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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合報網路城邦我被列為黑名單的第七個部落格
2011/12/01 05:41:34瀏覽910|回應0|推薦0

我在聯合報網路城邦第七次已知被列為黑名單,不被允許發表回應,是在憤青一號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vchen123


列入黑名單之前的數篇貼文如下 (http://blog.udn.com/vchen123/5861158 )。

算不算隨員我不在乎,反正廚師僱傭沒有外交豁免權
2011/11/22 09:53

版主:

我說的是,司機、廚師、幫傭等僕役,很久以來,就屬於派出國駐外使節的「隨員」之一。

以後你這種與本文無甚相關的回應,我就不回應了。如果看了不爽,也會逕行刪除,免得占據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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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隨員我不在乎,反正廚師僱傭沒有外交豁免權,更別說這次劉姍姍案拿美國觀光簽證進入美國的菲籍僱傭。

有一種東西叫做黑名單,版主只要把我放進黑名單,就不必刪我的回應。 我會把前因後果放在我的部落格,讓其他人自己判斷,這篇文章歡迎版主參考。

http://blog.udn.com/goorugle/5327919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22 11:16 回覆:

白紙黑字也看不懂,那就沒辦法了。我會把你放到黑名單的。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一、外交代表之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應享有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所規定之特權與豁免。

二、使館行政與技術職員暨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均享有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特權與豁免,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對接受國民事及行政管轄之豁免不適用於執行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關於最初定居時所輸入之物品,此等人員亦享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特權。

三、使館事務職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就其執行公務之行為享有豁免,其受僱所得酬報免納捐稅,並享有第三十三條所載之豁免。

四、使館人員之私人僕役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其受僱所得酬報免納捐稅。在其他方面,此等人員僅得在接受國許可範圍內享有特權與豁免。但接受國對此等人員所施之管轄應妥為行使,以免對使館職務之執行有不當之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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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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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版主廚師僕役不是上述黑體字的任何一種職位,最起碼絕對不像你說的算駐外使節
2011/11/22 03:44

版主:

請你看看維也納領事公約第一條的定義,尤其其中的「領事館員」:

......


我不想再跟你解釋國際公法了,請你自己找本書看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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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版主找到這個聯合國網頁:

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4_1_2004.pdf

1.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etween the States concerned, a State cannot invoke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before a court of another State which is otherwise competent in a proceeding which relates

to a contract of employment between the State and an individual for work performed or to be performed,

in whole or in part, in the territory of that other State.

2. Paragraph 1 does not apply if:

(a) the employee has been recruited to perform particular functions in the exercise of governmental

authority;

(b) the employee is:

(i) a diplomatic agent, as defined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1961;

(ii) a consular officer, as defined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of 1963;

(iii) a member of the diplomatic staff of a permanent mission to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r of a special mission, or is recruited to represent a State at 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r

提醒版主廚師僕役不是上述黑體字的任何一種職位,最起碼絕對不像你說的算駐外使節。

(iv) any other person enjoying diplomatic immunity;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22 06:42 回覆:

我說的是,司機、廚師、幫傭等僕役,很久以來,就屬於派出國駐外使節的「隨員」之一。

凡由派遣國派出,具有職務,處理行政事務,如駕車的司機,炒菜的廚師,帶小孩的家庭教師,行政助理等,都屬於「使館雇員」或「使館職員」。

幫傭若不屬於處理行政事務之「使館雇員」,至少也屬於處理雜務之「服務人員」或擔任僕役之「事務職員」,而「服務人員」或「事務職員」,皆屬於「使館人員」之一。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第一條,就有僕役這個名詞。

【內容】 本公約各當事國:
  鑑於各國人民自古即已確認外交代表之地位,察及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中有各國主權平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促進國際間友好關係等項,深信關於外交往來,特權及豁免之國際公約當能有助於各國間友好關係之發展--此項關係對於各國憲政及社會制度之差異,在所不問,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重申凡未經本公約明文規定之問題應繼續適用國際習慣法之規例,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下列名稱之意義,應依下列規定:
  (a)稱“使館館長”者,謂派遣國責成擔任此項職位之人;
  (b)稱“使館人員”者,謂使館館長及使館職員
  (c)稱“使館職員”者,謂使館外交職員、行政及技術職員,及事務職員
  (d)稱“外交職員”者,謂具有外交官級位之使館職員;
  (e)稱“外交代表”者,謂使館館長或使館外交職員;
  (f)稱“行政及技術職員”者,謂承辦使館行政及技術事務之使館職員;
  (g)稱“事務職員”者,謂為使館僕役之使館職員;
  (h)稱“私人僕役”者,謂充使館人員傭僕而非為派遣國僱用之人;
  (i)稱“使館館舍”者,謂供使館使用及供使館館長寓邸之用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屬之土地,至所有權誰屬,則在所不問。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22 06:59 回覆:
維也納條約法參考網站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任擇議定書參考網站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特種使節公約及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參考網站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22 07:16 回覆:

以後你這種與本文無甚相關的回應,我就不回應了。如果看了不爽,也會逕行刪除,免得占據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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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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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沒有的事,請版主別再說這種話了
2011/11/22 02:27

版主:

所以從很早以前,廚師、司機、僕役等幫傭人員,就被列為一國之駐外使節,例如大使與領事等之「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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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沒有的事,請版主別再說這種話了。 廚師司機算不算隨員是派遣國的事,但這些人沒有外交簽證是駐在國的事。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22 02:39 回覆:

請你看看維也納領事公約第一條的定義,尤其其中的「領事館員」:

。。。

  (四)稱“領事官員”者,謂派任此職承辦領事職務之任何人員,包括領館館長在內;

  (五)稱“領館雇員”者,謂受雇擔任領館行政或技術事務之任何人員

  (六)稱“服務人員”者,謂受雇擔任領館雜務之任何人員

  (七)稱“領館人員”者,謂領事官員、領館雇員及服務人員

  (八)稱“領館館員”者,謂除館長以外之領事官員、領館雇員及服務人員

  (九)稱“私人服務人員”者,謂受雇專為領館人員私人服務之人員;

我不想再跟你解釋國際公法了,請你自己找本書看看好嗎?

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22 07:09 回覆: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一、外交代表之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應享有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所規定之特權與豁免。

二、使館行政與技術職員暨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均享有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特權與豁免,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對接受國民事及行政管轄之豁免不適用於執行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關於最初定居時所輸入之物品,此等人員亦享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特權。

三、使館事務職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就其執行公務之行為享有豁免,其受僱所得酬報免納捐稅,並享有第三十三條所載之豁免。

四、使館人員之私人僕役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其受僱所得酬報免納捐稅。在其他方面,此等人員僅得在接受國許可範圍內享有特權與豁免。但接受國對此等人員所施之管轄應妥為行使,以免對使館職務之執行有不當之妨礙。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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