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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9 08:30:14瀏覽230|回應8|推薦5 | |
我貼出“憲法不是取消民主選擇的封條——回應藍田先生 ”一文,藍田先生循例回應。這次藍田先生把自己的立場說得更完整,也更能突出我們之間真正的分歧所在。 我們的分歧不只是「是否贊成台獨」,而還有一個也很根本的問題:究竟是憲法從人民取得正當性,還是人民的政治選擇只能永遠服從既有憲法所預設的國家想像? 藍田先生認為,台獨真正的敵人不是中共,也不是中國民族主義,而是「民主原則本身」。我卻認為,這個說法不是從民主原則推導出來的,而是先把「台灣屬於中國」設定為不可質疑的前提,而且把這個前提認定為民主原則。 這恰好把需要證明的結論,放進了論證前提。對此(把結論放進論證前提中),我已經幾次提出,不過,藍田先生似乎不以為意。這會使討論陷入無謂的循環中。坦白說,我因此覺得困擾,卻想不出有什麼好辦法處理。為了避免因此被他堂皇認定我無理,我只能繼續勉強回應。 一、先把台灣定義為中國的一部分,不能算是完成了論證 藍田先生的推論大致如下: 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兩岸同屬一國; 二、台灣只是這個國家的一部分; 三、地方不能自行退出國家; 四、所以台灣若要獨立,必須經過全中國人民同意。 如果第一個前提已經獲得雙方人民共同承認,後面的推論確實有一定道理。問題是,第一個前提本身正是爭議所在。 台灣與中國大陸分別由兩個互不隸屬的政府統治,已經超過七十多年。台灣有自己的政府、軍隊、司法、稅制與民主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也早已不再治理中國大陸。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只因一部制定於1946年、當時仍以全中國為適用背景的憲法保留了某種歷史性領土想像,就直接把今天的台灣等同於夏威夷、魁北克,甚至某個人的住宅。 郭台銘的住宅沒有自己的政府、軍隊、司法制度、數十年獨立運作的公共體制,也不是一個由兩千多萬人民構成的政治共同體。把台灣獨立與「住宅獨立建國」相提並論,並不能說明民主原則,只是取消了問題中最重要的歷史與政治條件。 二、現行憲法不允許單方面行動,不等於民主永遠不允許改變 這裡必須分清楚三件不同的事: 一、依現行憲法,某項行動是否合法; 二、人民能不能主張修改憲法; 三、某項主張是否具有民主正當性。 這三者不能混為一談。 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秩序,重大領土變更當然不能由總統、政黨或一場普通公投逕自決定,必須經過極高門檻的憲政程序。這一點我沒有否認。 可是,這並不表示主張改變憲法本身就是反民主。 恰恰相反,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了「領土變更案」與「憲法修正案」的程序,而且最後都是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換句話說,憲法本身並沒有宣布國家疆域永遠不可改變;它規定的是:若要改變,必須經過極為慎重的民主程序。總統府憲法資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最後複決權的並不是尚未存在的「民主新中國全體人民」,而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 這至少說明一件事: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像藍田先生所說,把中國大陸人民設定為台灣領土變更的最終批准者。 司法院釋字第328號也沒有宣布「兩岸同屬一國」是司法上不可爭辯的結論。大法官反而明白指出,憲法沒有列舉「固有疆域」的具體範圍;其範圍如何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不由釋憲機關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28號) 所以,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是:現行憲法為領土變更設置了很高的程序門檻,卻沒有把統一規定為人民不得拒絕的永久義務。 「國家統一前」可以是憲法制定者對當時局勢的描述與期待,卻不能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被擴張解釋為後世人民永遠必須完成統一的命令。 三、民主不只是多數決,還包括「誰有權決定誰」的問題 藍田先生不斷說,台灣要獨立,必須得到民主中國人民同意。可是,這裡有一個更根本的民主問題: 為什麼中國大陸人民可以決定台灣必須留在中國,而台灣人民卻不能決定自己是否願意與中國組成同一國家? 如果答案只是「因為台灣本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論證仍然回到了原點:先用國家疆界決定誰是有權投票的人民,再用這群人民的多數決證明既有疆界不可改變。 政治學上,這正是民主理論著名的「邊界問題」:民主可以告訴我們,一個政治共同體內部如何作決定;但民主本身不會自動告訴我們,這個共同體的邊界應當畫在哪裡、誰必須被納入其中。 如果一個人口眾多的政治共同體可以單方面宣布另一群人「自古以來就是我們的一部分」,然後再以多數決否決那群人的退出意願,那並不是單純的民主原則,而很可能只是把民族國家的既有主張,包裝成多數決。 多數決必須受到基本權利、少數保障、政治平等與被統治者同意的限制。否則,人口較多的一方永遠可以用「全體人民的民主決定」,取消人口較少一方的選擇。 那不是民主解決民族問題,而是多數族群取得了一張永久否決票。 四、加拿大案例恰好沒有證明「中央可以永遠否決」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分離案中確實認為,魁北克不能僅靠單方面宣告便依法脫離加拿大;國際法上的外部自決權,也主要適用於殖民統治、外國占領或遭到嚴重壓迫等特殊情況。 但是,判決並沒有到此為止。 法院同時指出,如果魁北克人民對一個清楚的問題形成清楚多數,民主原則會使聯邦政府與其他省產生進行憲政談判的義務。分離不能由魁北克單方面完成,但加拿大其他部分也不能對魁北克人民清楚表達的意願置之不理。 這個判決真正建立的是兩個原則之間的平衡: 地方不能只憑一次表決立即單方面分離; 中央也不能以既有憲法為由,永久拒絕面對地方人民清楚而持續的意願。 所以,加拿大案例支持的是「必須談判、必須修憲、必須兼顧各方權利」,不是「只有中央人民允許,地方意願才具有民主正當性」。 前者是相互承認;後者則仍是上下從屬。 五、蘇格蘭與夏威夷也不能證明「獨立違反民主」 蘇格蘭2014年的獨立公投,確實是在英國政府同意並授權之下舉行。2022年英國最高法院也判定,蘇格蘭議會不能自行立法舉行具有相關政治效果的第二次獨立公投。 但這只能證明:在英國現行憲政制度下,合法公投需要中央授權。它不能證明蘇格蘭獨立主張本身「反民主」。如果獨立主張本身反民主,英國政府當初根本不應允許2014年的公投,英國各政黨也不應容許蘇格蘭民族黨合法存在並公開推動獨立。 同樣地,美國最高法院在 Texas v. White 中否定州單方面退出聯邦,但判決同時提到,聯邦關係仍可能透過革命或各州同意而改變。它說明的是美國州不能依自己的單方面行動退出既有聯邦,不是宣布所有分離主張在民主上都屬邪惡或非法。 更重要的是,夏威夷、德州與美國聯邦之間,長期存在同一部憲法、同一國會、同一聯邦司法與共同選舉制度。夏威夷居民可以參與美國總統與國會選舉,也受到聯邦政府直接治理。 台灣人民既沒有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中國大陸中央政府組成的制度;中國大陸人民同樣沒有參與中華民國政府選舉。把這種長期分治關係直接等同於美國一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是把最需要討論的現實差異抹去了。 六、民主中國為什麼會自動取得否決台灣前途的權力? 藍田先生設想,中共垮台後,中國成為民主國家,台灣便應當留在中華民國憲法的一國框架裡。 可是,這裡還有一個制度問題沒有說明。 如果未來民主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化後產生的新政權,它為什麼會自動成為中華民國憲法下的中央政府?如果它不接受中華民國憲法,又怎麼能援引中華民國憲法限制台灣? 反過來說,如果未來中國願意接受中華民國憲法,甚至願意與台灣重新組成同一個民主國家,那也必須處理國號、中央政府、國會席次、軍隊、財政、司法、地方自治與基本權利保障等一整套問題。 那已經不是把現有中國民主化便自然完成的事情,而是一個新的憲政共同體如何成立的問題。既然是重新組成共同體,當然需要雙方人民自由同意,不可能由人口較多的一方宣布另一方已經被舊憲法預先綁定。 民主中國可能使台灣人民比較願意考慮統一,卻不能把「比較值得統一」變成「台灣從此沒有拒絕統一的權利」。 七、擔心香港、新疆、西藏相繼獨立,是政治後果的考量,不是民主原理 藍田先生認為,如果允許台灣選擇獨立,香港、新疆、西藏也會紛紛要求獨立,因此中國人民幾乎不可能接受。 這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現實考慮,但它證明的只是中國政府與中國人民可能反對分離,不能證明分離主張本身違反民主。 一項權利或主張是否正當,不能只看承認它之後,統治者會不會面臨更多要求。否則,任何專制政府都可以說: 允許一個人言論自由,其他人也會要求言論自由; 允許一個地區自治,其他地區也會要求自治; 允許一個民族重新談判國家關係,其他民族也可能提出相同要求。 「此例一開,要求紛至沓來」是一種治理者的憂慮,不是民主正當性的判準。 香港、新疆、西藏各有不同歷史、族群結構、國際法地位與現實條件,當然不能只憑一句話決定其前途;同樣地,也不能因為擔心它們提出要求,就預先取消台灣人民的選擇權。 八、中央集權可以存在於民主國家,但三權分立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 藍田先生說:「即使中央集權,只要徹底實施三權分立,也是民主國家。」 我部分同意:地方分權不是民主的必要條件,單一制國家也可以是民主國家。 但「只要三權分立就是民主」仍然說得太快。 民主至少還包括: 政權由自由、公平而定期的選舉產生; 人民享有言論、結社與反對政府的自由; 政黨可以公平競爭並和平輪替; 司法獨立且政府受法律拘束; 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因多數表決而被任意剝奪; 被統治者能夠實際參與公共決策。 如果只要行政、立法、司法在形式上分開,就算民主,那麼許多威權國家也可以設置三個機關,彼此掛上不同名稱,然後自稱民主。 地方自治也許不是民主的全部,卻是防止權力過度集中、讓人民就近參與政治的重要制度。說它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不能反過來推論它與民主無關。 九、「洞悉人性」不能免除提出根據的責任 藍田先生認為,判斷一群人的人格,不可能依靠調查證據,只能依靠人性洞悉能力。因此,如果有人說最鐵桿統派多半是失敗者,他也不會要求對方舉證,只會憑自己對人性的理解判斷其錯誤。 我仍然不能同意。 「某人的一句話表現出嫉妒」可能是一種詮釋;但「某個政治群體大多是失敗者」「支持某種主張的人普遍具有法西斯人格」,已經不只是道德評價,而是對群體特徵與因果關係的經驗判斷。 既然是對群體的判斷,就應該說明: 觀察了哪些人? 如何界定「失敗者」? 什麼行為被判定為法西斯? 有沒有相反案例? 是不是只注意到符合自己印象的人? 人性洞察當然重要,但洞察不是一張可以免除檢驗的通行證。越是自信地宣稱自己能看透一群人的人格,越需要提防選擇性觀察與確認偏誤。 否則,統派可以憑洞察說台獨支持者都是失敗者;台獨支持者也可以憑洞察說統派都是失敗者。雙方都不必提出證據,剩下的便只有互相貼標籤。 十、關於中共的軍事能力與「美中雙簧」 藍田先生表示,他以前已經多次論證:中共在2007年便具備可靠的跨海占領及長期控制台灣能力;也曾用十五則留言論證「美中雙簧」。 我不要求藍田先生再把所有留言完整轉貼一次。但這類主張必須分成幾個問題: 一、中共是否具有攻擊台灣的意圖? 二、中共是否有能力對台造成嚴重破壞? 三、中共是否有能力渡海登陸? 四、中共是否能擊敗台灣軍隊並排除外國介入? 五、中共是否能長期占領及治理兩千多萬人口的台灣? 這五件事並不相同。 「具有飛彈打擊與登陸能力」不能自動證明「能夠可靠占領並長期控制台灣」。同樣地,中共過去沒有發動全面戰爭,也不能證明它沒有武統意圖。能力、意圖、成本評估與最後決策,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至於「美中雙簧」,它是一個解釋範圍極大的命題。如果美中競爭、科技管制、軍事部署、關稅制裁以及雙方公開衝突,全都被解釋成共同演戲,那麼這套理論就更需要提出可以被檢驗、也可能被證偽的標準。否則,所有反證都可以再被解釋為雙簧的一部分,理論也就失去了判別真假的能力。 這不是我故意考驗誰的恆心,而是任何重大事實主張都必須承擔的論證責任。 十一、我主張的不是「喜歡什麼都可以」,而是憲法不能取消人民作為主權者的地位 藍田先生把我的立場概括成「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是我的主張。 我從未認為,只要一次簡單多數投票,就可以不顧安全、少數權利、區域和平、既有法律關係與其他人民的正當利益,立即宣布改變國家地位。 台灣前途若要作根本改變,當然必須具備極高程度的社會共識,經過自由、和平、長期公開討論及嚴格的民主憲政程序,並且充分考慮兩岸人民、區域安全及國際社會的現實。 但是,「必須慎重決定」與「永遠沒有權利決定」,仍是兩回事。 憲法的功能是規範人民如何行使政治權力,保障權利並防止一時衝動;不是替歷史上的某一代人永久封存國家邊界,使後世人民只能接受,不能重新思考。 真正的民主憲法當然不是一張可以任意撕毀的紙;但真正的民主憲法,也不應成為死去世代統治活著世代的封條。 十二、結語:民主中國值得期待,但不能由此預限台灣的選項 我樂見中國民主化,也不否認民主中國可能大幅降低兩岸敵意,使統一重新成為一個可以自由討論的選項。 但是,民主中國之所以比中共中國值得尊敬,不應只是因為它用選票表達同一套領土要求,而是因為它懂得: 民主不只是自己有投票權,也包括承認別人不是自己的財產; 人民主權不只是多數人民的權力,也包括被統治者的自由同意; 國家統一可以是一種願望,卻不能預先成為另一群人民的義務。 中國人民有權支持統一,台灣人民也有權支持或反對統一。雙方都可以說服對方,但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先宣布:只有自己的答案屬於民主,對方選擇另一個答案便是反民主。 所以,我仍然維持原來的話: 民主中國的第一項考驗,不是它如何證明台灣應當統一,而是它能不能承認,統一必須出於雙方人民的自由同意。 沒有拒絕的權利,同意就只是服從; 沒有說不的權利,說是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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