,就是憤怒鳥,開心農場之類的成功案例。而臺灣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有許多的小型公司、團隊,很會寫小程式,卻一直沒有辦法運用到大型軟體開發的管理技術,打入國際市場。

現在這些臺灣小型app的團隊,都已經被郝龍斌掐著脖子,掐了一年了,沒辦法在台灣市場賣軟體。而且郝龍斌還顢頇的為了他的政治算計、政治面子,要繼續的掐下去。這些軟體產業本來可以在台灣練兵,然後利用雲端app的架構,設法抓住這次機會,看看台灣是否能夠真的做出國際級的軟體品牌。

我們想問,一年前,郝龍斌做這個決定時,是否問了軟體產業的意見?

他知道許多產品拆封後,是不能退貨的嗎?

他可知道軟體app下載,就是程式碼(Java)下載嗎?一週鑑賞期內,可以被盜拷多少份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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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efay&aid=720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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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仍需注意新科技潮流的泡沫現象
2013/01/08 02:29
所以我說台北市政府認定的消費者保護法令規章有整個消費者保護運動的邏輯前提,不只是地方政府單方面的規定,也不單是台北市長個人是否願意向消費者說清楚的問題。但是Google的考量不是和臺灣的各地方政府談判,這樣就牽涉到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策略,臺灣的各縣市與中央政府、美國的各州與聯邦政府,這兩者的中央與地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類比卻不都相等。

蘋果電腦的核心雖然也有跨平台的相容性,設計的介面有專屬蘋果系統的專利,這和開放式架構之間的距離是很遠的,微軟視窗系統也是如此。Internet APP Store的雲端架構不等於是打破壟斷的開發與共享,這一部份版主的文章似乎沒有分清楚。雖然網路APP數量蓬勃發展,作業系統的架構仍是決定性的因素,蘋果和微軟不會輕易放棄或改變已經發展多年的穩定的系統,手機的部份未來恐怕不會特別提供跨平台軟體程式的空間,但是我仍然同意Google的模式有助於增進臺灣的軟體產業的發展。

另外,微軟的優勢在於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這一部份Android系統分散的應用程式不太能夠滿足企業用戶的需求,可以說是Google較弱的項目。版主的軟體巨人壟斷的觀點也要兼顧微軟系統應用的優勢,Google的開發架構能否達成這個需求還是未知。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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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只說Google必須依照台北市政府對消費者保護法見解處理退貨,或者接受台北市政府的罰款
2013/01/08 00:05

Steve:

先和你道歉,在前一個回答憤青一號(又名陳律師)網友時誤植了Steve。

從台北市政府的立場來看,引用法律條文或法院的判例這是一個處理消費者案件的路徑,回應個別市民消費者的檢舉,並代理市民團體向特定廠商要求refund,這是另一個面向。從政治經濟的觀點來看,軟體開發社群避免在司法程序上和台北市政府糾纏下去,市府的行動如果違反了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或甚至違背了憲法的精神,就需要檢討上級的命令和監督單位,這涉及到了中央和地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市民檢舉台北市政府當然該處理,但連地檢處檢察官都能以不起訴處分,台北市政府當然也能決定不受理。  重點是要給檢舉人一個理由,解釋清楚不和Google要求的原因。

這種中央和地方標準不同的事情在國外司空見慣。  以美國來說,加州可以要求可口可樂公司不得在汽水中使用某種色素,而美國其他州都沒問題(聯邦政府FDA說這個色素只要含量低於某程度就安全),這不算是甚麼州違反了國家經濟發展政策。 美國加州也特別對汽車排放廢氣標準設限,結果是一些其他州紛紛仿效,台北市或台中高雄都可以扮演類似角色。

如果台北市政府涉案相關人士是因為知識不足或怕麻煩,為了管理的便利採取唯一的「開放或禁止」二選一這種可能造成玉石俱焚結果的方法,台北市長個人的政治前途有一天也會面臨走到懸崖的處境。還有一個問題是在Android系統上層執行的網路app軟體程式是否造成未來系統商壟斷的結果?我的看法是不會的,因為這些app程式多數都是可以跨系統平台執行,Google開發環境的生態系統並不能限制軟體設計開法者只能在Google世界生存。

台北市政府從來沒說要禁止Google app,台北市政府只說Google必須依照台北市政府對消費者保護法見解處理退貨,或者接受台北市政府的罰款。  Google把app商店對台灣關門也沒錯,因為這樣做是唯一能同時滿足Google和市政府的做法。

跨平台寫軟體沒有那麼簡單,一般情形下你可以選好工具和程式語言寫出跨平台軟體,但它跑的一定很慢。  最近臉書的祖克柏說他選擇HTML5做跨平台臉書是一個錯誤,現在臉書有安卓和iOS個別的app。

相較之下,Microsoft和Apple的架構是較為封閉的,所以他們是有可能產生動機造成「Google的開放系統品質不佳又不退錢」的公眾印象。

兩者各有好處壞處。  如果你對電腦手機知道不多,你該搬到蘋果和微軟的有圍牆的花園裏。 反過來說如果你崇尚自由,又有足夠電腦知識可以自己除錯修改,那麼安卓是你的好同伴。


Steve
代理人的戰爭?
2013/01/07 16:51
從台北市政府的立場來看,引用法律條文或法院的判例這是一個處理消費者案件的路徑,回應個別市民消費者的檢舉,並代理市民團體向特定廠商要求refund,這是另一個面向。從政治經濟的觀點來看,軟體開發社群避免在司法程序上和台北市政府糾纏下去,市府的行動如果違反了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或甚至違背了憲法的精神,就需要檢討上級的命令和監督單位,這涉及到了中央和地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果台北市政府涉案相關人士是因為知識不足或怕麻煩,為了管理的便利採取唯一的「開放或禁止」二選一這種可能造成玉石俱焚結果的方法,台北市長個人的政治前途有一天也會面臨走到懸崖的處境。還有一個問題是在Android系統上層執行的網路app軟體程式是否造成未來系統商壟斷的結果?我的看法是不會的,因為這些app程式多數都是可以跨系統平台執行,Google開發環境的生態系統並不能限制軟體設計開法者只能在Google世界生存。

相較之下,Microsoft和Apple的架構是較為封閉的,所以他們是有可能產生動機造成「Google的開放系統品質不佳又不退錢」的公眾印象。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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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哪裡有法律由律師決定"應不應該"適用的?
2013/01/07 15:17

Steve:

Google Apps這種ESD 軟體本來就是下載試玩,等於開封使用,就不能退(參行政院消保會2003年的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函釋及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所言,『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哪來的七天鑑賞期問題?

陳律師的見解十分精湛。  2003年蘋果還沒有推出iPhone,安卓手機不知道是甚麼東東,民眾購買軟體十有八九都是一個塑膠膜包裹的盒子,裏面有CD。  陳律師引用當時的見解來解釋2013年的消費行為,精彩。

...... 除了付費下載之電玩遊戲等授權性商品,虛擬點數,以及生鮮食品,都不應適用7日鑑賞期外,還有其它網售商品也應該排除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之適用,例如其他性質上難以再次販售之產品,像是貼身衣物、用品等。惟據媒體報導,台北縣消保官認為網購充氣娃娃也享7天鑑賞期,令人瞠目結舌。

那麼就要請陳律師出任法官做出判例或是推動修法,明文規定甚麼商品不適用7日鑑賞期。  中華民國哪裡有法律由律師決定"應不應該"適用的?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網誌文章,軟體下載之「退貨期限」與郵購買賣之「7日猶豫期」是兩件事。(http://blog.udn.com/vchen123/5450804),有所論述,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承蒙陳律師送我進你的黑名單,我想我大概沒興趣去看。  有興趣知道我說了甚麼以後讓這位陳律師送我進黑名單的網友歡迎拜訪http://blog.udn.com/goorugle/5887913  。  這位陳律師的法律見解是大使館裏的廚師傭人都有外交豁免權。 我引用維也納公約的結果是進了這位陳律師的黑名單。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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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的軟體銷售廠商不一定要選擇Google Play來販售自己的軟體,這是安卓和蘋果微軟不同的一個特點
2013/01/07 14:58

Steve:

如果有全球化的消費者保護運動在後面運作,甚至形成政治利益團體,站在軟體開發者的立場並不能解決法律的問題。如果台北市長為了政治權力而利用消費者保護運動,有一天台北市也可能會被全球化的消保運動團體抵制。

這事情沒有那麼複雜。  簡單說不論台北市或某個國家如果推動太保護消費者的規則法令,那麼廠商可以選擇退出台北市這個市場或甚至某國家。  廠商也許不能阻止台北市消費者到別的地方買然後在台北用,但廠商可以拒絕來自台北市的客服要求。

如果規則法令太過偏向廠商,消費者可以不買而尋求替代品。

Microsoft、Apple、Google都可能合法銷售壟斷市場的商品,從國家政治權力的觀點來看,只要有替代的工具就不是非誰不可,更不用說既然涉及全球化,還可以選擇移民到外國。所以類似這種自由經濟的問題很難提昇到道德或人權的層次。

以美國和歐盟來說,壟斷或獨佔都不是問題,但濫用壟斷妨害競爭則是問題。

這個案子台北市政府對抗的對象是網路軟體銷售廠商,軟體開發者站在特定大企業的立場很容易失去說服力,臺灣政府採購、建置、使用行動上網系統還涉及政府編列預算與執行,這會使問題變得更複雜。

以安卓來說,我已經和版主說過了,安卓的軟體銷售廠商不一定要選擇Google Play來販售自己的軟體,這是安卓和蘋果微軟不同的一個特點。


Steve
消費者保護運動與全球化經濟
2013/01/07 13:16
如果有全球化的消費者保護運動在後面運作,甚至形成政治利益團體,站在軟體開發者的立場並不能解決法律的問題。如果台北市長為了政治權力而利用消費者保護運動,有一天台北市也可能會被全球化的消保運動團體抵制。


Microsoft、Apple、Google都可能合法銷售壟斷市場的商品,從國家政治權力的觀點來看,只要有替代的工具就不是非誰不可,更不用說既然涉及全球化,還可以選擇移民到外國。所以類似這種自由經濟的問題很難提昇到道德或人權的層次。


這個案子台北市政府對抗的對象是網路軟體銷售廠商,軟體開發者站在特定大企業的立場很容易失去說服力,臺灣政府採購、建置、使用行動上網系統還涉及政府編列預算與執行,這會使問題變得更複雜。

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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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个大问题是地方政府可以卡住全国的消费者
2013/01/07 10:13

法律如果不改

以后很多事地方政府想干

全国就可以停摆

实在是太可笑的台湾!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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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灣軟體開發社群連到美國的伺服器去說"我同意接受這些條款"時,保護這些台灣軟體開發社群的是美國法律(或加州華盛頓州法律)
2013/01/07 05:17

Steve:

感謝路人Juno的回覆,所以我還是覺得Google使用強勢的作為主導Google世界的商業行為,這可以從Google Search看得出來。Google可以從北韓賺到甚麼錢呢?我想這當中可能是有一些交換條件。

我的直覺是這沒有關係,因為
* Google現在當家作主的是年輕執行長Larry Page。 Eric Schmidt仍然是輔佐老臣資政,但Google的北韓計畫還是Larry說了算。 當然Eric可以作Larry不方便親自動手時的分身,就像台灣出席APEC總是找一個不是總統但有足夠份量的代表一樣。
* 北韓要經濟起飛就算鄧小平再出山也要十年光景。 Google這段時間內賺不到任何東西,北韓應該也不是Google一個公司能撐起來的。
* 但也許北韓少主有些有關經濟產業的想法想請教Eric Schmidt,Eric去幫Google作一個公關應該沒大礙。

防止反向工程有難易程度之別,利潤高的或核心的軟體應當較難解譯,同類型軟體市場也會漸趨飽和,除了有高硬體規格需求的遊戲,普及大眾的應用程式如果產值不高,也不容易賺到更新版本的錢。以使用次數決定refund條件也是合理的,或加入功能級別的限制,不是只能用時間管控。

* 美國有一個法律禁止反向工程。 簡單說我們在家裏可以自己玩反向工程,但大公司或大學等不能做,做了也不能說不能發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5%B8%E5%AD%97%E5%8D%83%E5%B9%B4%E7%89%88%E6%AC%8A%E6%B3%95
* 美國一些公司如蘋果微軟的軟體有反反向工程設計。  不是不可能,但它們會讓一般坐在家裏的駭客沒興趣去反向工程,你需要特別的硬體軟體,否則你看到的組合語言全是亂碼。

我的看法是app的退貨和一般商業產品不同,不應該用同樣法律管理(數位app可以無限次複製)。  台北市政府如果真的對保護台北消費者有興趣,應該設立app評論機制,讓民眾對每個app可以和其他人分享心得,包括常常當機,app廠商退款零零落落等。  每個安卓使用者先讀其他人評論後再下載,這樣爛app最多能騙幾個人而已,這樣也不用提供消費者退貨的機制。  不過真有這個想法,應該是中央政府出手,而非台北市政府。

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有其邏輯存在的原始目的,我看恐怕臺灣的軟體開發社群要聯合請律師研究,不然要請大法官釋憲了。(最後一句是說笑的)

那還是沒用。  中華民國法律管不到國外網站做法(安卓,蘋果及微軟)。  當台灣軟體開發社群連到美國的伺服器去說"我同意接受這些條款"時,保護這些台灣軟體開發社群的是美國法律(或加州華盛頓州法律)。


Steve
法律問題政治化v.s.政治問題法律化
2013/01/06 22:03
感謝路人Juno的回覆,所以我還是覺得Google使用強勢的作為主導Google世界的商業行為,這可以從Google Search看得出來。Google可以從北韓賺到甚麼錢呢?我想這當中可能是有一些交換條件。


防止反向工程有難易程度之別,利潤高的或核心的軟體應當較難解譯,同類型軟體市場也會漸趨飽和,除了有高硬體規格需求的遊戲,普及大眾的應用程式如果產值不高,也不容易賺到更新版本的錢。以使用次數決定refund條件也是合理的,或加入功能級別的限制,不是只能用時間管控。


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有其邏輯存在的原始目的,我看恐怕臺灣的軟體開發社群要聯合請律師研究,不然要請大法官釋憲了。(最後一句是說笑的)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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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要求的作法保障了消費者,但對app開發很傷,同意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可能造成app開發離開,因此Google不能妥協
2013/01/06 16:42

Steve:

臺灣的市場太小了,微軟和蘋果都不堅持,Google乾脆走人是因為不在乎,台北市政府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沒有錯。

這不太一樣。  微軟的Windows Phone剛才起步,在嚴重落後的情形下想要追上蘋果和安卓,任何政府的要求基本上都會同意 - 不能讓它們變成路上的障礙。 而且印象中台北市政府開始抓app的退款問題時,微軟芒果機應該還沒上市。 另一方面你買蘋果app之前已經付了上萬台幣給蘋果,蘋果不需要在app這種小錢上和消費者計較。

但Google基本上從安卓作業系統賺不到任何錢,消費者買的平板及手機錢都到了三星或HTC手中。    Google的唯一目標是維持安卓這個生態系統,讓蘋果和微軟不能卡住Google的生命泉源 – 廣告。  台北市政府要求的作法保障了消費者,但對app開發很傷,同意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可能造成app開發離開,因此Google不能妥協。

近日美國政府盯上了Schmidt訪問北韓的舉動,顯示企業組織巨大的Google正在四處尋找出路

你可能不知道Eric Schmidt去北韓是和美國新墨西哥前任州長,也做過美國駐聯合國大使的理察森去的。 Eric Schmidt可能有商業動機,但我可不相信理察森後面沒有美國官方任務,雖然美國國務院開口表示關切。

http://www.latimes.com/business/technology/la-fi-tn-google-eric-schmidt-to-visit-north-korea-on-private-trip-20130102,0,919343.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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