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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言文之爭到對中國文化傳統的評價
2023/12/13 08:26:02瀏覽535|回應5|推薦10


台灣近期討論課綱中文言文的推薦清單,乃至其存廢,各方論戰不休。最新看到一篇文章,把文言文和人的主體性對立起來,強調文言文背離人的主體性,所以主張文言文應該廢https://www.storm.mg/article/4944790。這可能是把這個議題拉高到最高思考層次的討論了。不過,我實在無法苟同他的這種說法。



我試從兩方面表達我對他這種看法的不以為然。首先,我不認為文言文和人的主體性原則有什麼邏輯性的對立關係(兩者之間的關係主要是歷史的);再者,強調人的主體性也未必是一種排他的絕對價值。容我從對該文提出的商榷意見開展我的相關討論。



簡單說,文言文也完全可以被用來支持人的主體性原則。說到底,文言文只是一種思想、表達的語言工具。這種工具可以被使用來思考、表達各種不同的價值觀。譬如說,儒、釋、道、法等各家的思想,早先豈不都是使用文言文來表述的嗎?也就是說,不同的價值觀都可以憑藉文言文來表達。而其中難道都沒有蘊涵關於人的主體性的理念嗎?恐怕未必。



當然,文言文因為主要是在古代發展形成,而古代社會中,似乎缺少對人的主體性的強調,所以既有的文言文章中也較少鼓吹、歌頌人的主體性的文章。但這是絕對的問題嗎?我以為未必。文言文中往往強調一種文以載道的精神。這種“文以載道”的風格,卻可能因為現代人主張的“道”不同於古人,而對文言文的載道風格反而更容易反感,更認為不妥。但是,就算這個古人的“道”大家都共認為不妥,這也未必是不可解決的問題。可以找另外的文言文材料,甚至重新寫文言文材料。好吧,就算是反人的主體性的文章,也可以被拿來作為反面教材啊,可以拿來討論其中可議的涵義啊!誰規定教材就一定要被當作教條來尊奉呢?



更重要的是,古人的“道”真不值一哂嗎?強調人的主體性就是無可置疑的應然原則嗎?我以為都未必。如果價值判斷都這麼簡單、明確、唯一,多元文化主義還有什麼意義?過去教科書裡的文言文材料,主要介紹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作為道,其實和強調人的主體性的精神未必相違。即使儒家思想和現代文明精神未必沒有扞格、沒有疑義,卻也不至於應該直接被揚棄。



說“人的主體性”,其實也就是“個人”的主體性,背後其實是一種“個人主義”價值,是一種強調“個體”、強調“人“的價值觀。當我們突出“人”的價值時,其他非人的事物的價值(譬如地球或其他生物)會不會因此被忽略或被壓抑呢?



再說,個體的價值是一種絕對的價值嗎?那麼“集體”呢?



雖然我並不主張集體主義,甚至對集體主義抱持強烈的質疑態度,但是,集體秩序卻應該還是我們大家都想要的。會有人喜歡生活在叢林裡,沒有規則,或者只有弱肉強食、人人互相敵對的狀態裡嗎?如果大家不喜歡這種狀態,那麼,維護集體秩序或社會整合就是很重要的價值。而這種價值卻很可能和極端的個人主義價值有矛盾或扞格。



為了維護集體秩序或社會整合,“道德”是必要的規範。普遍缺乏道德的社會很難有好的秩序或整合性。儒家就強調道德原則。顯然,儒家高度重視社會整合的問題。不過,話說回來,儒家思想並不是一種集體主義的思想。相對來說,中國法家顯然更偏向強調集體主義原則。



儒家強調的道德,雖然是朝向要維護社會整合秩序,但是,道德原則顯然也同時希望能照顧到人的主體性。孔子說:”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這就已經是一種個人主體性的意思。另外,說”仁者愛人“,也是一種主動的行為。至於說”仁者,人也“,可能是在強調”人性“,人性具有相對於物、獸的能動性與因此而生的尊嚴感。上面這種說法都具有人本主義的涵義。



儒家理想的道德原則,很可能恰是想要調和人的主體性和集體秩序的一種解方。理想的道德原則既可以維護集體秩序,又同時維護人的主體性。孔子可能很希望能夠達到這樣的理想境界。而也因為是這樣,儒家思想既不是主張個人主義道德,也不是主張集體主義道德,而比較是兩者之間的一種巧妙結合。只是,儒家的這種努力究竟是否成功,還難確定。很可能它還需要繼續做創新性的開展,而不只是固步自封地繼承。



這裡,我試著把道德分成”個人主義道德“和”集體主義道德“兩種。這種分法究竟能不能成立,還很難說。從某種觀點來看,道德只能是集體主義的產物,是為了維護集體秩序才有對道德的需求,並且因此產生道德規範。如果集體不存在,或者人可以完全不理會集體的需求,那麼,道德也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或者說,所有的道德原則其實都來自集體對其成員的期待、要求。所以,只有在集體生活中才會衍生道德原則。



如果道德是源自集體對其成員的要求,那麼道德就必然會含有濃厚的集體主義價值。換言之,強調道德,就有可能意味著強調集體對個人的宰制。如此,個人的主體性就會處於被壓抑的狀態,而所謂道德有可能正是壓抑人的主體性的社會機制。



事實上,對中國文化傳統的一種最典型的批判很可能就與此有關。一些關於”奴性“之類的說法,大體上就是在說中國人缺少個人的主體性。而這種控訴往往就聯結著對舊道德的指控。所謂“吃人的禮教”之說,大致就從這個角度出發。最極端的例子好比婦女的三從四德,就被認為是一種去女性主體性的”道德“原則。從新的觀點來看,三從四德的規範也許更適合說是一種不道德,因為是對婦女尊嚴的否定。



在康德關於道德的討論中,強調個人的自主性,作為道德成立的要件。如果不是出於個人自主的行為就無從被認為是道德的。就這個意義來說,上述的所謂集體主義道德,作為道德,其實都是有問題的。



那麼,究竟有沒有所謂“個人主義道德”呢?當然,從現代的觀點來看,不但是有,而且道德原則都應該要符合個人主義價值。也就是說,凡是損害個人尊嚴、壓抑個人主體性的“道德”原則,都是有問題的,或者說是不道德的。所以,新的道德原則應該是與此相斥的原則,是尊重個人、容許個人開展個性的原則才會是道德的原則。



不過,這可能是有問題的說法。尊重個人的原則有沒有界限呢?就以最近美國國會議員質詢三位大學校長的事件為例,個人言論自由原則究竟界限何在,似乎就成為困擾問題。議員顯然認為intifada一語的使用可能包含猶太種族滅絕與對平民使用暴力的主張,所以已經有觸及反人類罪的嫌疑。而三位大學校長顯然和國會議員之間存在觀念扞格。校長們顯然更強調個人言論自由原則,大概認為這是學校對學生言論自由的保護、尊重,也是校規精神的體現。但是,主張帶有要消滅猶太人涵義的言論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嗎?



這是個重要的爭議案例,涉及自由之界限的問題,也涉及縱容這種自由言論是否不道德的問題。



在尊重個人的同時,是否應該容忍他去傷害他人,包括以較間接、隱微的方式?自由當以不傷害他人之自由為界限。問題是,怎麼樣才算是傷害到他人的自由?



我以為,“傷害他人之自由”其實必須聯結到“維護社會秩序”的考慮層次。雖然前者好像屬於個人層次的議題,而後者好像屬於集體層次議題,但是,當“他人”包括非特定之他人及匿名之他人時,就可能涉及到集體層次;更重要的是,究竟有沒有傷害到他人的自由,不應該是由他人之個人主觀感受來確定,而是由集體秩序是否會因此被破壞來認定。後者應該有比前者更高的考慮必要性。(康德所謂的“定言律令”,或者“義務”概念,我以為可能就是指超越個人的、出於集體秩序考慮之應然。只是,這個集體指涉愈廣泛,其義務性質就愈濃厚。反之,集體指涉範圍愈窄小,其義務性質恐怕就較淡薄)。



總之,“集體秩序”並不是無關的概念,而是在考慮個人主體性原則時必須同時考慮的層面。這會使所謂的個人主義道德不可能是純粹的個人層次考慮下的行動原則。它必須同時考慮到集體層次。如果拒絕做此考慮,那恐怕就不能算是道德。因此,“道德”其實很可能是排斥純個人主義與純集體主義的事物,道德就是必須聯結個人與集體,兩者同時考慮。



中國儒家的道德思想就是想要兼顧個人主體性與集體秩序的一種思想。不過,我認為儒家思想實際上似乎還是偏重人際關係上的和諧與集體的秩序,而特別是在實踐上較忽視個人主體性原則。或者,這是後世的統治者,假儒家思想的名義,實際上要維護其統治權力而扭曲了對儒家思想的詮釋,使之偏向強調秩序,乃至偏向控制,而使個人主體性原則被忽略。



儒家思想可能存在的問題,我以為可分成兩個不同的層次,一種是統治者的扭曲詮釋的問題。這主要不是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本質問題。當代的教育中也沒有理由因為對儒家思想有批評而完全排斥儒家思想,當然更沒有理由因此禍及文言文。



儒家思想可能存在的另外一層爭議,我以為是關於其“道德主體性”原則的問題。



“道德主體性”原則和“人的主體性”原則,兩者是否合轍?或者是否存在矛盾?我以為這是個大哉問,並不是簡單可以有答案的。



對我來說,孔子可能過於樂觀相信道德內在於人性,人只是把此人性內在的特質予以彰顯、實踐。這種實踐就既是主體性精神的展現,也足以促進社會整合、集體秩序。我以為,其實康德也有類似的信念。不過,康德可能更明確地寄託希望於上帝。所以康德的道德討論必須預設上帝的存在。可能是出於上帝的善意與其終極創造主體的身份,所以,人的理性既能夠導向道德主體性,也同時能導向維護社會秩序的效果。



問題是,社會學者們越來越意識到,各個社會或集體,可能塑造出不同的規範,而這些規範卻未必能體現普世價值。甚至有些規範還會製造嚴重的問題。就好像前面提到的三從四德。當然還有一些被認為是愚忠、愚孝的規範...等。而且,這些規範也未必都內在於人性中。也就是說,人並不是憑藉著本能、直覺,就能夠正確實踐這些集體規範。人甚至可能厭惡這些規範,或者難以理解這些規範。又或者,如果這些規範其實有問題,需要修改規範內涵,人們也並不總是能領會應然的修改方向與適當尺度。



實際上,在依循規範的時候,人可能是處於被壓迫或不完全自願的狀態。如果依循規範算是道德行為,這時候,人卻未必是有主體性的狀態。反之,人如果展現其主體性,也就是依照個人意志行動,卻可能並不符合集體規範要求,也不被認為是道德的行為。總之,並沒有什麼保證符合集體規範要求與主體性兩者必然契合。



也許有人會主張揚棄“符合集體規範要求”作為道德的要件,而只強調人內心中認定的道德原則。如此,或許就沒有主體性和道德原則扞格的問題。只是,依照佛洛伊德的心理學理論來說,似乎沒有這種先天的、內在的道德原則。道德原則基本上是“超我”的內容,而超我其實大體就是來自社會規範或他人的期待。換言之,人並沒有先驗存在的超我內容。



孟子強調人先天就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等,並且由此構成仁、義等道德的起點。這個說法很可能是對的。但是,這畢竟只是道德的起點,而道德的具體內容並沒有由此決定。具體內容恐怕還是要通過社會化而來,是由集體所提供。而集體所提供的道德內容,卻也可能是有局限性、偏頗性的。



以上的討論,讓我對“道德主體性”原則感覺困惑,不能確定其內在於人心。從而,其實踐究竟是不是主體性的展現,也就會有疑問。但是,我並不會直接給出否定的答案。我其實相信,道德實踐確實包含人的主體性(只是,兩者是部分的合轍,很有可能也存在扞格)。除非是假仁假義,否則道德和人的主體性是最相近的事物。人恰是在實踐道德原則的時候,才是最能夠展現人的主體性的狀態。



反之,現在一些極端否定中國文化傳統的人,恐怕是對上述疑問給出了否定的答案。也就是說,他們已經認定傳統道德的實踐並不是主體性的展現,而甚至是奴性的展現,是屈從壓迫的表現。也所以,傳統道德被他們蔑視。



會有人如此否定傳統道德,認定其違反人的主體性原則,我以為是一種逆推邏輯的結果。也就是先形成了對中國文化傳統的籠統價值否定態度,再具體否定傳統道德的主體性意涵。這種逆推邏輯大有可議。


實踐(傳統)道德原則,究竟是不是在展現人的主體性,我以為是沒有絕對答案的。簡單肯定,或簡單否定,都有犯錯的可能。我們需要深刻檢視並考慮修改道德原則的內容,但是,逕行否定、揚棄傳統道德原則,很可能會陷入虛無主義。我們的社會也可能會承受巨大的混亂代價。

    

事實上,我也曾經數度為文嘗試指出,人本主義思想中對人的主體性的強調也並不是沒有問題的。基於極端的人本主義思想,可能會導出尼采那樣的疑問或主張:一切價值都必須重估(否則就不確定其擁有正向價值)。換言之,所有既有的道德原則也都可以被質疑,乃至被揚棄。很可能,沒有任何道德原則能夠在強烈被質疑後,在沒有神的世界觀裡能夠繼續維護其神聖性。也可以說,所有的道德條目都可能因此被揚棄。而這會是一個什麼樣的世界呢?

 

我並不主張堅守中國傳統道德原則。 我很贊成對傳統道德原則進行批判性的討論。而逕行揚棄傳統道德,我以為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中共其實已經做過嘗試,“破舊立新”大體就是這種嘗試的重要思想,但是中共的嘗試結果非常慘烈。即使後續做出某種還原努力,卻似乎又陷入某種思想、行動的問題陷阱中。讓人遺憾!面對傳統,我們要勇於批判、修改,卻非輕率否定、揚棄。如此,傳統文化的價值才真正能夠被充分彰顯。



除了傳統道德原則,傳統中國文化裡,還有非常豐富的內涵。雖然我並不喜歡用“中國文化博大精深”這種措詞來陳述對傳統中國文化的評價,但是,傳統中國文化的內涵絕對是中國人、華人的珍寶。用鄙夷態度來看待傳統中國文化,甚至輕言揚棄,我實在不能苟同。我確實也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中存在很深沉的問題、弊病(這和其博大、豐富並不矛盾),但是,我同時也認為,有弊病不是揚棄傳統文化的理由。事實上,我們也揚棄不了。中共的嘗試大體就不算成功,而且恐怕遺害甚烈。


在保持對傳統文化的基本尊重下,批判性地檢討傳統文化內涵,並且努力重建道德原則,這應該是比較中道、穩妥的路線。而基於這種路線,適當保留文言文,以及其中關於道德內涵的論述,應該也是比較穩妥的做法。至於那些對傳統道德嗤之以鼻的論述者,不妨看看在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發展早期的那種反傳統道德的論述,以及其造成的結果,宜引以為戒。



文言文,如果承載了傳統道德論述,保留作為教材,用較開放的態度來面對這些教材內容,事又何妨?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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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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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5:40
法律大制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有比較清楚的好處,不成文法有法官較有彈性的好處.台灣是成文法,但法律條文是用文言文寫的,所以比較不精確.但就是因為不精確,所以就融合了一些不成文法的優點.

talk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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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44
若以文言文來寫現代的科學,可能不容易表達清楚,白話文比較適合,但英文更適合.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23-12-13 12:34 回覆:
我大體會同意你這個看法。但是,問題可能首先是究竟什麼是文言文。文言文有可能因為力求精簡文字,以致留下語義模糊的問題。但是,有沒有可能在力求精簡文字的同時,也避免了語義模糊問題的撰寫方式?也就是說,只要有語義模糊的危險的地方,寧可多寫幾個字。這是不是就不能算是文言文了呢?以法律文書來說,其實是非常講究語義精確的。如果語義模糊,那會出大問題的。但是,法律文書卻也偏向以文言文的文體來寫。這又當怎麼看?

talk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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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41
我對「文以載道」不以為然.文字和語言只是一種工具.用文言文寫文章,可以寫道德,也可以寫風景,當然也可以鼓吹犯罪.同理,用白話文,可以寫道德,也可以寫風景,當然也可以鼓吹犯罪.

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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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32
正是因為社會上做到的人太少,所以文化宣傳中才會一再強調「美德」。而現在的政治神棍就怕還有人知道這些。所以儘力抹去。

Ta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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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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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的文章還是太長了,如能學學「文言文」,言簡意賅,千字以內就完整表達你想要表達的意思,那就太好了!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23-12-13 09:22 回覆:
難得啊!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