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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9 21:24:52瀏覽2699|回應16|推薦10 | |
這次的肺炎疫情,已經造成嚴重的問題,並且牽連出一些相關的事件。特別受矚目的事件之一是李文亮醫師之死。他因為在網路上提到疑似SARS的疫情,結果被警察找去訓誡,說他造謠。結果他因為染患這次新冠肺炎而死。他的死引起非常多的討論。我讀了幾篇李文亮醫生死後網路上的一些討論文章。有的是有很深的反省,但是卻普遍出現無力感的語氣。下面這一篇我特別有感觸。 “我不需要哪個領導出來道歉,也不需要有關部門革職什麼官員,我們總能找到壞人,卻永遠找不到原因。我們為英雄哭泣,卻只換來更多英雄犧牲。” 我對這段話特別有感觸,因為它已經隱隱要觸及“問題根源”這一點。那麼,中國的問題根源究竟何在? 找壞人、處罰壞人,其實比較容易。至於有沒有找錯壞人、罰錯壞人,事後也難追究。大家發洩了憤怒,事情往往也就過去了。罰了所謂壞人以後,事情是不是就會朝向美好的方向邁進呢?誰知道呢? 那麼,什麼是中國問題的根源?缺少民主、法治、科學? 民主、法治、科學,這些都很重要,但卻好像不是中國社會問題的“根源”。因為:為什麼有些社會在這方面發展比較順利,中國卻特別不順利?顯然遇到了某種社會阻力。那個社會阻力,可能是更根本的問題所在(科學的發展在晚近中國似乎快速進步,這可能反映中國社會對科學的成果並不拒絕,而且有足夠的智力潛能來發展科學。但是,科學仍然曾經長期受到壓抑而難以進步)。 關於問題根源的一般性答案可能是:中國社會是個組合有困難的結構,它過於龐大而異質、經濟與教育普及化條件長期不佳,尤其在面對現代化巨變的時候,這個有問題的結構於是遭遇到更大的應變困難。共產主義運動可能是這個結構因應巨變所採取的過激對應方式。那麼,中共這個組織體制是不是中國問題的根源?我也不這麼認為。如果中共讓人失望,我認為他們更多是問題的反映、病徵,但也不是病源。如果基本結構很健全,那麼,當中共組織體制呈現問題的時候,結構應該會做出調整。有些結構調整確實出現了,但是,有些更根本的結構調整卻仍然闕如。譬如,在李文亮死後,一些討論的聲音仍然遭到壓制,也就是說造成疫情防治延誤的問題機制,仍然還在繼續運作,難以被改變。那又是為什麼呢?眼前,中共面對著嚴峻的局面,中國社會結構的自我調整機制能不能良好地起作用呢?我們只有拭目以待。 大陸朋友在苦於疫情與防疫措施合理性問題的時候,就會追問問題的根源何在。那麼,容我在這裡試著提出一個我認為也許快要觸及問題癥結的重點問題所在。 對於中國社會的問題,我不認為適合輕易使用人的“惡根性”來解釋。問題不是內建(built-in)在人心深處的固定特質,而主要是社會結構條件的產物。再者,我們注意到的一些行為弊端,可能是在痛苦巨變時期的顯性人物的特質。活躍的人物容易出頭並且被注意,憨厚、謙謹的人則默默無聞,往往也缺乏影響力。我們可能因為某些顯性因素而忽略底層隱性實質。 我認為的中國問題的根源(之一)是在人的“主體性”原則。我的推論邏輯其實很簡單,就是:這裡正好是是非容易混淆之處。我認為能造成社會發展困難的問題,其實是一些reasonable的價值與規範。正是因為有道理,所以可以被維護,也因為會被維護,所以就使得沉疴難解。沉疴是因為某些行為模式被堅持,而行為模式得以堅持,則是因為它們是reasonable。“道德主體性”原則不只是reasonable,而且可能是人類最美好展望的基礎。只是,我認為它缺少現實條件。人的道德意識並不獨立於其他七情六欲,也不比它們力量強大。而且,在缺少客觀標準的場合,人們可以操弄道德,譬如以“道德”之名壓制某些可能理性的、正義的行為。法律在道德旗幟面前則相對顯得無力,難以維護社會的正義,尤其在並不注重法治的社會裡。 譬如上述李文亮醫師被訓誡的事件其實也顯示了這一點。人們用不愛國(一種道德指責)來壓制他的(說真話)行為。其他人的悼念行為與對相關問題的檢討,也一律以愛國之名予以壓制。一種典型的“和諧”說法是:李文亮醫師只是個普通人,做了普通人所做的事情;而中共官方只是不要他隨意發言引起社會騷動。打壓說真話的行為,是屬於體制的問題,背後可能涉及官僚系統的自我保護,卻被給予善意解釋。 我想拿這種事前的壓制與事後的和諧回應連結到我的討論主旨。“不引起群眾(騷動)情緒“,可能就是一種被操弄的道德理由。用這個道德理由去掩飾體制的問題:官僚系統的自我保護。這正是人藉著主體性進行的“操弄”。外部的判準(上帝的教訓或真正被普遍重視的法律)闕如或不明確,或者不被重視,體制中諸人於是得以上下其手進行操弄。 主體性原則著重人的內在標準,卻方便了人對價值判斷的操弄,並進而操弄權力或社會的價值判斷。但是,這樣的操弄往往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性、合理性。這可能是中國社會深層的問題所在 主體性原則是怎麼發展出來的?我以為與儒家思想有關。是儒家提倡了主體性原則。不過,儒家在提倡主體性原則的時候,設想的人是一個以道德意識為核心的主體,所以不必假定有一個在人以外的、超越的上帝,人自己的道德良知就會讓自己覺得不安。儒家也不那麼重視法律條文,有禮比有法來得重要。 不是說“主體性”原則就一定是這種偏頗態度,但是,它很難如理想地被拔高。在沒有上帝或其他外部超越的座標)指引的狀態下,人能不能自主地讓道德水準拉高到理想的高度?這是基督教和儒家辯論過的話題。 我的想法是,理論上這是有可能的:人可以以主體的姿態實現理想的道德境界。但是,現實中卻很難。在芸芸眾生之中,大概總是只有極少數人能如此,而絕大多數人則在自我要求的過程中實際很容易妥協。而從社會整體來看,則很可能會認為這個社會的一般道德水準是有問題的。 必須再強調,“主體性”在哲學家的使用中,是帶有對人的高度歌頌的意思。所以我說主體性是有神聖性的概念。哲學家的理想應該是對全體人類均普遍主張主體性原則,每個人都應該被視為主體而予以尊重。只是,這種普遍尊重的狀態,很可能從未得到實踐,永遠只是理想。甚至,作為理想也可能還會受到質疑。有些人真應該得到同等尊重嗎?這種質疑隨時都可能冒出來。基督教世界的人也許是最接近這種普遍主義的態度,但是,他們看待非基督教世界的人時,能夠完全不帶歧視嗎?事實上,可能正是在作為主體的狀態下,人們更難以普遍性的態度對待他者。 無論如何,主體性原則仍然是被自視為主體的人或群體所樂於宣稱的存在狀態。在實際行動時,以主體的名義,行動者會覺得行動具有神聖性。譬如當人們強調“台灣的主體性”的時候,是很難忍受有人來挑戰這個宣稱的。只是,我從社會學的角度嘗試指出“主體性”原則的問題性,差不多是跟一般的哲學家們與行動者們倒著來的。 我認為,正是因為主體性具有神聖性,才能長期窩藏它可能的社會敗壞效果(雖然它並不是完全沒有積極意義,包括保留了人的道德實踐與創造的可能性)。 儒家講主體性(其實完整的說法是“道德主體性”),問題是,在長期惡劣的環境條件下,一般人的道德精神品質往往會滑落,而“主體性”原則倒比較能保留。因為主體性原則的維護比較符合人性傾向,而且只需要抵制外部的建制,譬如法治。道德主體性原則,是以道德作為主體,以道德這個主體來行動。但是,實際上,人們卻可能以主體之名壓抑法治,並且操弄道德。 儒家的“道德主體性”在社會的現實中逐漸簡化、淪落為“主體性”,變成一種“我心做我主、當然無大誤“的心態。但是,我以為人並沒有我們期望有的那種”良知“,人有的是一種內在自我檢查機制。然而,這種自我檢查機制是可以被主體調動、緩和的。主體可以用某種道德理由來緩和可能升起的不道德感或不安感。少了那種不安感,就是有法律條文又能奈人何?尤其是有權力者(從上至下,官僚體系的各個層級其實都享有一定的權力),更難自我克制私欲與誘惑。作為有權力的主體,沒有上帝審判,沒有什麼較強的法律與政治制度的制衡,一旦道德意識薄弱(這在現實中並不稀罕),這樣的體制就容易扭曲,甚至為惡。 儒家為了維護“人”的道德主體性,所以對於“法”持著曖昧態度。儒家並不否定法的積極意義,但是並不願意提高法的地位到高於人(特定的人,譬如君王)的程度。總之,權威往往能高於法。很多人強調“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這好像是一種關於法律的普遍主義。但是,這句話並不包含君王。也就是說,還是有一些人的位階是在法之上。那麼,君王是不是可以操弄法律?法反而成為這些在法之上的人所操弄的手段。形成“法制”(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 儒家強調“禮”顯然甚於強調“法”。但是,禮也可能隱含對權威的特殊尊崇。這種對權威的尊崇,也可能對法治形成扭曲效果。總之,儒家思想有可能在強調人的主體性的同時,也在無意中支持“人治”的體制。這種思想和法治始終有扞格。社會缺少法治基礎,民主也就難有穩固根基。 主體性原則,可能鼓勵一種認知上的主觀,包括對道德判斷的主觀態度。從而,儒家道德與各種宗教道德在某些性質是會有很大的不同。儒家似乎允許在對道德原則的態度上維持人的主體性;各種宗教則對道德原則強調絕對性,給予比較明確的外在判斷標準。也許可以說:一般宗教給予直接的道德行為的“外在”標準;儒家則比較不提供外在標準。也就是,人對於道德或行為標準有主觀評價、選擇或創造的權利。這是優越之處,卻也可能是現實上造成問題的根源。 主觀道德有可操弄性。這是儒家式、強調主體性原則、非宗教性道德的問題面(但也是潛在可能創造性之源,這完全可以作為另外一個獨立研究議題)。 主觀道德讓“人”的因素變得重要,人可操弄道德判斷。有權威的人就能藉此壓制他人。中共的統治,其實就體現了這些特徵。多次的權力鬥爭都藉助於某種道德名義。中共陷入這種道德鬥爭的問題之中。但是,中共並不是這種思維模式的原創者。某種意義上,他們甚至可能是既存的、有問題的結構條件的無意識繼承者與受害者。 我以為,對所有人的普遍尊重或愛,可能需要一種跡近“非人性化”的心靈洗禮。這種洗禮效果,不是作為主體的人能內在生成的。它必然是一種心靈“超越”的過程,需要有個超越的座標與支撐。 中國社會問題之所以難解,部分恰是因為問題混藏在人的主體性這種美好的名義之下。我以為:人沒有擺正人的位置,強調人的主體地位卻對主體性原則缺少恰當認識;人的主體性著重的內在標準反而讓人躲過自我檢查意識,從而便於操弄(操弄內在判準,進而操弄權力或社會的價值判斷)。但是,這樣的操弄往往會破壞社會的公平性、合理性。這可能是中國社會深層的問題所在,阻礙中國社會的法治化與民主化。所以,我們必須重新思考關於人的“主體性”這個議題。這是我的大膽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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