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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14:08:13瀏覽581|回應10|推薦4 | |
藍田先生是一位韌性十足的對方辯友。對於究竟要不要回應他的批評意見,我也常常是猶豫難決。我不回應,他並不會就偃旗息鼓,而是咬定青山不放鬆。對此,我不得不表示佩服。當然,如果我們雙方是有類似的社會科學方法的訓練,爭論可能會更容易聚焦。否則,雞同鴨講的困擾,讓我實在不知道如何是好,只能勉強回應。 所以,我試著先澄清幾個基本問題。 一、我沒有說「離婚增加證明中國政治制度失敗」 我談中國的婚姻與兩性敵意,並不是作如下推論:中國離婚增加,所以中國政治制度失敗。 如果文章真的只是這樣推論,當然過度簡化,我也不會贊成。 我真正討論的是:婚姻與兩性關係雖然具有私人性,卻也受到經濟壓力、住房制度、就業環境、性別規範、司法保障、社會福利和整體信任程度的影響。 這是一個「多重因素」的結構分析,不是單一原因論。 「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可以用來區分宗教權威與政治權力,卻不能用來主張私人生活與社會制度互不相干。家庭從來不是懸浮在社會之外的孤島。失業、房價、工時、育兒成本、財產制度、家庭暴力保護,以及離婚程序,哪一項與公共制度完全無關? 認為政治制度不是婚姻問題的唯一原因,我同意;但若因此認為政治制度與婚姻關係基本無關,我不能同意。 二、美國非婚生子女比例高,不能反駁我的論點 藍田先生以美國約四成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反問:難道這證明美國政治制度失敗嗎? 當然不能。但我原來也沒有提出「某項家庭指標偏高,就證明整個政治制度失敗」的命題。 更何況,「非婚生育」不等於「兩性關係失敗」。有些所謂非婚生子女出生於長期同居家庭,父母沒有完成法律婚姻登記,卻不一定缺乏穩定關係。這個指標受到婚姻文化、宗教傳統、福利制度及法律分類方式影響,不能直接與離婚登記或網路兩性仇恨相提並論。 如果要作中美比較,至少應該比較相同或相近的現象,例如:婚姻穩定程度;家庭暴力;單親家庭的生活處境;男女彼此信任程度;育兒與住房壓力;離婚後的司法及福利保障;網路上的兩性敵意。 即使美國在某些方面表現更差,也只能證明美國同樣有值得檢討的問題,不能證明中國的問題不存在。 「美國也有問題」不是對中國問題的解釋,更不是免除中國自我反省的理由。 這裡,我想稍稍點到一個相關考慮面向。相對於中國,美國比較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社會。從他們的這種文化背景來說,其實會較不利於婚姻穩定。但是,現在,中國大陸的離婚問題正在加劇,離婚問題從數量上看大體已經不輸美國。但是,從質的層面來說,中國的問題很可能比美國更嚴重。這裡,特別是在離婚後,彼此之間的互相尊重的問題,不太被觸及,但是卻不可忽視。 三、跨文化戀愛與少子化之間,不能憑印象建立因果關係 藍田先生又提出,台灣過去有所謂「CCR」或跨文化戀愛現象,並推測累積人數超過外籍配偶,進一步認為這可能是台灣少子化的重要原因。 這個說法若要成立,至少需要回答:所謂跨文化戀愛的人數如何統計?「交往過」與「長期不婚不生」如何區分?為什麼和外國人交往過的女性,之後就不會與台灣男性結婚生育?這個因素對總體生育率的影響有多大?它與房價、所得、工時、晚婚、托育及性別分工相比,解釋力究竟如何? 目前這些都只是推測。 更何況,自由社會中的成年男女有選擇交往對象的權利。台灣女性和外國男性戀愛,或者台灣男性與外國女性結婚,本身都不是政治失敗。除非其中存在欺騙、強迫或制度性歧視,否則不宜把女性的感情選擇理解成國家人口資源的流失。 如果有人能提出可靠證據,證明台灣的文化、媒體或制度長期貶低本國人民、製造不健康的崇洋心理,我當然贊成檢討。但這仍然不能從「有些女性曾與外國人交往」直接推論出來。 何況,若我們把跨國婚戀本身稱為「崇洋媚外」,那麼又應如何看待台灣男性娶東南亞或中國大陸女性?兩者必須適用同一套原則,不能只在女性選擇外國男性時,才把它上升為國家與民族問題。 四、我關心中國,不需要以支持中國統治台灣為前提 藍田先生說,我既然「同情台獨」,就應少談中國,多關心台灣。這個說法很奇怪。 關心一個社會,並不表示主張自己應該由那個社會的政府統治。研究美國問題,不等於主張台灣加入美國;討論俄羅斯問題,也不等於想成為俄羅斯人。 我關心中國,是因為中國與台灣有密切的歷史、文化和現實關係,也是因為中國的政治發展直接影響台灣安全。這與我是否主張台灣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是兩個不同問題。 民主原則的核心,是人民不能在武力脅迫下被迫接受某種國家歸屬。反對中國以武力吞併台灣,或者同情台灣建立正常國家的願望,本身並不違反民主;真正違反民主的,是預先宣布某一種選項永遠不准人民選擇。 藍田先生可以反對台獨,但不能只用「違反民主原則」六個字,就代替所有論證。民進黨政府是否違反民主原則、違反到什麼程度,這些都還需要做較嚴謹的論證。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台灣現在有強大的、足以控制國會的在野黨。基於此,就很難論定說民進黨政府整體地、徹底地違反了民主原則。 五、理解義和團的背景,不等於替屠殺辯護 關於晚清教案,藍田先生列出的若干情況確有歷史根據。 部分傳教士受到不平等條約保護;有些傳教士介入地方訴訟;部分教民利用教會勢力與地方官府、鄉紳衝突;傳教活動也可能冒犯地方宗教和文化。這些因素確實有助於說明反教情緒為何累積。 我並不否認。 但是,必須區分三件事:解釋反教情緒如何形成;判斷某些傳教士及教民是否有不當行為;評價義和團對傳教士、中國教民、婦女和兒童的集體暴力。 前兩項即使成立,也不能推出第三項具有正當性。 我在民國四、五十年間,住在魯凱族聚落的山村,屢屢接觸到外國傳教士。成年後,也偶爾會接觸到在台灣各地的西洋傳教士。坦白說,我幾乎對我接觸過的這些外國傳教士個個都感到佩服。 這與我們理解恐怖主義的社會背景相同:理解一個人為什麼走向暴力,不等於同意他的暴力。 我所反省的也正是這一點:受害經驗可能是真實的,但如果受害者意識使一個群體認為自己永遠正義,甚至可以把責任擴大到整個宗教、民族或文化,受害者也可能轉化為加害者。 指出這一點不是鄙視中國,而是拒絕用民族苦難替集體暴力開脫。 六、道德會變遷,不等於道德只是偏執 藍田先生說,道德不等於真理,道德會隨時代改變。這一點我大體同意。 古代要求女子守寡、服從丈夫,今天看來可能是不公正的規範。這正好說明:人類需要對既有道德進行反省和超越。 但「道德會變遷」不能推出「用道德批判行為就是偏執」。否則,我們也無法譴責奴隸制度、種族屠殺、家暴、貪污或政治迫害。 更準確的說法是:道德判斷可能出錯,因此需要理由、證據、普遍性與自我反省;但這不表示我們應放棄一切道德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藍田先生一方面說道德會改變,不能把道德當成真理;另一方面卻又不斷判定我的台獨立場、歷史觀和文化分析「錯誤」,要求我承認錯誤。這些判斷本身也包含他的政治價值與道德標準。 問題從來不是要不要作價值判斷,而是:我們是否願意把同一套標準也用在自己支持的一方身上。 七、我談新教倫理,不表示只有新教具有自我超越 我曾討論基督新教倫理在西方現代化、個人責任和自我約束中的作用,但這不等於主張:只有基督教能產生文明;其他宗教沒有自我超越;西方文化沒有嚴重問題;民主完全由新教單獨造成。 佛教有超越執著與自我中心的思想;儒家有反求諸己、克己復禮;道家也有超越功利計算和僵化分別的資源。猶太先知傳統、希臘理性、羅馬法、基督教倫理、啟蒙運動、城市自治及近代階級結構,都對西方制度發展有所影響。 討論其中一項因素,不等於否定其他因素。這是「某因素具有作用」與「只有這個因素有作用」之間最基本的區別。 如果我曾把基督新教說成民主的唯一根基或充分條件,當然可以請藍田先生指出原文,我願意修正;但不能把「我討論新教倫理的某些關鍵作用」,直接改寫成「我歧視所有其他宗教」。 八、檢討制度,不等於宣判生活於其中的人「有罪有病」 我批判極權制度,絕不應該等於我說所有生活在極權制度下的人都有罪。 批判君主專制,也不表示古代每一個人都有罪;分析父權結構,也不表示傳統家庭中的每一位男性都是惡人;分析文化中的某種傾向,更不表示每個文化成員都具有同一人格。 結構分析處理的是制度如何分配權力、塑造誘因及限制人的選擇,不是對所有人的個人人格作出診斷。 恰恰相反,正因為人會受到制度限制,我們才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個人。承認制度與文化的力量,是為了理解人在什麼環境下作出選擇,不是為了宣布某個民族天生有病。 九、關於藍田先生要求我承認的「五個錯誤」 藍田先生列出五項,要求我逐一認錯。這種表達比較像思想檢查表,而不是討論。 是否錯誤,應該透過具體命題、原文、證據與推理來判斷,不能由一方先宣布結論,再要求另一方表態。 例如: 台獨是否違反民主,要看它是否出自自由民意,而不能預設任何台獨主張必然反民主。 日本侵華是否可能產生某些非預期的現代化後果,與侵略本身是否具有善意,是兩個不同命題。 新教倫理對民主發展有無作用,與它是不是民主的唯一根基,是兩個不同命題。 傳統文化是否仍透過政治語言、家庭倫理和權威觀念影響當代中國,不能用一句「傳統文化已死亡」直接取消。 中共能夠延續統治,既不能直接證明大多數人民真心支持,也不能完全排除某種程度的被動接受、績效認同或民族認同;必須分析鎮壓、宣傳、利益、恐懼及認同等多重機制。 至於我曾把兩蔣比作摩西,如果那是某種有限的歷史比喻,就應檢驗比喻究竟在哪個層面成立、在哪個層面不成立,而不是把「比擬」理解成「兩者完全相同」。 我願意修正任何可以證明的錯誤。但是,「超越」不是接受對方開列的認錯清單。 真正的自我超越,是每個人都願意反省自己的預設,包括我,也包括藍田先生;是願意承認對手有些話可能有道理,而不是只要求我承認你列出的五大錯誤。 十、結語:回到命題,而不是審判動機 藍田先生經常把我的不同文章歸結為同一原因:因為我「執迷台獨」、「鄙視中國」,所以才會討論中國的離婚、義和團、政治制度或文化傳統。 這種說法的問題是,它把命題是否成立,轉變成對作者動機的判決。 即使我真的同情台獨,也不能因此證明我對中國離婚問題的分析錯誤;即使一個人熱愛中國,也不能因此證明他的歷史解釋正確。 我們不妨一次討論一個問題: 中國網路上的兩性敵意是否存在?它與經濟壓力、社會競爭及制度環境是否有關?義和團所受的壓迫,能否使其對無辜者的暴力正當化?傳統文化是否仍可能經過重新詮釋而影響現代制度? 這些問題都可以具體討論。 但如果所有問題最後都被轉化成「版主是否支持台獨」及「版主應該承認哪些錯誤」,那麼我們討論的便不再是離婚、歷史、文化或制度,而只是要求一個人先通過政治立場檢查,才准許他發言。 我相信,這種方式恐怕距離藍田先生所要求的「超越」,還有一段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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